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是指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利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銀行專項貸款以及其他配套資金( 含引進資金和各種自籌資金) , 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性的治理和利用,實現農業特定發展目標的項目。
第三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實施。有項目的鄉鎮應有相應的機構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以改造中低產田土為重點,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為主要目標,實現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林牧副漁全面、持續發展,逐步建成一批現代農業示範區。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加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廣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濟效益高的科技成果。應重視培養和使用農業綜合開發的專業技術人才,鼓勵科技人員參加農業綜合開發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承包開發項目。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積極探索吸引資金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引導工商企業和社會各界及外資進入開發領域。
第七條 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立項審批及資金管理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的農業資源和優勢,對農業資源的開發進行統一規劃。農業綜合開發的項目選擇和前期準備工作應經常化,制度化。初步選定並經過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應存入項目庫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土地資源的治理開發,包括中低產田土改造、成片造林、天然草場改良等;另一類為多種經營龍頭項目及農副產品的系列開發,包括農林牧副漁各業優質高效產品的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式的開發。
土地治理項目的建設期一般為3年,多種經營龍頭項目的建設期為1年至3年。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周期分為項目初選(項目建議和考察評估)、項目準備(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和擴初設計)、項目實施和項目竣工驗收四個階段。
第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必須自下而上申請,自上而下篩選,擇優立項,不得越級申報。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分為總項目、分項目和子項目三個層次。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為子項目;區縣(自治縣、市)及市級有關部門向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為分項目;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為總項目。分項目、子項目是總項目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申請農業開發項目的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報送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由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初選,並將初選項目上報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
市級有關部門也可以將初選項目直接報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考察評估。項目入選後,通知有關區縣(自治縣、市)和市級部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擴初設計和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縣(自治縣、市)或市級部門上報的分項目基礎上,匯總編制市總項目開發任務和投資計畫,報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控制額度,在徵求市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提出全市項目投資計畫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部門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方案編制分項目年度實施意見,報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分項目年度實施意見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的計畫表及說明;
(二)主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水利部門對水資源及利用的鑑定意見;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荒地開墾的批准檔案;
(五)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與銀行對貸款開發項目的審定意見;
(六)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規劃示意圖。
第十六條 項目年度實施意見經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必須嚴格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因特殊情況需變動時,應經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施工計畫和施工進度,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重點大中型項目工程實行公開招標。
第十七條 對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管理應建立專款專用,專帳撥款制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5 0 % 為有償資金,5 0 % 為無償資金。市級配套資金為無償資金。多種經營龍頭項目的資金應使用有償資金和銀行貸款。有償資金應按規定每年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 並根據契約履行還款計畫。區縣(自治縣、市)配套資金中有償和無償的劃分,由區縣(自治縣、市)決定。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立足當地資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設備、物資、交通、環保、勞力等條件具備;
(二)項目必須符合當地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經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
(三)承貸主體權屬清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
(四)貸款使用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項目應有30%以上的自籌自有資金,其中資本金不低於20%。
專項貸款由銀行根據項目計畫,在徵求同級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下達,按銀行貸款辦法管理。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及驗收
第十九條 在項目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建設標準、資金使用等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糾正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後實行自下而上逐級驗收。承建施工單位在自查自驗的基礎上,寫出竣工報告,報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市)級初驗合格後,寫出分項目驗收總結報告,報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市級復驗合格後,寫出總項目驗收總結報告,向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開發任務完成的數量、質量;
(二)開發效益;
(三)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審計;
(四)有償資金和銀行貸款的債務落實及回收;
(五)建成項目工程的營運管護制度;
(六)檔案、圖像、統計資料的立卷建檔;
(七)項目區的主要路口固定標牌的設定。
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對各分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寫出綜合評價結論。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未按期完成或驗收不合格的,應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四章 建後管護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成項目管理,加大管護力度,建立規章制度,發揮長久效益。
第二十三條 凡土地資源治理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管護主體,建立健全管護組織,嚴加管護。
第二十四條 經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改造的中低產田土和營造的成片林木不得徵用或轉作他用。如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徵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並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地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