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2月11日制定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8年2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2018〕7號
各市財政局,山東省農業發展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關於印發〈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農〔2015〕121號)、《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關於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關於做好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魯財農〔2018〕6號)等要求,我們制定了《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2月11日
2018年2月1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管理,促進全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增強融資擔保能力,放大財政金融協同支農作用,切實解決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關於印發〈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農〔2015〕121號)、《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關於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和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關於做好山東省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魯財農〔2018〕6號)等要求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省級以上相關資金,用於支持山東省農業發展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農擔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 政策性擔保業務是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強農惠農政策為宗旨,為特定的農業經營主體尤其是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的信貸擔保服務。政策性擔保業務應同時符合以下“雙控”標準,如國家和省里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
(一)控制業務範圍。業務範圍包括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田基礎設施,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家庭休閒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村新業態。
(二)控制擔保額度。主要為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以及國有農場中符合條件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服務。單戶在保餘額控制在10萬—200萬元之間,對適合大規模農業機械化作業的地區可適當放寬限額,但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省金融辦《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6〕30號)開展的扶貧信貸擔保業務一併納入政策性擔保業務範圍。
第五條 對於山東農擔公司開展的不符合上述“雙控”標準和扶貧政策範圍的涉農擔保業務,作為非政策性業務。對非政策性業務,應在國家規定的擔保業務比例範圍內開展,嚴格風險管控措施,按國家規定提取充足的風險準備金,設定足夠的擔保抵押物,努力將風險降到最低。非政策性擔保業務一併納入監管部門的監管範圍,但不享受國家和省里的相關政策性補助,其代償損失由山東農擔公司自行承擔、自我消化。
第二章 資金來源、規模及用途
第六條 補助資金的主要來源有: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支持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性業務保費補貼、風險補償等扶持資金。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財政支農資金。
(三)補助資金利息收入。
(四)收繳的違規補助等其他有關資金。
第七條 補助資金規模由省財政廳根據山東農擔公司每年的業務開展和全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情況統籌確定。
第八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對山東農擔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的政策性擔保業務的保費補助、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面。
第九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省級統籌、科學管理、滾動使用、定向補助、財政監督的原則,在山東農擔公司設立財政與公司共管賬戶(以下簡稱共管賬戶),實行專賬管理和核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管理規範、安全、高效。
第三章 建立擔保費補助機制
第十條 政策性擔保業務保費補助是指對山東農擔公司按照國家和省里要求開展的政策性擔保業務,省財政給予適當的擔保費率的補助。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擔保項目和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開展的扶貧擔保項目,擔保費率補助不超過2%;對其他政策性擔保項目,擔保費率補助不超過1.5%。
第十一條 擔保費補助額度按照當年新增政策性業務貸款擔保額和擔保費率補助標準計算確定。擔保期限不足一年的,以一年為基礎進行折算。對山東農擔公司針對政策性業務開展的再擔保、聯保業務,按照擔保責任所占比例和補助比例計算確定擔保費補助額度。對初保時已經享受政策性保費補助的再擔保業務,不再享受保費補助。
第十二條 山東農擔公司收取的綜合擔保費率(向貸款主體收取和財政補助之和)不得超過3%。如開展財務諮詢、技術服務、市場對接等增值服務,要積極採取措施切實降低農業貸款主體實際承擔的綜合信貸成本。
第十三條 根據省金融辦等9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金辦發〔2010〕9號)有關規定,山東農擔公司獲得的擔保費補助,50%用於補充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其餘可用於彌補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運營成本及業務費用。
第四章 建立代償損失補助機制
第十四條 代償損失是指山東農擔公司為被擔保人提供融資性擔保後,在債務到期時,被擔保人未能按約定清償債務,山東農擔公司按照保證契約約定代為履行債務所實際承擔的賠付損失,即代償本息與追償收入及追償支出的差額。
第十五條 建立政策性業務代償損失補助機制, 省財政從補助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山東農擔公司開展政策性業務發生的代償損失進行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山東農擔公司依法依規提供擔保、確因客觀原因造成的代償損失,且由山東農擔公司直接承擔的部分,按規定從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省財政對山東農擔公司的政策性業務代償損失實行限率補償。年度擔保代償率在3%(含)以下的,由補助資金給予全額補助;超過3%部分,首先由山東農擔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抵補,不足且不超過5%(含)的部分,由補助資金按照實際代償金額給予補助;超過5%的部分(系統性風險除外),由補助資金給予50%的補助。
年度擔保代償率=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
第十八條 山東農擔公司對已獲得財政補助的代償損失要積極組織追償,追償所得資金按比例返還共管賬戶。
