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扶貧工作部署,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意見》(魯發〔2015〕22號),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設立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基金。為規範扶貧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第三章 合作金融機構,第四章 扶貧擔保基金服務對象,第五章 扶貧擔保基金運營管理,第六章 扶持政策與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扶貧工作部署,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意見》(魯發〔2015〕22號),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設立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扶貧擔保基金”)。為規範扶貧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擔保基金,是指通過增信保證等方式為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和各類產業扶貧經營主體發展生產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來源。扶貧擔保基金總規模為10億元,由省財政廳作為註冊資本金撥款注入山東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農業擔保公司”),並由省農業擔保公司負責具體運營。
第四條 基金使用原則。扶貧擔保基金使用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精準扶貧與普惠金融相結合、最佳化服務與防控風險相結合、加強監督與推進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基金運營方式:
(一)由省農業擔保公司通過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與扶貧任務較重的縣(市、區)投資合作設立地方農業擔保機構,開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
(二)安排一定扶貧擔保基金設立續貸過橋周轉金,與地方過橋資金一併為貸款到期出現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的經營主體提供短期過渡性資金支持,預防資金鍊斷裂產生的風險損失。續貸過橋周轉金的規模及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鼓勵各市、縣(市、區)現有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開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或採取聯合擔保、再擔保等方式,與省農業擔保公司合作開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

第二章 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省金融辦負責對扶貧擔保基金的運營進行指導和監管。主要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扶貧擔保基金的籌集、撥付,確定續貸過橋周轉金規模,審議批准扶貧擔保壞賬核銷和代償損失彌補方案,變更扶貧擔保基金規模,加強基金監管,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會同省扶貧辦、省農業廳等部門對扶貧擔保基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等。
(二)省扶貧辦負責指導做好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與全省金融扶貧工作的銜接,參與扶貧擔保基金績效評價等。
(三)省農業廳負責做好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與全省農業產業扶貧工作的銜接,指導扶貧任務縣(市、區)做好參與農業產業扶貧經營主體帶動能力認定、扶貧擔保項目庫建設以及項目推薦,對扶貧擔保基金支持的農業產業扶貧經營主體的後續發展給予積極支持和輔導,參與扶貧擔保基金績效評價等。
(四)省金融辦負責把扶貧擔保基金運營情況納入監管範圍,依法對省農業擔保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對扶貧擔保基金運營中的其他事項,由上述有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是扶貧擔保基金的具體運營機構,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日常業務。
(二)落實扶貧擔保基金年度工作計畫和階段性工作任務。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扶貧任務縣(市、區)開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培訓。
(四)提出壞賬核銷和代償損失彌補方案。
(五)建立健全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檔案。
(六)會同合作金融機構等各方建立小額貸款扶貧擔保信用評價與授信體系。
(七)建立扶貧擔保基金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向有關方面報送扶貧擔保業務規模、項目個數、風險控制、續貸過橋周轉金使用、股權投資方案、基金運營和脫貧成效等內容。
第九條 扶貧任務縣(市、區)負責推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項目在當地的對接落實。主要職責:
(一)制定當地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工作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二)結合省級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和當地實際,積極建立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和風險分擔機制,落實好貸款貼息、保費補助等優惠政策。
(三)負責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和產業扶貧經營主體項目庫建設、扶貧帶動能力認定、扶貧貸款擔保項目推薦等工作。做好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和產業扶貧經營主體的保後日常跟蹤服務,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培訓、宣傳、統計等其他工作。
扶貧任務縣(市、區)可參照省里的做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第三章 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條 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省農業擔保公司合作共同開展小額扶貧貸款服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的選擇由省農業擔保公司和扶貧任務縣(市、區)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 合作金融機構條件:
(一)在扶貧任務縣(市、區)基本實現鄉鎮金融服務網點全覆蓋。
(二)積極開發適合當地扶貧特點的信貸擔保產品和服務,簡化信貸流程,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滿意度。
(三)落實扶貧信貸優惠政策,對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貸款執行基準利率,對各類產業扶貧經營主體執行優惠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
(四)合作金融機構承擔的代償損失風險不低於10%,具體風險承擔比例可與省農業擔保公司和扶貧任務縣(市、區)共同商定。
(五)對已到期限但未及時還款的,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積極履行追索責任。
(六)積極推進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和各類產業扶貧經營主體的電子信用檔案體系建設。

