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河北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整體水平,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鼓勵探索農業綜合開發園區等創新試點類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節水壓采增效,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土地治理項目應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最佳化開發布局。對水資源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主,實施集中連片、規模開發;對水資源承載能力較弱的地下水超採區域,以節水壓采增效為主,通過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減少地下水開採,實現採補平衡;對生態比較脆弱的山區及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實現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產業化發展項目應以完善產業鏈條、促進產業發展為目標,通過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力發展農業優勢特色產業,全面提升農業產業整體競爭力,增加農民致富渠道。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七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設區市、縣(市、區、場)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包括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扶貧和農業開發辦公室)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省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省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財政資金)及省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配套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財政資金),負責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批覆和執行監管,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設區市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市農業綜合開發發展規劃,分配市級及以上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向省農發辦提出所轄省財政直管縣資金分配意見(機構分設的,農發機構商財政部門),對本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監管,負責本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審核、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編報(機構分設的,農發機構、財政部門共同編報)、績效評價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定、驗收等。
縣級農發機構負責擬定本縣農業綜合開發發展規劃,受理項目申報單位立項申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建立項目庫並對入庫項目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組織、監督、指導項目實施,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管理,並對項目建設和資金支出承擔主體責任,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組織驗收土地治理項目單項工程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具體要求由開發縣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條 省農發辦負責在國家農發辦核定我省開發縣總量範圍內,對開發縣的新增、警示、暫停、取消、適時退出,以及重新確認行政區劃變更的開發縣等事項進行批覆或審核上報。設區市農發機構負責定期對所轄開發縣的農業綜合開發情況進行評估,向省農發辦提出開發縣數量和範圍,以及開發縣的新增、警示、暫停、取消、適時退出和行政區劃變更後的重新確認等事項的申請或建議。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我省各級財政投入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法。
因素法是指根據相關因素並賦予相應的權重或標準,對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政策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立項等方式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土地治理項目可採用因素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產業化發展項目可採用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確定。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投物折資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為重點。省農發辦或設區市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具體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農發辦、設區市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農發機構獨立於其他部門之外單獨設定的,項目管理費預算應編列到農發部門;農發機構設在其他部門或由其他部門代管的,項目管理費預算應編列到農發機構所在部門或代管部門。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並根據項目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項目,縣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應當在項目建設投資完成至少過半後辦理報賬,並在項目完工驗收後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等項目單位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補助資金可以實行“先建後補”的報賬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終止項目的中央、省級財政資金,由項目所在縣(市、區)縣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重點保障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已分配到項目單位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根據上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級政府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農發機構應按照上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要求,根據本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階段性開發方案,公開徵集項目,建立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當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五條 省農發辦應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全省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適時公布下一年度全省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縣級農發機構應根據上級年度扶持政策和重點,結合分配到的資金額度,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項目,組織、指導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布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屬檔案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併編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農發機構應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勘察,聽取當地民眾意見,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民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農發機構應組織對縣級申報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和實地考察,並根據需要對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對貸款貼息項目貸款真實性進行查詢。
財務審計應委託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判斷項目申報單位財務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原則上由設區市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省農發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省級競爭性、示範性、創新性等重點項目進行評審。項目評審可以由組織單位直接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
項目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設區市農發機構應根據分配各縣資金額度、合規性審核、實地考察、財務審計和項目評審等情況,綜合考慮年度扶持重點和政策以及當地資源狀況和優勢主導產業發展需要,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投資數額。項目原則上一年一定。
組織項目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同時,將項目申報材料報省農發辦備查。
第三十二條 省農發辦應當加強對設區市、縣級農發機構項目選項立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監督檢查和指導可以採取隨機抽查、現場監督指導等方式進行,重點對項目合規性審核、現場勘察、財務審計、項目評審等關鍵環節工作方法的科學性、程式的規範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採用項目法分配資金的,擬扶持項目和投資數額由組織競爭立項的機構確定。
第三十四條 擬扶持項目確定後,項目實施單位應依據評審通過的項目可研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畫,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設區市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後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於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替代。
第三十五條 縣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評審通過的項目可研報告(申報書)和經審定或備案的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按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發展項目分類匯總編制本地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機構分設的,農發機構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編制上報)
設區市農發機構對各縣上報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應逐項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本市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機構分設的,農發機構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編制上報)
省農發辦應及時批覆各設區市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並匯總編制全省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設區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批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等工作;設區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批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撥付財政資金。
第三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實施,並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監理以專業監理為主,社會監督為輔。專業監理由設區市或縣級農發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社會監督由受益鄉村選派民眾監督員進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審定或備案後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並達到項目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八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由省農發辦、設區市農發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批覆。
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改變的項目調整及終止項目,由省農發辦負責批覆,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其他項目調整事項由設區市農發機構負責批覆,並報省農發辦備案。項目調整和終止的具體要求由農發項目調整和終止辦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土地治理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後,縣級農發機構應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受益鄉村或單位等進行單項工程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進行。
第四十條 項目全部工程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逐項核查完成情況,編報項目竣工報告和竣工決算,並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土地治理項目竣工決算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批覆,並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由設區市農發機構組織項目驗收;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項目驗收。驗收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完成情況。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初步設計(實施方案)落實和項目建設質量情況,工程和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情況,資金到位、撥付和使用情況,自籌資金落實情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審情況,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負責組織驗收工作的農發機構指定,成員由農發機構工作人員及相關專家(含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組應在規定時間內逐項目提交驗收報告,負責驗收工作的農發機構按規定對驗收組提交的驗收報告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驗收報告是項目竣工的重要檔案,驗收結論為合格的驗收報告是辦理項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護的主要依據,是“先建後補”等項目報賬支付財政資金的憑據。
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開展驗收工作情況,項目計畫完成和建設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效益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驗收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 驗收工作全部完成後,設區市、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逐級將驗收工作總結報告報省農發辦。省農發辦可以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設區市、縣驗收工作進行檢查,並按規定時間向國家農發辦備案驗收工作總結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並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章 績效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針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的關鍵節點,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績效預算管理,按照績效預算管理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目標指標體系,完善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執行偏差,保證項目建設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條 設區市、縣級農發機構應按要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省農發辦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市、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應作為完善政策、分配資金、改進管理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一條 河北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信息系統是全省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共享,實現管理信息化的平台和載體。各級農發機構的項目申報、審核、批覆以及財政資金報賬提款申請表的開具等工作都應通過該系統進行,並按規定及時將財政資金分配和到位情況、與項目建設實施有關的情況、項目竣工驗收及資產移交情況等錄入該系統。
第五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省直管縣申報項目的立項審核、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批覆、項目調整和終止的批覆、項目績效評價以及土地治理項目驗收等事項由省農發辦負責。
第五十五條 省直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的部門項目管理事宜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印發的《河北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規範(試行)》(冀財發〔2013〕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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