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財發〔2015〕44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下達各地區2016-2018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控制總量的通知》(國農辦〔2016〕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開發縣是指農業資源豐富,耕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為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經認定納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縣(市、區)。
第三條 開發縣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適時退出、違規處罰的方式。
(一)總量控制。省財政廳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我省的開發縣控制總量,下達各市開發縣控制數量,確認具體開發縣名單,原則上三年內保持不變。各市如確需調整變動的,需在控制數量內,按照“一退一進”原則,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式。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須在確定的開發縣範圍內安排,產業化經營項目原則上也應在確定的開發縣範圍內安排。
(二)分級管理。各市在控制數量內對開發縣進行調整(包括新增、退出、合併、分離等)的,由省財政廳負責審定。因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被暫停或取消開發縣資格的,需報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市級農發機構應負責開發縣新增、退出、合併、分離、暫停、取消等後續管理工作。超過控制數量新增開發縣原則上不再進行報批。
按照最佳化布局和突出重點的要求,各市應劃分重點開發縣和一般開發縣,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將《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中確定的糧食產能大縣,以及資源稟賦條件好、開發潛力大、開發成效突出的縣作為重點,在財政資金投入、項目安排上重點傾斜,避免資金平均分配和項目過於零散。
(三)定期評估。市級農發機構每3年對本市開發縣的開發潛力進行全面評估,提出後三年開發縣控制數量及具體開發縣名單,並逐級報國家農發辦重新確認,確保開發縣總量、布局、分類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財政資金規模等相適應。
(四)適時退出。已完成開發任務、因城市規劃和發展導致土地資源無保障或者缺乏開發積極性的開發縣,應適時退出開發縣範圍,納入另庫管理。退出的開發縣,在滿足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繼續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
(五)違規處罰。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開發縣,上級財政部門責令進行整改,並視整改情況和違規情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暫停或取消開發縣資格處罰。
第四條 開發縣新增
(一)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條件,且耕地資源比較充足。其中,平原地區耕地面積在二十萬畝以上,丘陵地區耕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
2.農業優勢特色產業鮮明,產業化發展潛力較大,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具有一定基礎,開發後有利於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3.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重視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縣級財政投入有保障,能夠配備適應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需要的人員並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農民民眾開發意願和積極性高。
(二)應提交材料
1.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成為開發縣的申請報告。
2.本縣農業綜合開發五年規劃和第一年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縣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資金投入的承諾意見。
4.縣級水利部門對本地水資源條件的鑑定意見。
(三)認定程式
1.市級農發機構收到申請後,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後上報省財政廳。
2.省財政廳收到申請材料後組織審核和實地考察評估。經評審合格後,下達批覆,同意開發縣試行一年,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3.一年試行期滿後,省財政廳組織對其開發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下達批准或取消開發縣資格的通知。
第五條 開發縣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縣,應適時退出:
(一)經農業綜合開發或其他支農項目建設,耕地資源基本改造完成,開發潛力不大的。
(二)因城市規劃發展,導致可利用耕地資源減少,不再適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任務的。
(三)縣級有關部門或農民民眾缺乏繼續進行開發積極性,或不願意執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的。
適時退出程式:市級農發機構對應適時退出的開發縣,組織進行全面評估,在與所在縣政府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後,提出開發縣退出建議,由擬退出開發縣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書面申請後,報省財政廳審定,同時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對確認退出的開發縣名單,省財政廳將及時通知市級農發機構。
第六條 開發縣撤銷、合併、分離
(一) 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劃變更(包括撤消、合併和分離)後,應由省財政廳負責重新認定開發縣。其中:
對行政區劃變更後開發縣撤銷的,開發縣資格自動取消;
對行政區劃變更後開發縣合併的,將合併後的縣作為一個開發縣認定;
對行政區劃變更後原有開發縣一分為二或多個的,原則上確認一個開發任務較多或開發潛力較大的作為開發縣。
(二)為支持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改善農業基礎條件,對區域內因自然資源條件限制無法納入開發範圍的若干縣,可以按市級為單位整體納入,視同一個開發縣管理。
合併、分離認定程式:市級農發機構在徵求所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擬合併、分離後新開發縣的名單,報省財政廳審定,同時報財政部國家農發辦備案。省財政廳將合併、分離後認定的新開發縣名單,及時通知市級農發機構。
第七條 開發縣資格的暫停、取消和恢復
(一)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根據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和《山東省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魯財農發〔2013〕3號)等相關條款,由國家農發辦作出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處罰。市級農發機構或省財政廳認為應對開發縣予以暫停或取消的,應逐級報國家農發辦審定。對暫停、取消開發縣名單,省財政廳將及時通知市級農發機構。
(二)被暫停開發縣資格的,暫停期限為1年,暫停期內,不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被取消開發縣資格的,不再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3年內不能重新申請開發縣資格。
(三)暫停或取消開發縣資格申請恢復的,須在規定期限內對存在問題整改到位,由縣級財政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提交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逐級向省財政廳提出恢復開發縣資格申請,經省財政廳組織核查通過後,報國家農發辦審定,恢復開發縣資格。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未設定在財政部門的市,由財政部門商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開發縣進行共同管理。
第九條 市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