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發〔20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現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隨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
  • 文號:財發〔2001〕11號
  • 發布時間:二 ○○ 一年六月十二日
  • 發布單位:財 政 部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報賬資金管理,第三章 報賬程式,第四章 報賬憑證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發〔20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現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隨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財 政 部
二 ○○ 一年六月十二日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工程質量,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行縣級報賬的資金為各級財政用於國家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無償資金。
第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報賬資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編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總預算和總決算。縣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簡稱縣級農發機構,下同)設在財政部門的,可由縣級農發機構負責報賬工作具體事宜;縣級農發機構不設在財政部門的,須經縣級財政部門同意方可負責報賬工作具體事宜,且其會計人員應由財政部門委派。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報賬基礎工作,並建立工程資金輔助賬,負責編制或審核單項工程預決算及核算單項工程成本。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報賬資金的撥付,逐步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規範管理。

第二章 報賬資金管理

第六條 負責報賬具體工作的縣級財政部門或農發機構要建立專賬,根據批覆的項目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對各級財政無償資金的撥入和撥出進行核算。
第七條 報賬資金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

第三章 報賬程式

第八條 土地治理項目和專項科技示範項目實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標,下同)的,其所需款項由施工單位根據承包契約提出用款申請,經建設單位核實、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分批予以撥付。
承包工程完工、已辦理竣工決算並經驗收合格後,及時撥付其餘的工程款項(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
第九條 土地治理項目和專項科技示範項目未實行承包的,項目開工時,由建設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計畫提出用款申請,縣級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部分工程啟動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30%)。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憑原始憑證分批報賬。縣級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據實辦理資金撥付。項目完工、已辦理竣工決算並經驗收合格後,及時撥付其餘的工程款項(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
第十條 多種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由用款單位憑有關真實、有效憑證據實報賬。經縣級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及時撥付資金。

第四章 報賬憑證管理

第十一條 承包工程報賬須提供:承包契約副本、階段性工程結算單、工程預決算和工程款稅務發票等。
第十二條 未承包工程報賬須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資及有關費用的原始憑證,工程概預算、施工現場記錄、質量檢測報告、工程竣工圖、竣工決算、驗收合格證等。
第十三條 多種經營項目報賬須提供:支出明細表和原始憑證複印件等。
第十四條 縣級報賬必須嚴格審核各種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對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開支,不予報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農發機構和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共同做好報賬工作,並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進行資金檢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要加強對縣級報賬工作的指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七條 對縣級報賬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除責令改正外,要依照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報賬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從2001年度項目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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