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農機、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中央直屬墾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2014年6月9日
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用於支持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草原生態保護與治理、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畜禽糞污綜合處理,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條農業資源保護資金補助的區域範圍:
(一)實施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畜禽糞污綜合處理的省份,具體範圍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政策確定。
第四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的支出內容:
(一)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與產品監測、土壤改良培肥劑(料)、專用肥料、秸桿腐熟劑、接種根瘤菌、綠肥種子,種植結構調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種、耕種條件改變、污染耕地修復治理期間農民收益損失補助等;
(二)草原生態保護與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補助、草畜平衡獎勵、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績效獎勵、牧草良種補貼,飛播種草補助等;
(三)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建設、漁民減船轉產補助等;
(四)畜禽糞污綜合處理所需的主體設施建設、設備購置補助等;
(五)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建造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通訊器材,以及與農業資源生態保護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項中草原禁牧補助的中央財政測算標準為平均每年每畝6元,草畜平衡獎勵補助的中央財政測算標準為平均每年每畝1.5元,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標準為每年每戶500元,牧草良種補貼標準為平均每年每畝10元。
省級財政和農牧部門可結合本地草原載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場面積、人口數量、牧民收入構成等情況,按照“對象明確、補助合理、發放準確、符合實際”的原則,在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額度內,制定對牧民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的具體發放標準。對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實行資金額度封頂和保底發放的,不得留有資金缺口。
第七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實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在資金分配建議中確定。
農業部根據政策確定的實施範圍,耕地、草原、漁業等資源狀況和畜牧業發展情況提出保護與治理任務,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並結合績效評價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結合預算資金安排等情況,對農業部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審核後安排分配資金。
第八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中央財政應將農業資源保護資金按支持方向下達到省級財政。草原績效獎勵資金應於9月底完成評價工作後及時下達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按照補助對象所屬預算級次安排資金。安排給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資金,列入其年度預算。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資金下達,督促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形成結餘的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規模,確定資金分配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將資金安排分配結果報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第十條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可制定實施指導意見或工作通知,明確項目管理實施中的具體要求。
省級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施指導意見或工作通知中的相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組織指導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對農(牧)民補助的資金應經7天公示無異議後及時發放。發放方式應按照便民高效、資金安全的原則,通過“一卡通”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農(牧)民。
第十二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並作為資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根據需要按照資金支持方向開展績效評價。各省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資金支持方向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總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任務的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檔案管理,並接受財政、農業、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農業資源保護資金應專款專用,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可制定資金管理細則,並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本辦法所稱農業部門是指農業、畜牧、漁業、農墾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9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財政部、農業部印發的《中央財政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532號),2004年9月6日財政部、農業部印發的《中央財政飛播種草補助費管理暫行規定》(財農〔2004〕139號),2003年9月18日財政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財辦農〔2003〕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