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2017〕60號
各市財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海洋與漁業(主管)局、畜牧獸醫(主管)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部 水利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91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畜牧獸醫局制定了《山東省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 省 財 政 廳
山 東 省 水 利 廳
山 東 省 農 業 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17年11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
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農業生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農業部 水利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91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3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防災救災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動物防疫、農業生產救災、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農業防災救災資金使用應遵循前期預防、應急控制、統籌安排、適當補助的原則。
前期預防是指根據農業災害的危害程度和影響面,區分輕重緩急,對國家和省政府有明確要求、農業生產亟需解決的重大農業災害提前安排預防投入。
應急控制是指在全省一定區域出現突發性、緊急性農業災害,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要求,及時籌集資金進行應急控制。
統籌安排是指農業防災救災資金可按照全省各類農業災害實際發生情況,統籌安排,集中使用。
適當補助是指農業防災救災由各級財政、農業企事業單位和農業生產者共同投入,以地方自籌為主,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畜牧獸醫局等省級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農業防災救災資金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防災救災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指導市縣開展農業防災救災工作,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
市縣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職責分工,確保工作任務按期完成、資金使用安全合規、資金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農業防災救災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提出資金和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五條 在遭受嚴重農業災害時,市縣財政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責任,安排資金投入,保障抗災救災需要。
第二章 動物防疫
第六條 動物防疫支出主要包括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建設補助,以及動物疫病防控監管等其他相關內容。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按照國家規定和我省實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七條 強制免疫補助主要用於國家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村級動物防疫員補助、免疫效果監測評價、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畫、購買防疫服務、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等方面。允許按程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後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採購,財政直補;對目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招標採購,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強制免疫。
強制撲殺補助主要用於預防、控制和撲滅國家重點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補助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養殖者。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建設補助主要用於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毛皮動物胴體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補助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第八條 國家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強制撲殺、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根據實際免疫、撲殺或無害化處理數量,按照補助標準據實結算,實行先免疫、撲殺或無害化處理,後補助。
村級動物防疫員、毛皮動物胴體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及其他動物防疫相關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相關畜禽品種飼養量、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第三章 農業生產救災
第九條 農業生產救災支出主要用於對農、牧、漁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的預防控制與災後救治。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高溫熱害、低溫凍害、雪災、地震、滑坡、土石流、風雹、颱風、風暴潮、寒潮、海冰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蟲、草、鼠害,赤潮、綠潮、金潮等漁業水域環境災害和動植物疫情等。具體災害種類和範圍可按照國家規定和我省實際進行調整。
第十條 農業生產救災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農業災害防治計畫、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生物災害發生情況、災害發生緊急情況、農作物種植面積、畜禽水產養殖數量(規模),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地方財力狀況等。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救災支出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自然災害預防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化肥、農膜、植物生長調節劑、燃油、飼草料及技術指導費、培訓費、農機檢修費、作業費、漁船應急管理費、漁港應急維護和港池疏浚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二)生物災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藥劑、藥械、燃油及災害監測、預報、防控,生物防治、綜合防治、生態控制技術套用費、技術指導費、作業費、培訓費、有毒有害補助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三)恢復農業生產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種子、種苗、魚苗、種畜禽,農牧漁業生產設施及進排水渠、助航設施修復、功能恢復和漁業機械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四)災後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費等。
第四章 防汛抗旱
第十二條 防汛抗旱支出主要用於對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地質災害等)、風暴潮、冰凌、颱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災害或嚴重旱災的防治及省級防汛抗旱工作補助。具體災害種類和範圍可按照國家規定和我省實際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防汛抗旱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防治計畫、洪澇成災面積、水利工程設施水毀(震損)損失情況、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積、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和牲畜數量,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省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地方財力狀況等。
第十四條 防汛抗旱支出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防汛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蓄滯洪區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水毀修復,水文測報設施設備修復,防汛通訊設施修復,搶險應急物資及設備購置,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省級防汛工作相關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包括一伙食費、物資材料費、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通信費、水文測報費、運輸費、機械使用費、防汛物資儲備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抗旱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遭受嚴重乾旱災害的區域旱情監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具體開支範圍包括抗旱設備添置費、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抗旱用油用電費、抗旱設備應急維修費、旱情信息測報費、抗旱物資儲備及省級抗旱相關支出等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五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補助政策、農業災害防治規劃等,科學編制中期發展規劃,提出分支出方向的年度工作任務、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下年度部門預算申請同步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可根據全省農業防災救災需要,商省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中央和省財政防災救災資金,在不同的支出方向之間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 對用於前期預防的資金,省級主管部門應提前做好資金分配的準備工作,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15日內,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一併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前,可根據防災救災工作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提前下達資金。
中央當年安排我省的資金,由省級主管部門於收到中央資金後15日內,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一併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
第十八條 對用於災後救治的資金,以及實行據實結算的國家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強制撲殺、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按照災害發生時間、結算期間等在年度執行中及時分配下達。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支出方向的受災情況以及實際免疫、撲殺或無害化處理數量等進行審核,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由省財政廳及時審核下達資金。
第十九條 用於災後救治的資金,截至當年11月30日如有結餘,可安排用於次年農業防災救災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第六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和市級部門單位使用管理的資金,按照有關指導意見、實施方案等要求使用管理。縣級使用管理的資金,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統籌安排使用。農業防災救災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 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切實保障好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業防災救災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農業防災救災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由縣級使用管理的農業防災救災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實行綜合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或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防災救災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業防災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8日。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動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5〕52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防汛支持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7〕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