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保監局等9個部門於2018年8月23日聯合印發。《辦法》目的是緩解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助力山東全省新舊動能轉換。
《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自2018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9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會等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3日
- 發文字號:魯財金〔2018〕51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4日
- 有效期限: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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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近日,山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保監局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推動財政金融政策融合創新,放大保險增信對擴大信貸投放的促進作用,緩解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助力全省新舊動能轉換。
主要內容
《辦法》規定,“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於對全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保費補貼、超賠風險補償及貸款本金損失補償的資金。符合條件的借款企業在向銀行申請流動性貸款時,由保險公司承保,財政按固定費率1.5%給予保費補貼;對保險公司開展該項業務發生的賠償損失超過150%的部分,由財政按照20%-50%的標準給予風險補償;對貸款本金損失,由財政、銀行、保險公司按照3:2:5的比例承擔。
《辦法》明確,建立省級金融機構庫,根據金融機構業務開展情況,擇優將在各市金融辦、財政局備案併合作開展“政銀保”業務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納入機構庫,定期推送優質企業名單。貸款本金損失補償資金可直接沖抵本金損失,並明確建立通報制度,定期統計“政銀保”工作開展情況,充分調動金融機構參與積極性。
根據保費補貼、超賠風險補償和本金損失補償三部分政策特點和具體情況,將為申報企業量身定製不同的申報、審核流程,最大限度壓縮資金審核撥付時間要求,審核環節將於3個工作日、撥付環節將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效率提升增強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可得性和滿意度。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印發山東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金〔2018〕51號
魯財金〔2018〕51號
各市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營業管理部)、銀監局、保監分局、科技局、工商局、稅務局、中小企業局、工商聯,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各有關銀行及保險業金融機構:
為推動財政金融政策融合創新,放大保險增信對擴大信貸投放的促進作用,有效緩解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問題,服務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髮展,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
2018年8月23日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
2018年8月2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29號檔案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5〕9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和規範“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是指貸款對象在向銀行申請流動性貸款時,由保險公司承保,財政給予一定補貼的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於對全省“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保費補貼、超賠風險補償及貸款本金損失補償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各市金融辦、財政局備案併合作開展“政銀保”業務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其中,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財險〔2017〕180號)有關規定。
第五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自願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補貼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由省財政廳按年度預撥省級預算資金,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統籌使用。
第二章 補貼範圍和政策
第七條 補貼範圍。
(一)貸款對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註冊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小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城鄉創業者、農業種養殖大戶和農村各類生產經營性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
(二)貸款額度。“政銀保”單戶貸款控制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總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可以分次貸款)。貸款只能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不得轉借他人。
對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政銀保”貸款,人民銀行在貨幣信貸政策調控上予以適當傾斜。
(三)貸款期限。最長2年。
(四)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五)保險費率。年化費率不得超過6%,費率計算基數按貸款本金計算。
(六)貸款對象總融資成本(含貸款利率、保險費率、中介服務費等)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高於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
(七)建立“政銀保”貸款統計制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在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建立“政銀保”貸款專欄,並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發制式報送格式。各經辦銀行應於每月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發放的“政銀保”貸款相關信息上傳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
第八條 補貼政策。
(一)保費補貼。按照固定費率基數3%計算保費,財政部門按50%給予補貼。保費補貼可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採用先繳後返的方式,保險公司申請到財政部門保費補貼資金後,及時支付給貸款對象;二是貸款對象與保險經辦機構協商一致後,直接繳納扣除財政補貼後的保費。
(二)超賠風險補償。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戶貸款累計300萬元(含)以下的,保險公司賠償總額超過該部分年度保費收入150%的部分,由財政承擔50%;對單戶貸款累計超過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保險公司賠償總額超過該部分年度保費收入150%的部分,由財政承擔20%。
(三)貸款本金損失補償。對銀行發放的符合“政銀保”政策範圍、且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沒有收回的貸款,保險公司按照本金損失的50%進行代償,同時財政部門對本金損失給予30%的補償,補償資金可直接沖抵本金損失。
第九條 財政分擔比例。保費補貼資金及貸款本金損失補償資金由省財政承擔70%,市縣財政承擔30%。其中,對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省財政承擔90%,市縣財政承擔10%。市縣承擔部分由市級財政統籌確定。超賠風險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承擔。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 資金申請和審核。補貼資金申請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簽訂合作協定的金融機構向擬開展業務地區的市級金融辦和財政局備案後,方可在當地開展“政銀保”相關業務。資金審核工作由金融辦指定的第三方審核機構負責,相關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一)保費補貼申請。每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由保險公司向所在市、縣指定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報送資金申請材料。第三方機構應於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送市、縣金融辦。市、縣金融辦審核簽章確認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撥付資金至保險公司。
(二)超賠風險補償申請。保險公司以省為單位,於每年度終了後20日內,向省金融辦報送以全省範圍內開展的“政銀保”業務整體數據為基數測算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申報材料,提出資金申請,省金融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簽章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保險公司。(如涉及資金量大,需第三方審核時,由省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指定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
(三)貸款本金損失補償申請。各銀行應以市為單位,於每月終了後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市指定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已履行理賠程式的本金損失補償申報材料,第三方機構應於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審核簽章確認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銀行。