第四章 扶貧擔保基金服務對象

第十二條 扶貧擔保基金的服務對象包括: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參與扶貧的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電商、光伏、鄉村旅遊等特色扶貧產業項目實施主體。
服務對象的具體條件由省農業擔保公司與扶貧任務縣(市、區)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對象通過小額貸款扶貧擔保獲得的貸款資金要專項用於扶貧產業經營發展,不得用於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等與扶貧工作無關的投資事項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四條 服務對象要自覺接受財政、扶貧、農業等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自覺接受省農業擔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機構的信貸結算監督。
第十五條 服務對象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可享受中央農業信貸擔保聯盟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出台的貸款貼息、保費補助等優惠政策。

第五章 扶貧擔保基金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扶貧擔保基金堅持獨立、合規、審慎運營,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七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按照扶貧擔保基金放大5至10倍的規模提供扶貧貸款擔保服務。鼓勵扶貧任務縣(市、區)安排風險補償基金,與扶貧擔保基金捆綁投入、共擔風險。
第十八條 為控制擔保風險,省農業擔保公司對單筆貸款擔保額度設定上限控制。對單個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5萬元;對單個產業扶貧經營主體及其關聯方,每帶動一名農村貧困人口可提供5萬元擔保責任,總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在安排風險補償基金的扶貧任務縣(市、區),省農業擔保公司對扶貧帶動能力強的單個產業扶貧經營主體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可適當提高。
第十九條 小額扶貧貸款擔保的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申請擔保,但最長不超過五年。省農業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擔保費率,幫助服務對象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條 扶貧貸款擔保的基本程式: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或各類產業扶貧經營主體提出貸款申請;扶貧任務縣(市、區)受理後,對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產業扶貧經營主體的扶貧帶動能力進行審核認定;農業擔保公司組織獨立的擔保盡職調查,確定擔保額度;對省農業擔保公司承諾擔保的項目,合作金融機構審核並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扶貧任務縣(市、區)、合作金融機構三方建立合理的代償風險分擔機制。任何一方不可單方撤銷擔保和信貸責任。必要時引入保險,形成財政、擔保、金融、保險協同扶貧機制。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合作金融機構經過追索仍未償還貸款本息的,扶貧任務縣(市、區)、省農業擔保公司、合作金融機構三方按照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履行代償責任。代償後,由扶貧任務縣(市、區)牽頭組織各方力量開展債務追償,追償收回的資金按約定比例歸還扶貧任務縣(市、區)、省農業擔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機構各方。具體代償追償辦法由三方在合作協定或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的代償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壞賬申請,按程式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核銷壞賬並沖減扶貧擔保基金:
(一)被保證人破產或死亡,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或遺產處置收入清償後仍無法收回的。
(二)經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程式終結後仍無法收回的。
(三)經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小額扶貧貸款擔保業務操作細則和工作規程,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章 扶持政策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市和扶貧任務縣(市、區)要按照省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支持脫貧攻堅的部署要求,綜合利用中央、省相關涉農政策,加大對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的支持力度。同時,加強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與相關涉農項目的有機銜接。
第二十六條 各市和扶貧任務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對小額貸款扶貧擔保費進行適當補助,並積極建立風險補助、風險救助等機制,應對扶貧信貸擔保系統性風險導致的資本流動性危機。省里在制定農業信貸擔保費用補貼和風險補助等政策時,向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傾斜。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的保費收入、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等,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每季度末向有關方面報送《扶貧擔保基金季度會計報表》、《扶貧擔保基金季度運行情況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提報經第三方獨立審計的《扶貧擔保基金年度會計報告》、《扶貧擔保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扶貧擔保基金運營的考核管理,對扶貧擔保基金開展績效評價,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加強對扶貧擔保基金運營的風險管控和業務指導,針對扶貧擔保特點,推行和落實信貸盡職免責制度,並適當提高對扶貧擔保不良貸款的容忍度。
第三十一條 省農業擔保公司應依法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業務。未按規定開展業務造成的損失由省農業擔保公司自行承擔,有關部門相應減少直至取消對其的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助等政策。
第三十二條 扶貧任務縣(市、區)應建立健全部門間聯合懲戒機制,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和惡意脫保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產業扶貧經營主體,取消其享受小額貸款扶貧擔保服務資格。
第三十三條 扶貧擔保基金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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