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黃淮海平原農業綜合開發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黃淮海平原農業綜合開發建設資金管理辦法(1991年5月16日財農稅字〔1991〕第223號)為了加強黃淮海平原農業綜合開發建設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80號《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9]45號轉發的《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部[89]財農字16號《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試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黃淮海平原農業綜合開發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安徽省
  • 文號:第223號
  • 頒布時間 :1991年5月16日
適用範圍,資金管理,資金使用,資金回收,附則,

適用範圍

第一條本資金管理辦法適用的範圍包括:
(1)中央財政撥給的黃淮海平原農業綜合開發建設專項資金(包括有償扶持和無償支援的資金、以下簡稱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
(2)地方各級財政用於黃淮海農業開發的資金;
(3)地方各級政府多渠道籌集,交由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黃淮海農業開發的資金。

資金管理

第二條黃淮海農業開發的資金投入,以農民為主體,國家適當扶持,多層次、多渠道地籌集資金。地方按中央財政投資額不少於1:1籌集配套資金。
地方配套資金的來源:
(1)省級耕地占用稅收入;
(2)行署、市、縣耕地占用稅收入和其他各項農業發展基金;
(3)省、行署、市、縣的財政資金相加,與中央財政資金相比,不足1:1的部分,由市、縣政府從其他渠道籌集;
(4)在實施黃淮海農業開發項目中,農民投入的資金應作為配套資金;但農民投入的勞務,不能折抵配套資金。
第三條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由財政部門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配備專人辦理業務。
第四條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和上級財政預算內下撥的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指標,在“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科目中列支,按規定編報預、決算。預算內資金列支後,存入專戶,與預算外的資金一併按財政廳財農字[1989]112號《安徽省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統一核算,編制年度預、決算,全面反映各級財政對農業的投入情況。
黃淮海農業開發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後,應按規定編報項目竣工決算。
第五條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的分配。要按資金供應的可能性,確定投資計畫,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擇優投入。財政部門根據農、林、水等主管部門提出經可行性論證後的項目建議,按照資金供應可能,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和使用有償資金的償還能力,本著量入為出,不搞半拉子工程,擇優投入的精神,擬出本地區黃淮海農業開發長期和短期的項目投資計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或黃淮海農業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以下簡稱政府),按規定的許可權和要求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的撥付。投資計畫確定後,省財政廳按照中央資金到位、耕地占用稅進度、配套資金籌集和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分期分批經過行署、市確定對各市、縣的撥款數額。市、縣財政局根據省分配的資金指標,連同本級配套資金,提出落實到項目的資金使用計畫,報經市、縣政府、行署、市財政局審查同意,省財政廳審核符合規定後,簽訂使用資金的經濟責任契約,撥付資金。
市縣按可用資金數額和各區、鄉(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確定對各項目的撥款數額,與區、鄉財政所或項目主管部門簽訂使用資金的經濟責任契約,撥付資金。項目實施單位對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應按照規定的會計制度單獨核算。財政部門對各項目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把關,加強監督,防止被挪用、浪費。應控制10-20%的投資,待工程竣工驗收、財務結算後再撥付。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報帳撥款的辦法。
使用資金的經濟契約,應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撥款。項目實施單位(區、鄉或項目主管部門)應承擔下列責任:(1)按規定的範圍使用資金;(2)按規定完成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效益指標;(3)按期歸還有償資金。
第七條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與銀行的農業開發專項貸款,應統籌安排,配合使用,但不要每個項目都按統一比例搞財政資金與銀行貸款的“拼盤”。貸款的發放,按銀行的貸款管理辦法辦理,財政部門不承擔統借統還或信用擔保。

資金使用

第八條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是財政支援農業生產、引導農民增加農業投入的資金。使用原則,以增加糧、油、棉、肉產量,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以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耕荒地,推廣套用農、林、水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因地制宜,綜合開發;擇優投入,集中使用;力求開發一片,成效一片。使用範圍,限於經批港開發的項目區內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耕荒地的下列生產建設支出:
(1)為開墾宜耕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購買的農機、油料等補助費;
(2)農田水利建設和水土保持工程補助費(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庫、排灌站等),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補助費,經國家批准的省際邊界排灌水利工程補助費;
(3)建設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薪炭林,以及為植樹造林服務的種子、苗木、苗圃生產設施補助費;
(4)推廣套用農、林、水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示範區補助費;
(5)培育優良品種必需的生產設施建設、良種試驗、示範補助費;
(6)改良草場的機械作業和種籽補助費;
(7)縣以下(不包括縣)農、林、水技術服務站必需購置的小型儀器設備補助費;
(8)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農業開發的貼息補助;
(9)地方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需的業務活動費補助,由省按地方配套資金數額1%的比例統一提取安排使用。行署、市、縣和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另行提取;
(10)經國家農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下列各項支出不準在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中列支:
(1)新建大中型水庫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資,以解決城市生活、工業用水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投資;
(2)農口各系統新建島、站、所、“中心”的投資;
(3)修建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4)任何單位的機構、人員經費;
(5)企業和公司的流動資金(包括儲備資金)、股金和虧損補貼;
(6)支農工業的投資;
(7)各種價格補貼:
(8)農副產品深加工投資;
(9)應由正常的基本建設投資、事業費和其他經費安排的支出;
(10)彌補財政赤字。
第十條在資金使用中,各級政府和領導小組,應支持財政部門加強財務監督,經常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如有違犯本辦法規定或挪用資金的,誰準許的,誰負責追回,追不回的,相應扣減或停止投款,並根據情況,追究責任。

資金回收

第十一條國家財政對黃淮海農業開發的投資,實行無償支援和有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
省對市、縣的投資,除另有規定者外,按總額的50%回收。市、縣投資總額的回收比例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60%。對各項目,可按效益情況,有區別地確定回收比例。對僅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無償支援;對於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項目,原則上實行有償扶持,定期回收;對於既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又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可視其經濟收入高低,確定有償和無償投資的比例,部分定期回收。各市、縣按項目確定的回收資金總額,不得低於借用上級的有償資金。回收的資金,應首先歸還到期的借用上級的有償資金,其餘部分作為本級黃淮海農業開發資金,繼續滾動使用。
第十二條有償扶持資金的回收期限。省對各市、縣,除另有規定者外,自借款之年起,從第五年開始,按2:4:4的比例,分三年回收。按期歸還的一律不收資金占用費。到期不還的,從財政應撥的預算資金中扣還,並按逾期時間,加收與銀行貸款利息相同的資金占用費。市、縣對項目實施單位,可按照項目見效快慢,實事求是地分別確定回收期限,但總的回收不得遲於上級規定的期限。
第十三條使用有償資金,應本著誰用錢、誰還帳,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切實落實還款責任和還款措施。對不願承擔還款責任,或還款措施不落實的地區和項目實施單位,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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