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6日由財政部、中國氣象局以財農〔2012〕21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中國氣象局
- 文號:財農〔2012〕21號
通知公告,具體內容,
通知公告
財政部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氣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
為加強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範本)(略)
財政部 中國氣象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具體內容
中央財政人工影響天氣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以下簡稱人影作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影作業是指利用飛機、高炮、火箭等設備開展的人工增雨、增雪、防雹、消雨、消霧等作業。
第四條 人影補助資金的管理,堅持中央適當補助,省級統籌安排,提高使用效益,強化監督檢查的原則。
第五條 各省開展人影作業時,應首先從省級財力中安排作業資金,省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可向中央財政申請補助。
第六條 各省申請人影補助資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影作業計畫;
(二)比較完備的人影作業設施設備和業務指揮平台;
(三)科學規範的人影作業運行機制和業務流程。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根據人影作業需求情況,聯合向財政部和中國氣象局申請人影補助資金,申請報告範本詳見附屬檔案2。中國氣象局對各省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後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確定具體補助方案。
第八條 補助方案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凡災情嚴重,或作業需求大、財力弱的省可適當給予傾斜。
(一)氣象災害發生嚴重程度和當年天氣氣候預測情況;
(二)糧食生產、農產品保障、森林和草原保護、區域水資源補給等對人影作業的需求情況;
(三)省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及財力狀況。
第九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氣象局將人影補助資金聯合下達到省級財政和氣象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按照人影作業計畫統籌安排。
第十條 人影補助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人影補助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飛行作業和地面保障費:指使用飛機作業發生的飛機租賃和停場費、飛行小時費、機場保障費、空域協調費、通訊費;
(二)購置和倉儲費:指催化劑、炮彈、火箭彈購置費、差旅費,專用運輸車輛租賃費,以及倉儲保管和保險費;
(三)設備保障費:指人影作業探測、通訊、指揮系統設備購置費,以及高炮、火箭等設施設備維護、檢修專用材料費、委託業務費、交通費、差旅費。
第十二條 人影補助資金不得用於高炮、火箭、雷達等大型設備和交通工具購置,以及其他應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條 人影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各省財政、氣象部門應加強人影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對在人影補助資金申請、分配、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氣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細則,報財政部和中國氣象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