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財政補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發〔2017〕6號
各市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現將《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財政補助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財政補助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財政補助項目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發〔2017〕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財政補助項目是指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有關規定,為支持農業發展,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帶動農民增收,安排財政專項資金及配套資金對本地優勢特色產業進行開發利用和提質升級的項目。
第三條 指導思想。貫徹落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支持特色優勢主導產業為統領,以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遵循“產業主導、最佳化布局,集中資金、重點扶持,全鏈統籌、集群開發,多元主體、利益共享,科技領先、綠色發展”原則,發揮財政補助資金的導向和集聚作用,打造現代農業產業集群,激發產業鏈、價值鏈功能升級,實現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二章 扶持重點及資金來源
第四條 扶持範圍。所扶持項目應符合當地農業綜合開發優勢特色產業規劃確定的區域和產業。
第五條 扶持對象。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含聯合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
第六條 扶持重點。集中扶持包括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及流通設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打造特色優勢農產品產業集群和產業帶。
第七條 扶持內容。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種苗、良種購置,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新技術和新品種引進和推廣,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農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等方面。
第八條 項目類型。分為創新試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兩種類型。創新試點項目包括國家和省開展的各類創新試點涉及的產業化發展項目等。優先支持創新試點項目,逐步將一般項目提升為產業集群項目。
第九條 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等。單個補助項目的自籌資金不低於財政資金申請額度。
第三章 項目前期準備
第十條 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等環節。前期準備工作應實現常態化、規範化。
第十一條 制定規劃。各級農發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優勢特色產業三年發展規劃,確定扶持的主導產業,最佳化區域布局。
第十二條 項目入庫。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向所在縣(市、區)農發機構提報項目建議書,作為項目入庫備選項目。對項目申報單位提報的項目,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開展實地考察,落實項目單位和擬入庫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並按不低於上年度投資1∶2的比例選擇項目,存入縣級項目庫,作為下一年度立項備選項目。
凡申請入庫的補助項目,均應編制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指南。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負責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主要內容包括:扶持範圍和重點、扶持政策、申報要求、申報材料及時限等。
第十四條 項目出庫。根據上級下達的項目申報指南,縣級農發機構按不低於上年度投資1∶1.5的比例向市級農發機構推薦項目,市級農發機構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擬立項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庫管理。項目入庫、出庫實行動態管理,存庫期限為2年,2年內已立項實施的項目自動出庫,未立項的自動淘汰出庫。項目庫要及時更新、補充。淘汰出庫後的補助項目,符合立項條件的,可重新申請入庫。
第十六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各市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金數額後,逐級通知項目申報單位。申報單位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等材料,報縣級農發機構審查。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真實性負責,縣級農發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負責。其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含聯合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編制項目申報書,涉農企業與單位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的內容及格式須符合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編寫參考大綱》和項目實施方案有關要求。
第四章 評審及立項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市級農發機構對所屬縣級農發機構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並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
重大創新試點項目,經市級評審可行後,由省農發辦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公開競爭立項,並根據資金額度和競爭立項排名,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市級農發機構應將擬扶持的項目和資金數額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第十九條 編報計畫。市、縣農發機構根據項目申報資料的審定情況,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省農發辦。同時,在規定軟體系統上報相關電子表格及數據。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項目實施計畫經省農發辦審批後逐級下達,作為年度項目建設、資金撥付和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省農發辦按規定將項目實施計畫上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實施準備。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批覆計畫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實施,並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背景、項目投資、資金來源、投資任務量、建設規模、完工期限、縣級農發機構聯繫方式等。公示情況及時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和批覆的實施計畫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並達到項目建設標準。一般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年,重大創新試點項目建設期為1至2年。
第二十三條 計畫調整與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要保障項目計畫的嚴肅性,不得隨意調整。確需對項目計畫進行調整、終止的,應逐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一)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進行調整的,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計畫下達6個月內提出調整申請,經縣級農發機構審核後,由市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報省農發辦備案。
(二)年度項目終止,須經市、縣農發機構逐級審核後,報省農發辦審批。申請項目終止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由項目實施單位主動提出申請的。
2.經縣級農發機構下達書面通知,項目實施單位在限定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計畫下達後發現項目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4.其他須終止的情形。
(三)項目終止經批准後,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終止決定通知項目實施單位,終止項目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四)項目實施計畫調整、終止情況納入農業綜合開發綜合績效考評範圍。
(五)經批准終止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財政資金,統籌用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按規定程式重新審批立項。
第二十四條 日常監督。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對項目建設情況的日常檢查督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檢查督導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標準質量、報賬準備情況等,並及時統計匯總分析項目建設進度,推動項目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採取“先建後補”方式的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台賬,完整反映項目建設和投資完成情況。各級農發機構要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實地查勘,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項目按規定要求實施,防止將縣級農發機構正式行文申報項目之前或其他財政補助形成的工程、設備等納入項目建設完成內容。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項目檔案包括項目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字、圖表、影像、電子文檔等資料。檔案管理應遵循真實可靠、齊全完整、統一規範的原則,實行分類歸檔、分級管理。
第六章 竣工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驗收組織。竣工項目驗收實行縣級驗收、市級抽查、省級核查的辦法,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驗收申請。項目實施單位全面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後,向縣級農發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按照規定要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做好驗收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驗收。縣級農發機構負責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下達驗收結論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單位。每年8月底前,縣級農發機構向市級農發機構提交驗收報告。
市級農發機構在全市範圍內隨機抽取部分補助項目,對其項目驗收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核查,抽查項目個數比例不少於30%,在此基礎上將總結報告報送省農發辦。
省農發辦負責對市、縣組織的竣工項目驗收工作情況進行隨機核查,並對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考核,核查比例不少於補助項目個數的10%。
第二十九條 驗收方式。補助項目採取不定期驗收的方式進行,竣工一個驗收一個,加快項目報賬支付進度。
第三十條 延期申請。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項目延期申請及竣工期限承諾書,縣級農發機構審核後報市級農發機構批准,並報省農發辦備案。項目竣工後,縣級農發機構另行組織驗收,市級農發機構進行核查。超過兩年未完成項目的財政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第三十一條 項目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在補助項目完成至少過半後,根據項目完成情況辦理報賬,在項目驗收合格後及時、足額予以報賬。實行“先建後補”的補助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籌集所需全部資金並組織實施,驗收合格後,財政部門將財政補助資金一次性支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職責。各級農發機構應定期對本地區補助項目和資金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市級、縣級農發機構要對項目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管理進行隨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省農發辦重點對各地項目評審、計畫和制度執行、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進行隨機監督檢查。對市級、省級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新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績效管理。各級農發機構應加強對項目和資金的績效管理,科學設計績效考核指標。可以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定期對本地區項目和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其結果作為綜合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配合督查。項目實施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並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書)要求,積極採取措施,足額落實自籌資金、建設用地、設施等配套實施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十五條 處罰追責。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項目資金的,省農發辦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採取通報、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