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特色產業發展扶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特色產業發展扶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共制定十五條相關內容,為規範特色產業發展扶貧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特色產業發展扶貧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6-2018年脫貧攻堅期內,省財政擬每年籌集資金10億元,其中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5億元,從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資金和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統籌5億元,設立特色產業發展扶貧基金(以下簡稱產業扶貧基金)。
第三條 產業扶貧基金由省直相關部門負責分配、使用、管理。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審核並落實產業扶貧基金預算,分配、撥付基金;省扶貧辦或省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提出年度基金安排建議,指導市縣落實基金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省直相關部門對基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管理監督。市縣財政、扶貧或相關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條 產業扶貧基金採取省級切塊下達、縣級運作實施的方式使用管理。省里根據農村貧困人口數量、人均財力水平、特色產業發展情況、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將基金分配到縣(市、區),不再收回,由縣級結合當地實際,採取直接補助、周轉使用、貸款貼息等方式分配使用。
第五條 採取周轉使用方式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不收取利息或占用費,產業扶貧基金到期後,由縣級負責收回,繼續周轉使用,或採取折股量化等方式明確到農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
第六條 縣級可以將產業扶貧基金與金融扶貧政策結合起來,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以及帶動貧困戶實現脫貧增收的各類經營主體的貸款額度,並可對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第七條 產業扶貧基金主要支持貧困地區、貧困村、貧困戶發展種植、養殖、加工等特色產業,實施電商、光伏、鄉村旅遊等項目,以及符合本地實際的其他農業產業項目。
第八條 產業扶貧基金切塊下達到有關縣(市、區)後,縣級財政、扶貧或相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渠道不變、充分授權”的原則,研究提出基金運作方案,確定基金扶持項目,並將基金運作方案報市級財政、扶貧或相關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撥付產業扶貧基金。縣級扶貧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督,建立項目實施管理檔案,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條 項目完成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或省直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產業扶貧基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產業扶貧基金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各有關市、縣(市、區)要按照省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支持脫貧攻堅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產業扶貧基金與中央、省相關涉農資金的有機銜接,做到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充分發揮資金規模效益。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扶貧或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產業發展扶貧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有關部門、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監管,對違反規定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各有關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或省直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和省直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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