金融機構應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交承諾函。各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提報申請材料,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的,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予受理。第三方審核機構應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具體資金申請、審核、撥付流程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各級各部門應積極作為、提高效率,原則上各審核環節應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資金撥付應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理賠程式。
對逾期60天的貸款,銀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啟動理賠程式。對符合雙方協定確定的理賠條件的,保險公司應在收到銀行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理賠資金支付到位。對保險公司應履行而拒不履行賠付責任的,銀行可持法院判決書向市金融辦提出貸款本金損失補償申請,具體操作流程按第十條第(三)款執行。
對逾期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按照雙方協定啟動催收、追繳程式,由主追繳方行使追償權。追回資金,扣除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清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差旅費、手續費等)外,剩餘部分按照政府、銀行、保險公司所承擔風險的比例予以返還。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保費補貼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檔案);
2.“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
3.保險單(複印件);
4.保費到賬憑證(複印件);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二)超賠風險補償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檔案);
2.“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超賠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
3.保險單(複印件);
4.保費到賬憑證(複印件);
5.理賠單據(複印件);
6.當年業務明細表;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貸款本金損失補償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檔案);
2.“政銀保”貸款本金損失補償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3);
3.保險單(複印件);
4.保險公司理賠資金到位證明;
5.借款契約(複印件);
6.放款記錄、還款記錄(複印件);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省級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列入年度省級財政預算。各市縣承擔的保險費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省財政廳負責監督落實。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餘的,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開展“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省級財政結餘部分全額返還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採取先預撥、後確認清算的方式管理。各市財政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和本年度資金需求情況(含配套資金及時到位承諾函)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據此確認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及結轉情況,並預撥當年省級補貼資金。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資金申請及結算材料的地區,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市不申請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各市財政局應會同市金融辦,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本年“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開展情況,測算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需求情況,於每年8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及時掌握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足額支付補貼資金,對省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資金缺口,可在次年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結算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設定補貼資金整體績效目標,並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研究完善政策、確定下年度補貼資金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金融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設定補貼資金區域績效目標,加強對補貼資金的動態監控,有關情況應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級金融辦、財政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營業管理部)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做好組織發動、政策宣傳、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簡化流程,規範運作,儘快形成優勢互補、相互促進、信息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省金融辦、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按季度通報各市“政銀保”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建立省級金融機構庫。已開展或擬開展“政銀保”業務的協定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需重新向市金融辦、市財政局登記備案。各市金融辦應會同市財政局匯總備案協定金融機構名單,報送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對新增的協定金融機構,應於每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省級將根據金融機構業務開展情況,擇優納入省級金融機構庫,定期推送優質企業名單。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能,認真做好“政銀保”相關工作。積極發揮第三方中介機構作用,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鼓勵金融機構建立與“政銀保”業務開展情況掛鈎的獎懲機制,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問題。
各級財政部門應做好資金籌集、撥付及績效管理工作。
各級金融辦負責指定第三方審核機構,並對第三方審核意見給予確認。
人民銀行負責指導開展“政銀保”業務的銀行做好貸款錄入工作。
各級銀監、保監部門要積極引導銀行、保險公司加強協作,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簡化審批流程,推動“政銀保”業務規範開展。要強化督導工作,建立監督統計通報制度,落實並完善盡職免責制度。
各級科技、稅務、工商、中小企業局、工商聯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各自平台優勢,定期篩選優質中小微企業名單,推薦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篩選匯總後,將優質企業名單推送給備案金融機構。
第二十四條 對金融機構、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取、套取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收回補貼資金,取消其開展業務資格。
第二十五條 貸款對象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企業信息,依法合規使用貸款。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貸款對象只能在單戶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的貸款範圍內享受“政銀保”有關政策,對瞞報、謊報企業貸款信息,騙取、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的企業,一經查實,追回補貼資金,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
第二十六條 對各級各部門在“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工作中,存在報送虛假材料、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使用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開展業務資格等,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解釋。各市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鼓勵各地在本辦法基礎上創新“政銀保”模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加大資金補助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問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9月23日。省財政廳《關於開展“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通知》(魯財金〔2016〕47號)和《關於加強“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魯財金〔2016〕5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省財政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企〔2015〕36號)檔案有效期後發放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銀保”貸款,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貸款本金損失補償政策。在本辦法有效期前各金融機構已開辦且正式放款但尚未申請補貼資金的“政銀保”業務,申報流程按本辦法執行,補貼政策參照原辦法。
附屬檔案:1.“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申請表
2.“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超賠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
3.“政銀保”貸款本金損失補償資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