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98號
  • 發布日期:1991-12-02
  • 生效日期:1991-12-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2月2日長府發〔1991〕98號)
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是國家級的建設項目。為搞好我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加
強項目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確立
第一條立項原則。
開發項目要在服從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各縣(市)、區財力、物力和開發重點等實際情況確立。要以增加糧、油、肉類產量,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以治理澇窪地,改造中低產田,發展水田灌溉,推廣農、林、水、畜牧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對水土資源較好,潛力大、投資少、見效快和效益高的項目優先開發;集中資金,量力而行,分輕重緩急,按著先易後難、先小後大、先短後長的順序進行立項開發,開發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講求經濟效益,又要講求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二條立項程式。
(一)項目層次。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分為總項目、分項目、子項目三個層次。市統一向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承包開發的項目為總項目;縣(市)、區市向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承包開發的項目為分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向縣(市)、區承包開發的項目為子項目。
(二)項目建議書。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計畫、財政、農行、農業、水利、畜牧、林業、農機、土地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水土資源、農業生產布局、農業區劃等情況,在調查研究、收集資料、現場勘察、初步分析投入產出效益的基礎上提出方案,經過篩選後,上報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上報的項目建議書一式10份,同時抄報市計畫、財政、農行、農業、水利、畜牧、林業、農機、土地等有關部門各兩份。各有關部門接到項目建議書後,向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由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請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三)設計任務書。縣(市)、區上報的項目,建議書經原則同意後,要依據批准的開發範圍、建設規模、資金數額、工程項目(製圖定位)、新增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設計任務書,上報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到項目所在縣(市)、區進行審核考察,進一步明確解決項目審查中所發現的問題,落實達到項目目標所需的具體措施,幫助制定子項目的擴初設計和實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規定的投資立項條件等,提出考察報告。
(四)項目評估。所有申請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都要認真進行可行性研
究,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論證。在取得大量數字資料的基礎上,對開發項目的投入產出情況、科學技術保證、投資計畫、財政預測、社會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情況進行分析和總評價,提出較為詳細的評估報告,作為審批項目的決策依據。
二、項目管理
第三條計畫管理。
(一)年度計畫的編報和審批。編報年度計畫的依據是經批准的三年規劃和項目建議書或評估論證報告。項目的年度計畫應於前一年第四季度縮制,經同級領導小組審查後報市開發辦審查匯總,再由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二)審批計畫必須引入競爭機制。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審批計畫:
1、上年度建設計畫完成很差的;
2、上年實施中出現重大人為質量事故,造成嚴重損失和浪費的;
3、財務管理不嚴,出現濫用、貪污、挪用建設資金的;
4、虛報效益和任務的;
5、上年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6、領導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工程不能發揮效益的。
(三)年度計畫的實施和檢查。縣(市)、區開發辦必須按批准的年度計畫組織實施,並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幫助解決存在問題。每季度將開發建設進度情況向市開發辦匯報一次。
(四)年度計畫的調整,應經縣(市)、區開發辦審查後報市開發辦審批。
第四條資金管理
(一)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分期撥款,原則上前期撥款占總費用的40%,中期檢查合格再撥40%,驗收合格結算後補齊20%。
(二)按項目獨立核算。各項目都應實行獨立核算,核算每個項目的費用支出和資金、物料。收、支、結餘數額。一個項目可以有多種資金來源,但必須用於不同建設部位,可以統一核算,分別報帳。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報財務會計報表,逐級匯總上報。
(三)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各級開發辦和審計、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的財務監督和檢查,發現好的經驗及時推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除追回資金外,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物資管理。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貸款所需統配物資,列入各級物資供應計畫;用於農業開發的物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截留挪用。
第六條組織機構。
各縣(市)、區要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成立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掛靠財政局),充實人員,辦理日常工作,搞好項目管理。
三、竣工驗收
第七條竣工驗收的依據和內容。
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由各級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單位,根據工程項目應達到的目標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改善基本生產條件的指標:改造中低產田面積,新增排灌面積,改善排灌面積,新增旱澇保收面積,擴大優良品種種植面積,推廣科學技術項目,新增防護林和農田林網面積,技術培訓人次等。
(二)新增糧、油、肉類等主要農產品生產能力和產量。
(三)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情況。
(四)對項目的總評價與總結。
第八條竣工驗收的層次和要求。
(一)項目的竣工驗收要根據建設進度,由縣(市)、區開發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期驗收,竣工一個驗收一個,市派人參加,專業性項目,由市開發辦委託業務管理部門驗收。
(二)所有項目竣工驗收,都必須有詳細的正式驗收報告和上級批准的竣工驗收證書,縣(市)、區的驗收報告要報送市備案。
四、附則
第九條各縣(市)、區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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