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所屬事業單位重大設施系統運行費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所屬事業單位重大設施系統運行費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所屬事業單位重大設施系統運行費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時間:2009
  • 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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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檔案
農辦財[2009]21號
部屬事業單位:
為規範部屬事業單位重大設施系統運行費管理,我部財務司制定了《農業部所屬事業單位重大設施系統運行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內容主體

運行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部所屬事業單位(不含直屬墾區,下同)重大設施系統運行費(以下簡稱運行費)管理,保證重大設施系統正常運行,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運行費是指由部門預算安排,用於農業部所屬事業單位直接管理的重大設施設備、網路系統、實驗室、技術中心、試驗基地等運轉的財政項目經費。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統一負責運行費預算管理和監督,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運行費立項申報和執行。
第四條 申請運行費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重大設施系統屬國家批准立項建設,已經或將於預算年度正式投入使用;
(二)具有為農業部履行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參考服務等特定職能;
(三)重大設施系統承擔的工作任務具有公益性、基礎性、長期性、穩定性等特徵;
(四)具有與履行職能相適應的相對獨立完整的場所、設施和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運行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新設立運行費項目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施系統的基本情況、建設背景、功能定位和運行管理機制,資金支出內容,經費測算明細與相關依據等。
(二)項目評審報告。內容包括:項目設立的必要性,經費安排和測算的合理性、合規性等。
(三)證明材料。主要包括:項目立項批覆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複印件,人員狀況、主要儀器設備清單及運行狀況、工作職責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條 申請延續運行費項目,只提供經費支出內容與經費測算說明。
項目內容有較大調整或預算規模調整在30%以上的,按照新設立項目重新申報。
第七條 農業部財務司依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管理的相關程式,對申請立項的項目進行論證、審核。審核通過的列入運行費項目庫,視情況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八條 運行費項目所支持的設施系統出現撤銷、損毀或停止運行六個月以上的,以及工作職責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終止。
第九條 運行費主要用於維持設施系統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保證正常運行。可用於以下內容:
(一)狀態維護費用。包括保持設施系統處於完好狀態所必需的維修、保養等費用;
(二)基本運行費用。包括設施系統維持最低限度運行所需的辦公耗材、網路通訊、水電油氣、取暖及物業管理、低值易耗品、租賃、聘用人員等基本消耗與運行管理費用;
(三)功能保障費用。包括提升設施系統功能所必需的技術升級、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與更新改造,以及人員培訓、技術交流等費用。
第十條 運行費不得用於以下支出內容:
(一)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
(二)科研費用;
(三)出國考察費用;
(四)大型修繕購置;
(五)其他與運行費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承擔有關部門委託業務或提供社會中介服務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委託方負責。
第十二條 運行費項目要納入部屬事業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嚴格按照預算批覆執行,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運行費項目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運行費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農業部財務司對運行費項目實行不定期抽查。對檢查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次年1月底向農業部財務司報送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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