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2009年10月1日起山西省施行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引,條例包括總則、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社會捐贈資金、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 提出時間:2009年10月1日
  • 提出地點:山西省
  • 職能:社會捐贈資金、監督檢查
公告,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管理,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

公告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民收入,保障糧食安全,支持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立項,利用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區域開發和綜合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的單位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堅持以改造中低產田為主,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開發縣的申報、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開發縣是指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的縣(市、區)。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加強隊伍建設,配備相應人員,適應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是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開發縣人民政府或者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綜合開發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農業綜合開發政策;
(二)擬定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制度;
(三)編制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計畫;
(四)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五)指導、管理和組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
(六)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執行情況;
(七)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具體工作;
(八)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等。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鹽鹼地改良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小流域治理、生態林建設、草場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蔬菜、經濟林等種植基地建設項目,畜牧水產等養殖基地建設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農產品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項目。
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包括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推廣套用,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化建設,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加強對項目庫的管理。
第十四條
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向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按照規定逐級上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
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對上報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按照規定許可權批准或者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標準,項目建設期為1至2年。 經批准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責任人、建設內容、實施地點和開發規模等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項目立項及其主要單項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擇優確定。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以及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應當在項目區公示。
第十七條
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土地集中連片,有增產潛力;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集中連片,具備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
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採取民主方式,徵求村民意見,實行“一事一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村民同意籌資投勞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應當明晰產權,確定管護主體,辦理移交手續。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各項管護制度,建立管護經費籌集機制,保證項目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九條
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體現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特色;
(二)申報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申報單位經營期在2年以上,經濟指標、財務指標等符合有關要求;
(四)申報單位與當地農戶建立生產、加工、銷售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二十條
申報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報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科研推廣能力、技術依託單位;
(三)推廣的技術成果應當通過省級以上專業部門鑑定,具有地域適應性、技術先進性以及推廣效益。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完成後應當進行驗收。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項目驗收前的準備工作,設區的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驗收準備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組織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驗收。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村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
(一)財政設立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
(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以物折資和村民投勞折資;
(三)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資金等;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資金。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重點、集中投入、獎優罰劣、效益優先。
第二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執行規定的報賬程式和手續。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應當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不得將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建後管護等情況的中期檢查、專項檢查、年度驗收、綜合考評等工作。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財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應當公開辦事程式,接受社會監督。
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舉報事項查明事實,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
(一)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未執行建設標準、延長建設期的;
(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責任人、建設內容、實施地點和開發規模等的;
(三)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將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規定取消開發縣資格:
(一)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未實行縣級報賬制的;
(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未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 第
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按照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數額的3倍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申報單位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財政專項資金,並處以被騙取財政專項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毀、破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有農場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利用本級財政資金開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我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基本情況