追償所得資金歸屬於省財政補償資金部分=追償所得資金×省財政代償補助資金額/代償資金總額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政策性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
(一)非政策性擔保業務。
(二)山東農擔公司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制度而發生的擔保業務損失。
(三)山東農擔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代償損失。
第二十條 由於農業產業系統性風險導致山東農擔公司出現資本流動性危機時,經組織專業人員進行風險評估認定和省財政廳批准,可從補助資金中列支資金,幫助及時化解風險。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也要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發展狀況,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對轄區內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風險進行分擔和補助。
第五章 建立擔保貸款貼息機制
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降低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融資成本,發揮財政和農業信貸擔保的協同支農效應,經省財政廳批准,可對山東農擔公司擔保的部分政策性業務貸款項目,從補助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進行貼息。從補助資金中安排的貼息資金,每年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貼息資金規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支農政策支持方向,結合我省實際,研究提出納入財政貼息支持範圍的擔保貸款項目類別,並出台具體政策。
原則上享受貸款貼息的項目,應屬於政策性業務範圍,且貸款利率為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30%。對享受貸款貼息的擔保項目,山東農擔公司要設定充分有效的擔保抵押物。
第二十四條 享受貸款貼息的對象是省內(不含青島市)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
第二十五條 貼息額度根據新增貸款額度、貼息期限及公布的貼息比例計算確定。貼息期限為當年實際貸款期限。財政貼息比例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具體貼息比例另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年初由省財政廳提出當年貸款貼息資金規模和工作方案,具體由省財政廳委託山東農擔公司操作實施。實施的基本程式為:
(一)符合貼息條件的借款人按照契約約定按時結清本息後,向山東農擔公司提供貸款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人付息證明。
(二)山東農擔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核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省財政安排的貼息資金總量限額內,先行將貼息資金墊付給借款人。
(三)山東農擔公司按程式向省財政廳申請貼息資金清算。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財政貼息:
(一)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的。
(二)借款人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的。
(三)擔保貸款項目已享受其他財政貼息政策的。
(四)其他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
對由於審核把關不嚴而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支付貼息資金的,由山東農擔公司自行承擔損失。
第六章 資金的申報、審批與撥付
第二十八條 每年年底前,山東農擔公司要制定下一年度政策性業務計畫方案,確定當年開展政策性業務的註冊資本金放大倍數、政策性業務擔保收費標準、政策性業務開展規模等內容,按程式報經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正式實施。年度中政策性業務計畫方案有調整的,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九條 山東農擔公司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政策性擔保業務開展情況報告,並及時提出代償補助、貼息資金等補助申請。對政策性業務保費補助,可按季度或半年進行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正式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對全年政策性擔保業務和績效進行全面總結,並對所申請擔保費補助、代償補助、貼息資金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二)擔保貸款業務證明等材料。包括申報期內新增擔保契約清單、合作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發放清單、付息證明或其他融資證明。
(三)與補助資金申請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山東農擔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請省直有關部門對擔保對象及擔保程式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核無誤後,確定應撥付給山東農擔公司的各類補助金額,書面下達撥款通知,據此從共管賬戶撥付至山東農擔公司相應賬戶。
第三十一條 山東農擔公司要積極爭取擔保行業其他相關補助資金。就同一事項從其他渠道爭取到的補助額度,在申請補助資金時應予扣除。對已經獲得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補助的項目,省里不再重複補助。
第三十二條 山東農擔公司對政策性擔保業務和非政策性擔保業務實行分別核算。有關擔保契約、會計憑證、會計報告等資料應規範管理,並能供準確核查核實。各地分支機構不實行獨立核算,實行報賬制,由山東農擔公司統一核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山東農擔公司應建立審慎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式、代償損失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嚴格規範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擔保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山東農擔公司應按季度向省財政廳報送擔保業務(含非政策性擔保業務)和代償風險統計報告,並同時報送省農業廳、省金融辦等監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山東農擔公司當年代償率超過5%時,省財政廳將下達預警通知,責成公司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當年代償率超過8%時(不含系統性風險),省財政廳將責成公司暫停新增擔保業務並進行整改。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對補助資金的申請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並定期組織專項檢查或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 補助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省財政廳將設定補助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與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掛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條 山東農擔公司對申請資金時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中介機構出具嚴重失實審計報告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審計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對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