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號:財建〔2013〕4號
- 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時間:2013年1月17日
基本信息
財建〔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有關檔案,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二章
某省專項資金分配額 = 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地區差別係數分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國家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其中,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省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專項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鈎,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省份,視情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額。對預算執行嚴重滯後及專項資金管理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加大專項資金扣減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專項資金。扣減或收回的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其他績效評價合格的省。
第三章
(一)民生商貿服務業項目,包括家政服務、大眾化早餐工程、社區商業等;
(二)與生產流通直接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商貿物流、酒類流通追溯、品牌促進、電子商務、屠宰企業升級改造及屠宰監管技術系統等;
(三)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二手車流通、舊貨流通、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流通體系建設等;
(四)與公共服務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市場監管、市場監測、商貿服務行業統計、應急調控等;
(五)其他經財政部、商務部確認的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補助、以獎代補和貼息等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補助的辦法,用於對已竣工驗收項目予以補助,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貼息方式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予以補貼。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信息系統開發、品牌展覽推介、家政服務及公共服務崗位培訓、應急調運運費、市場監測統計費用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征地拆遷、車輛購置以及人員經費、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不符合規定支出範圍的,不得納入項目總投資。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可用於上述支出歸墊。
採取貼息方式的,主要用於補償與上述支出相關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與地方資金、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四章
第十三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於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以預算檔案印發日為準)3個月內將專項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並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本省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具體項目清單、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地方資金、項目單位及社會資金)、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條 具體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上報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內容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原則上按預算、按契約和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並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覆決算後支付。為確保項目實施資金需求,也可在確保資金安全情況下,在項目開工後預撥資金,並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覆決算後支付。
採取以獎代補和貼息方式的,應在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後,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