《山東省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項目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7月6日頒布的一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扶持項目(以下簡稱扶持項目),是從省財政預算內的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畫中安排資金,對省內(不含青島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小微企業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智慧財產權出質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利息和評估費,給予貼息和補助的項目。
第三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微企業,符合國家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二)在山東省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備案;
(三)在2014年4月30日後獲得金融機構專利權質押貸款,按期還本付息,借款契約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四)專利權質押契約已辦理過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
(五)質押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出質的專利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處於實質性實施或使用階段,且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對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第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筆貸款,按照貸款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60%給予貼息支持,一個年度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未按照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同一家企業享受貼息最多不超過三次。
第五條 企業因貸款而產生的專利評估、價值分析費,按確認發生額的50%予以補助,對同一家企業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家企業享受補助最多不超過三次。
第六條 企業申報扶持資金應按照有關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扶持資金申報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用於質押的專利權證書;
(四)專利權質押契約、借款契約、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憑證,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貸款真實性證明;
(五)專利評估、價值分析協定,評估、價值分析報告,評估、價值分析費支付憑證;
(六)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聲明,項目實施效果評估報告;
(七)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凡已經列入省內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八條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市企業扶持項目審核,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企業撥付資金。每年1月 31日前,由市智慧財產權部門、財政部門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政策兌付報告、審核材料和相關資金檔案。
第九條 每年4月30日前,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對各市扶持項目進行審核後,向省財政廳報送當年資金預撥和上年度資金清算的意見,省財政廳據此下達各市資金。2015年省級補助資金,於當年7月15日前預撥各市,2016年清算。
第十條 企業收到扶持資金後,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沖減已支付的利息和評估費用。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對貼息補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財政資金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一定期限內取消預撥資金資格,追回扶持資金;
(三)取消申報扶持資金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