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費管理辦法

《農業事業費管理辦法》在1999.08.06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事業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9.08.06
  • 實施時間:1999.08.06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事業費管理,規範資金使用範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農業事業費是指分別納入農墾、農業、畜牧、農機、水產、鄉鎮企業、農業資源調查和區劃、其他農林水事業費核算的經費。
第三條 凡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農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本辦法。
二、農業事業費的來源和分類
第四條 農業事業費的主要來源:
(一)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的財政補助收入。
(二)從財政專戶核撥以及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
(三)農業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綜合經營取得的收入用於彌補農業事業費不足部分。
(四)農業事業單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條 農業事業費按支出性質分為農業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經費和農業事業專項經費。
第六條 農業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經費是指農業事業單位為維持機構正常運轉而開支的費用。
第七條 農業事業專項經費是指由財政部門安排的用於支持農業事業發展以及為發展農業事業提供保護和服務的具有專門用途的經費。主要分為:
(一)農業科技推廣經費:主要指用於各種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繁育,成果轉化、推廣和培訓等的技術推廣費;農科教結合協調發展經費;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等補助經費。
(二)農業保護經費:主要指各類野生及水生動植物保護、種質資源保存利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農村能源綜合利用、漁業安全救助、救災防災、災後恢復生產補貼、動植物病蟲害及畜禽疫病監測防治等經費。
(三)監督管理經費:主要指農業執法、行業標準制定、質量鑑定監督、防疫檢查監督、鄉鎮企業管理、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農業信息、農業統計、農產品成本及物價調查、農業資源調查和區劃等經費。
(四)其他專項經費:指上述三項未包括的專項經費。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農業事業單位的職能,合理確定財政資金支出範圍。農業事業單位也要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組織收入,逐步增強經費自給能力。
三、農業事業費支出範圍
第九條 農業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經費的支出範圍:
(一)人員經費:農業事業單位用於在職職工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等支出。
(二)業務經費:農業事業單位用於開展正常業務所需的消耗性費用開支和購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經費:農業事業單位維持正常運轉所發生的公務費、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等支出。
(四)社會保障費:沒有實行歸口管理的農業事業單位開支的公費醫療經費、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津貼、補貼,離退休人員開支的公用經費,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五)其他經費:農業事業單位用於上述四項未包括的其他必要人員機構開支。
第十條 農業事業專項經費的支出範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事業單位應本著“勤儉辦事、統籌安排、最佳化結構、突出重點、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則來安排和使用資金,以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條 農業事業單位在安排農業事業費支出時,應嚴格劃清事業經費支出與行政經費支出、事業經費支出與基本建設支出、事業支出與經營支出、事業支出與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單位支出與個人支出的界限,嚴禁基本建設和行政支出擠占事業費,也不能把個人支出與單位支出、事業支出與經營支出等混淆。
四、農業事業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事權財權,切實加強農業事業費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業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畫,於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預算建議數報農業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在對所屬事業單位預算建議數審核匯總後,於每年11月底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確定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批覆,並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農業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變動,由農業事業單位報農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業事業任務和用款計畫,合理調度和及時撥付農業事業費;農業事業單位要統籌安排本單位的收支,保證重點,提高效益。
第十七條 農業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和範圍開支事業費,對超標準、超定額、超範圍的支出,財政部門不予核銷。
第十八條 農業事業專項經費要實行項目管理。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級次下達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立項、評審、實施、檢查、驗收,農業主管部門參與;財政部門通過農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由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立項、評審、實施、檢查、驗收等。
第十九條 農業事業單位應及時向農業主管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及時糾正農業事業單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及時批覆農業主管部門決算。農業主管部門也應根據財政部門的批覆,及時批覆農業事業單位決算。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業事業費使用情況監督和檢查,對造成損失、浪費和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截留農業事業費的單位或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農業事業費的使用範圍和財務管理試行規定》和《關於制發水產企業、事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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