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財政廳
  • 【發布文號】:晉財農字[1992]68號
  • 【發布日期】:1992-06-10



【生效日期】1992-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管理辦法
(晉財農字〔1992〕68號1992年6月10日)
第一條財政支農周轉金是國家財政運用財政信用形式支援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償資金,是財政支農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強化財政支農周轉金管理,完善財政支農資金的有償滾動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支農周轉金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的農業財務管理機構安排發放、回收與管理;委託主管部門管理的財政支農周轉金由主管部門安排、發放和回收。
第三條財政支農周轉金來源渠道:
(一)當年預算內安排和上年結轉的各項財政支農資金中有償使用部分;
(二)各級財政用機動財辦安排的各項支農資金中作為有償周轉的部分;
(三)農墾企業虧損退庫和上交利潤轉作財政支農周轉金部分;
(四)各級財政對所屬農口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採取以收抵支而減下來的事業費撥款轉作財政支農周轉金部分;
(五)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收入轉作財政支農周轉金基金的部分;
(六)其他用於支農的有償資金。
第四條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原則:
(一)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當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發展總體規劃的原則;
(二)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的原則;
(三)因地制宜,發揮優勢的原則;
(四)集中資金、重點投放,促進形成一定規模商品生產能力的原則;
(五)講求實效、培養財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支農周轉金扶持對象
財政支農周轉金扶持對象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鄉(鎮)村集體企業、其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國營農業(包括農業、農墾、畜牧、水產、下同)、農機、水利、氣象等企業、事業單位。
第六條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範圍
(一)種植業養殖業
種植業:包括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苗木、經濟林木、蔬菜、水果等植被的種植,以及為種植而進行的耕地開發、土地改良、地膜覆蓋、溫室建設以及農業機械設備購置等。
養殖業:包括大牲畜、家禽家畜、水產養殖和其他養殖業,以及機械化養殖設施購置等。
(二)農業新技術的推廣和套用。
主要包括糧食、經濟作物栽培新技術、種子更新及農用新技術的推廣;牲畜、家禽、魚類等的新品種繁殖:各級農口技術推廣站所進行的農業、農機、畜牧、林業、水利等的試驗、推廣,以及為此而進行的必要的設備、儀器購置等。
(三)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主要包括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服務的項目建設,以及技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系列化綜合服務項目。
(四)農付產品加工業和利用當地其他資源的工付業。包括以農副產品為原料進行的深加工項目,以及利用當地自然淘汰開展的工副業項目。
第七條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期限:
依據不同的產業確定為:
(一)種植業、養殖業的扶持期限一般為三年。對於新種植的經濟林木以及生產周期長、收益低,社會效益較好的項目,可適當放寬到四至五年。
(二)農業新技術的推廣和套用項目扶持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三)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項目,扶持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四)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利用當地其他自然資源的工副業項目:對於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的扶持期限,一般為一至二年;對於新建的加工項目,一般為二至四年。
第八條凡申請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制“財政支農周轉金項目申請卡”,實行“一項一卡”,隨申請報告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第九條凡財政支農周轉金扶持的項目,均要按照省財政廳頌發的“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目標及檔案管理暫規定”要求,實行項目管理,必須在深入實地調查和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的基礎上立項扶持;項目建設過程中,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追蹤反饋,強化項目資金的檢查與監督;項目完工後,要進行嚴格的檢查驗收,建立經濟效益檔案,以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條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必須按規定簽訂周轉金借款契約,明確各方責任;實行擔保制度,確保周轉金的到期回收。
第十一條財政支農周轉金按財政體制和財務關係的劃分,實行分級管理。誰發放,誰回收,誰借款,誰歸還。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中心,進一步強化財政支農周轉金管理,要積極採取各種行之有效措施,包括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促進周轉金的回收工作。對回收率高、回收額大的部門、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凡不按期足額歸還財政支農周轉金或尚沒還完舊借款的單位,一律不再借用新的財政支農周轉金。
第十四條凡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單位,必須按規定交納資金占用費,對延期歸還借款的,應收取延期占用費。
第十五條占用費按月計算:
期內占用費率如下:
(一)種植業項目1.8‰;
(二)養殖業及飼料加工項目2.1‰;
(三)農業新技術推廣套用項目1.8‰;
(四)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項目2.7‰;
(五)農副產品加工業項目3.3‰-3.9‰。其中:借款期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為3.3‰;借款期一年以上的為3.9‰。
(六)其他工副業項目4.2‰-4.8‰。其中:借款期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為4.2‰;借款期一年以上的為 4.8‰。
經批准辦理了延期歸還契約的,逾期占用費率為 7.2‰;到期無故不還的
,逾期占用費率為9‰。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建立還款保證金制度,以確保項目資金的到期回收。凡直接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單位,不論什麼項目,均要按月交納借款總額3‰的還款保證金,實行“按月計算,年初預交”的辦法。凡已按期足額歸還惜款的,保證金全額退還借款單位,否則,不予退還,由財政部門全額轉入周轉金基金。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上下級之間的承借承還周轉金,其資金占用費率一律按1.5‰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在具體投放項目時,應按不同產業項目的占用費率執行;財政部門委託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轉借同級財政部門的財政支農周轉金,其占用費率可依據不同的產業下調0.3個千分點。在具體投放項目時,仍執行上述規定的占費率,不得上浮。
第十八條資金占用費的結算辦法:凡當年借用當年歸還的,實行“借款預收”,即在辦理借款時一次交清資金占用費;凡借款跨年度歸還的,實行“預交一年,年費年清”,即在辦理借款時,先預交一年的資金占用費,以後各年到期還款時,連同本年將本年的占用費一次結清,年度內無到期周轉金的,應結清本年的占用費。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各主管部門可以從占用費收入(含利息收入,下同)和下浮的占用費收入中開支用於支農周轉金的業務費用,因各地、各部門收取的占用費數額多少不一,省不宜控制支出比例,但各地、各部門要從緊節約,並嚴格按開支範圍使用,剩餘部門應全部轉入周轉金基金,繼續用於扶持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業事業。業務費應主要用於管理過程中購置、印刷必需的憑證、帳冊、報表以及宣傳資料;組織項目調查、評估、考核的經費開支;購置必要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周轉金專業會議和培訓經費,以及適量的周轉金回收獎勵開支等。
第二十條當年預算內安排和上年結餘的支農資金中轉作有償資金部分,財政部門第一次撥付時,財政部門農財機構應先作預算內帳務處理,待撥付下級財政或主管部門時,在作預算內帳務處理的同時,作預算外周轉金帳務處理,記入“財政支農周轉金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直接撥付同級主管部門的支農周轉金部分,財政部門農財機構作預算外周轉金帳務處理,記入“財政支農周轉金基金”。回收後作預算外支農資金管理。對上級財政以預算指標下達的分成周轉金,預算納入哪一級,哪一級按指標數列入“本級周轉金基金”。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財政支農周轉金必須單獨設帳、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計核算制度。年終編報決算的同時,下級財政部門要向上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政支農周轉金報表和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的農業財務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在有關銀行開設財政支農周轉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契約規定使用的行為,應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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