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規範化,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指用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的各類資金。主要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和農民民眾籌資投勞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七條 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擬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負責和指導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和項目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和指導農業綜合開發對外交流、合作、調研、宣傳、培訓和統計、預決算工作。
市級農發機構負責指導本轄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對本轄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最佳化開發布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扶持對象以農民為受益主體,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土地治理項目應安排在開發縣。
省農發辦負責全省開發縣的新增、取消、暫停、恢復、適時退出及因行政區劃變更確認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主要是指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報賬、會計核算、財務檔案管理等。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主要採取綜合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因素為主。
基礎因素包括農用地面積、糧食作物總產量、農作物總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增加值、農業人口數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考評情況;其他因素包括創新試點、政策性要求等。
省農發辦和市級農發機構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按照“先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採取補助、貼息等方式,積極創新機制,吸引撬動社會資金增加投入。
第十五條 各級根據各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要求和規定,足額落實財政投入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為重點。省農發辦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以及全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單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分別計提,財政投資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在上述規定比例內,應遵循收支平衡原則,按需計提,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資金結餘。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各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二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
產業化發展項目,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項目完成至少過半後根據項目完成情況辦理報賬,在項目驗收合格後及時、足額予以報賬。
實行“先建後補”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籌集建設所需全部資金並組織實施,驗收合格後,財政部門將財政補助資金一次性支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編報年度財務決算,並根據財務決算情況進行清算,清算後的結餘資金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準備、申報審批、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和運行管護等。
第二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範化。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向縣級農發機構提出申請。經縣級農發機構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存入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九條 省農發辦根據國家農發辦確定的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適時公布項目申報指南。
市縣農發機構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定擬立項扶持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提交項目申報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布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屬檔案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書)應達到項目實施方案有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擬立項扶持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民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二條 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擬立項扶持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項目評審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材料規範性等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省農發辦負責核查市級評審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質量。
第三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可行的基礎上,由市級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項目原則上一年一定。
市級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重大創新試點項目,在市級農發機構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由省農發辦採取競爭立項方式擇優確定。
第三十四條 擬扶持的土地治理項目確定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畫,配套設施設計,工程預算,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項目區現狀圖、規劃布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方案由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項目可不再單獨編制實施方案。
第三十五條 市縣農發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申報資料的審定或備案情況,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省農發辦。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範圍、區域布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資構成、項目效益目標、運行管護措施及市級農發機構項目評審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計畫表。按照國家和省農發辦統一制發的格式編制。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由省農發辦負責批覆,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省級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由市級農發辦負責批覆,報省農發辦備案。
加強項目中期計畫編制工作,建立健全年度項目計畫定期編制工作機制,實現項目建設與資金支出同步運行。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加強檢查監督、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第三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實施,並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實施方案和實施計畫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並達到項目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九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的,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300萬元(含招標結餘資金)以上的由省農發辦負責批覆;財政資金在300萬元以下的由市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產業化發展項目計畫調整由市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
前款所稱項目計畫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項目由省農發辦負責審批後,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市級農發機構負責調整批覆的項目計畫須報省農發辦備案。
第四十條 土地治理項目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實施方案和實施計畫完成情況,及時編報竣工項目工程決算,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竣工項目工程決算由縣級農發機構委託中介機構審查合格後,由縣級農發機構審批(農發辦單設的,由農發辦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審批)。
第四十一條 土地治理項目由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建設任務和工程質量完成情況。市級農發機構負責對縣級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省農發辦負責核查各市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質量。
第四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並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逐級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完成情況。省農發辦匯總後報送國家農發辦,同時抄送專員辦。
第四十四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少的項目和貼息項目,可以簡化有關項目申報、實施方案、項目調整、項目驗收、資金報賬等方面的程式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按照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七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可以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八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省農發辦重點對各地項目評審、計畫和制度執行、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進行隨機監督檢查;市縣農發機構要對資金和項目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管理進行隨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農發機構應及時終止項目。
第五十一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省農發辦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第五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市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農發辦備案。
第五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重大創新試點和地方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2日。原《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魯財農發綜〔2013〕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