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立項,利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區域開發和綜合利用的活動。其特點體現在“綜合”二字上,即資金投入、治理對象、治理措施以及開發效益的綜合,目的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機統一。
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是黨中央、國務院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的重大決策。我省從1990年起經國家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並成立了由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隸屬原省農委管理。2000年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時,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歸口財政廳管理,更名為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18年來,在省委、省政府、財政部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在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項目區廣大幹部民眾努力工作下,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由1990年的0.14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3.27億元,增長23倍多;開發範圍由最初大同盆地的9個鹽鹼地改良縣擴大到目前全省11個市78個縣;每年的受益農民超過100萬人。18年累計投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79.3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20.42億元,省財政資金12.94億元,市縣財政資金4.40億元,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41.58億元。累計開發治理土地面積1010多萬畝,其中:改造中低產田903萬畝,累計新增糧食生產能力14億公斤;扶持產業化經營項目780多個。
近年來,國家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力度,每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增長幅度在8%左右。新增資金重點用於農業主產區,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即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評定各省的投資指標。雖然我省資源條件有限未列入農業主產區,但是我省通過規範的項目管理、嚴格的資金運作以及全過程的項目監管,取得了優良的工作業績和顯著的開發成效,贏得了國家對我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充分肯定與大力支持。中央財政對我省農業綜合開發投資的增長幅度一直在15%以上,每年增加都在3000萬元左右,最多的2006年達到5071萬元,增幅達21%。除了13個糧食主產省外,我省的增長幅度位居全國前列。同時,多年的工作實踐,為農業綜合開發在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整套健全完善的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好評和項目區廣大民眾的一致認可。
二、出台《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依法行政的需要
通過立法,將農業綜合開發的科學性和法律的權威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促使各級黨委和政府把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支持“三農”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理順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明確職責、權利和義務,更加有力地促進全省農業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促進農業綜合開發依法推進,全面提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質量與效益。
(二)制定《條例》是嚴格規範開發行為,確保農業綜合開發事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目前,國家立項的項目縣只有64個,僅占全省農業縣的54%;占全省耕地面積70%的中低產田尚需改造;未進入開發縣的政府領導、涉農幹部、農民民眾有強烈的開發意願,開發潛力較大。同時,我省農業綜合開發每年的開發任務是100萬畝,要完成這一任務,需要在制度、組織、人員、資金投入等方面進行規範、完善。通過立法,可以依法規範和約束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各個環節,這是農業綜合開發的本質要求,也是確保農業綜合開發事業長遠發展的迫切需要。
(三)制定《條例》是突出開發重點,確保我省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的需要
通過立法,可以更加突出農業綜合開發的宗旨和任務,促進農業綜合開發集中力量,實行人財物和科技等要素綜合投入,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林牧副漁綜合開發,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進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經營,提高農業整體效益,促進農民增產增收,引導農民致富奔小康;推廣農業科技和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實行農業標準化生產,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四)制定《條例》是最佳化資源配置,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通過立法,可以嚴格規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更加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農業資源,做到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開發的整體效益,促進農業和農村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可以把農業綜合開發的大政方針上升到法律層面,更好地去貫徹落實。
另外,從外省的情況看,黑龍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已經出台了各省的農業綜合開發條例。三個省《條例》的出台,不僅有力地規範和加強了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而且對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投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國家已將農業綜合開發的規範化管理作為安排資金的重要因素。據了解,其他一些省份也正在積極研究制訂本省的條例。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為了確保《條例》的順利出台,2006年我們就著手開展此項工作。2008年,成立了由山西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鄭建國任組長,胡雙明、張韜副廳長任副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組以及由法規稅政處、農發辦、預算處、辦公室組成的《條例》起草工作組,具體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前期準備工作。
2008年1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關於改革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照吉林省、湖南省、黑龍江省已經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條例,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條例(草案)》。2月,我們向省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做了立法工作匯報。3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通過了《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立法計畫,同時要求按照立法計畫做好進入立法程式的準備工作。4月29日,我們與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共同召集各市財政局分管局長和農發辦主任在臨汾市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座談會,認真討論了《條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6月,我們向省直有關單位、廳內各處室傳送了《關於徵求〈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根據各單位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於7月上報省政府法制辦。
8月,省政府法制辦向15個省直有關單位和11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傳送了《關於徵求〈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同時我們與省政府法制辦的同志赴湖南調研,之後結合反饋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9月19日,省政府法制辦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召開了《條例(草案)》論證會,並採納了專家們提出的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10月8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集發改委、農業、林業等有關單位,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協調會,達成一致意見,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和完善。10月28日,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最終形成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文本。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38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規定立法宗旨、適應範圍、工作原則、開發縣管理、政府職責、管理職責、部門職責等;
第二章“項目管理”。共11條,主要規定項目管理總則、項目建設、項目庫管理、項目申報、項目範圍、申報條件、工程管護、竣工驗收;
第三章“資金管理”。共6條,主要規定資金構成、管理原則、管理要求、報賬規定、有償資金管理等;
第四章“監督檢查”。共3條,主要規定農業綜合開發內部、部門、社會監督檢查的職責許可權;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7條,主要規定對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和處罰;
第六章“附則”。共2條,規定《條例》參照執行和施行日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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