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關於修訂《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中央直屬墾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部修訂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2017年4月28日

管理辦法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用於農業資源養護、生態保護及利益補償等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部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農業部負責相關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耕地質量提升、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直接發放給農牧民,下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漁業資源保護等支出方向。
第五條 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條 草原禁牧補助與草畜平衡獎勵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農牧民予以補助獎勵,以及支持半農半牧區加強草原保護建設等方面。
第七條 草原生態修復治理支出主要用於落實草原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基礎工作、草原生態保護建設和草牧業發展等方面。
第八條 漁業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漁業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九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無關的支出。
第十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牧民、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設立基金等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二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兩類,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目標評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三條 農業部於每年5月15日前,提出當年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支出方向的各省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農業部分配建議函等,審核下達當年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抄送農業部和各地專員辦。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除用於約束性任務的資金不允許統籌以外,各省可對其他資金在本專項的支出方向範圍內統籌使用,並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部下發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於8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九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地專員辦根據財政部、農業部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畫安排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中用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農業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員辦是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農業主管部門是指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農墾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農業部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4〕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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