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瀋陽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是瀋陽市地方法規,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瀋陽
  • 實施時間:2012年4月1日
總則,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立項,利用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通過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等項目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
開發縣是指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區、縣(市)。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
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
農業、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環保、電力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第六條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並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資金管理

第八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包括:
(一)中央、省、市財政設立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
(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以物折資和村民投勞折資;
(三)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資金等;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資金。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執行規定的報賬程式和手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應當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不得將無償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
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資金包括:
(一)按照國家規定開發縣按照土地治理項目年度計畫中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總額的1%比例計提的工程管護資金;
(二)市、開發縣財政分別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土地治理項目計畫財政資金總額3%比例安排的工程管護資金;
(三)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農發工程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受益農戶等投入的工程管護資金。
第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管護資金主要用於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公益性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購置等。不得用於購置車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補貼等行政事業費開支。
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管護資金的使用申報和審批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提出用款計畫申請,經所在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審查同意,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技術人員對維修工程預算進行造價審核後,報經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依據批准的用款計畫,按照縣級財政報賬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資金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和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當年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十五條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上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及農業綜合開發規劃,逐級下達年度項目立項通知。
市和開發縣內承擔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事企業以及具有一定土地種植規模的個人為項目申報主體,按照申報指南,向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並按照規定報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
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項目建設期最長不超過兩年。
經批准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內容、地點和開發規模等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按照流域或者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地塊集中連片,有增產潛力。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1萬畝、丘陵地區不低於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當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集中連片,具有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於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十八條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採取民主方式,徵求村民意見,實行“一事一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村民同意籌資投勞和項目用地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
(二)申報單位或者其控股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已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四)與農戶建立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
(五)經營期限、經濟指標、財務指標等符合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農村集體資金及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區公示。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二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項目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應當明確管護主體,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土地治理項目興建的小型水庫(塘壩)、排灌站、灌排渠道、橋涵閘、機耕路、輸變電線路及附屬設備、機電井及附屬井房、噴(滴)灌設施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後,由下列組織和個人進行管理和維護:
(一)跨鄉水利工程由開發縣人民政府確定管理機構;
(二)跨村工程為鄉鎮有關管理機構;
(三)村內工程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涉及一農一戶的單項工程為受益農戶。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建後管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考評等工作。
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財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每年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進行檢查審計。
第二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程式,接受社會監督。
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舉報事項查明事實,依法處理。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申報單位或者個人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追回被騙取的財政專項資金,並處被騙取財政專項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發縣未按照要求足額落實項目工程管護資金的,不得申報土地治理項目。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三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一)編報項目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執行建設標準或者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內容、地點和開發規模的;
(三)無不可抗力因素延長項目建設期或者項目年度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毀、破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開發縣本級財政資金開展的地方立項農業綜合開發活動,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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