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頒布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是在對2005年3月11日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05]30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向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以下簡稱部門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等規定,結合部門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部門項目是指為了發揮部門行業技術優勢,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示範、服務、保障作用,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准,由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林業局、供銷總社(以下簡稱中央農口部門)組織實施、地方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未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下同)參與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三條部門項目是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有機組成部分,應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地方項目相互配合、協調發展。
第四條部門項目分為兩類:
(一)土地治理類項目,主要是為提高大宗農產品生產能力、改善農業生態環境而實施的項目,包括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的土地復墾,水利部組織實施的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農業部組織實施的良種繁育,林業局組織實施的林業生態示範。
(二)產業化經營類項目,包括農業部組織實施的優勢特色示範,林業局組織實施的名優經濟林等示範,供銷總社組織實施的新型合作示範。
第五條部門項目應堅持的原則: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選項,獎優罰劣,激勵競爭;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並實行自下而上聯合申報項目。
土地治理類項目應突出公益性、基礎性、保障性。
產業化經營類項目應體現公平性、示範性、引導性。
第六條地方各級農口部門應與同級農發機構建立各負其責、互相配合的合作機制,共同做好部門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農口部門以組織項目實施為主,應與農發機構主動溝通協調;農發機構以資金管理為主,應把部門項目管理作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組成部分,主動配合和參與。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七條部門項目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水資源短缺地區和生態脆弱地區。根據各類項目的特點,確定各自的重點扶持區域。項目原則上安排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旗、國有農牧團場)或事先確定的範圍。
第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通過對灌溉面積五萬至三十萬畝的中型灌區灌排骨幹工程進行配套完善和節水改造,為農業綜合開發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供灌排骨幹工程條件。基本立項條件是:灌區骨幹工程設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發揮,是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的主要制約因素。
水土保持、林業生態示範和土地復墾項目:分別通過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農業綜合開發提供生態保障。基本立項條件是: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聯繫緊密,治理區面積相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治理面積水土保持、林業生態示範分別在三千畝以上,土地復墾一千畝以上。
良種繁育項目:通過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為種植業提供優質良種。基本立項條件是:能在較大範圍內增產且改善農產品品質效果明顯,名優新品種具有明顯的區域特徵和良好的市場前景;項目建設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擁有擬繁育推廣品種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或生產經營權,有相應的新品種開發潛力或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能力,有良種育繁推一體化的經營機制;良種繁育推廣的主要農作物、牧草等新品種,應經國家級或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引進品種應經相關部門審批通過。
第九條優勢特色示範項目:重點扶持秸稈養畜示範基地、水產及畜禽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重點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優新經濟林和花卉品種引進、繁育和示範推廣。基本立項條件是: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開發的產品應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顯著,示範帶動作用明顯,有利於形成區域主導產業和增加農民收入;項目建設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承建能力和適應市場經濟的經營管理機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新型合作示範項目:通過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探索完善產銷對接等農業產業化經營新模式。基本立項條件是: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開發的產品應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顯著,示範帶動作用明顯,有利於形成區域優勢特色產業和增加農民收入;項目建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承建能力和適應市場經濟的經營管理機制。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用於部門項目的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和其它資金構成。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資金根據財力可能和客觀需要確定,並與各部門和地區項目管理工作績效掛鈎,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門和地區傾斜。
用於部門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第十二條部門項目應按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比例,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比例執行。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將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保證足額落實。
第十三條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範圍:
(一)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乾支渠(溝)道開挖疏浚;乾支渠道襯砌防滲;乾支渠(溝)系建築物(農橋、涵洞、水閘、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輸水管道、暗渠建設及節水設備購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維修及加固;泵站(總裝機容量五千千瓦以內)及配套輸變電工程(電壓等級三十五千伏以內)新建、改造;工程管護設施及量水設施、施工臨時工程設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溝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間道路、攔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械施工補助及技工工資;營造水土保持林草、經濟林所需的種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護費;科技推廣、技術培訓、效益監測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用等。
(三)土地復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復;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械施工費用及技工工資;營造農田防護林和經濟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小型儀器設備購置和農用機械及其配套機具購置補助等費用。
(四)林業生態示範: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所需的種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
(五)良種繁育:種植業良種擴繁、加工、貯藏、檢驗、育種必備的倉庫、曬場、溫(網)室大棚、處理車間、廠房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及相關儀器設備;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間道路、機井、蓄水積肥池、灌排設施設備;輸變電設備及線路、場區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產性輔助設備、農業機具等;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原種及原原種提純和擴繁補助、新品種引進補助等費用。
第十四條產業化經營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範圍:
種植業項目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包括溫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內輸變電設施、田間道路,種苗補助、檢驗檢測設備等;養殖業項目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包括養殖與孵化設施、秸稈處理設施設備、廠房、畜禽棚舍、運動場、庫房、魚池、工作室、場區道路、圍牆、輸變電設備及線路、排灌設施、糞污處理、品種改良、質量檢測及防疫設施等;加工類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加工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等;流通類項目所需的市場信息平台設施,交易場所、倉儲、保鮮冷藏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等。
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及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補助等費用。
第十五條土地治理類項目所需的項目管理費、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工程管護費等支出,產業化經營類項目所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環境評估等支出,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列支的相關費用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部門項目財政資金應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執行縣級報賬制的有關規定,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支付,按規定範圍使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中央農口部門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規定和行業發展規劃,編制部門項目建設規劃。
地方農口部門和農發機構應根據部門項目建設規劃,在對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評估、篩選的基礎上,建立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中央農口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與國家農發辦聯合制定下一年度分類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相關政策和要求,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一)部門項目的申報單位或扶持對象主要為基層農口部門和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承擔良種繁育、科技推廣的國有農(林)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點扶持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數30戶以上。對聯合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扶持良種繁育、推廣及進行技術改造、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污染物處理的項目。
(三)根據需要與可能,合理確定單個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扶持額度。原則上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單次立項不低於一千萬元(分兩年實施),水土保持、林業生態示範、土地復墾、良種繁育項目分別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
優勢特色示範、名優經濟林等示範、新型合作示範等產業化類項目,應逐年確定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扶持額度的上下限標準。同時,應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自籌資金能力和實施項目能力等,分別確定中央財政資金扶持額度。
(四)對於申報產業化類項目的同一項目單位,要限制連續申報,杜絕多頭申報。當年已申報農業綜合開發地方項目和其他財政資金扶持的,不得同時申報部門項目。
已上市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不得申報部門項目。
(五)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並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部門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提交的財務審計報告應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戶數,以工商部門註冊或審計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中央農口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部門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指標,綜合考慮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基礎資源因素和工作質量因素等,初步擬定分省分類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指導性指標和申報方案,報國家農發辦同意後,由國家農發辦下達中央財政資金指導性指標,由中央農口部門下達項目申報方案。
第二十條部門項目由省級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根據項目申報指南、中央財政資金指導性指標和項目申報方案等,聯合下發部門項目申報通知,並由基層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從項目庫中擇優選項,自下而上逐級聯合上報至省級農口部門和農發機構。
第二十一條省級農口部門和農發機構組織專家對逐級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擇優選項,按規定的時間和申報規模等,聯合行文上報中央農口部門和國家農發辦。
報送中央農口部門的材料主要包括:申報檔案(含初步評估意見,地方財政、有關單位配套資金承諾意見,項目基本情況表,下同)、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報送國家農發辦的材料為申報檔案。
省級農口部門和農發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有最終責任。
第二十二條部門項目的評審採取由中央農口部門組織評審、國家農發辦進行抽查,或由中央農口部門與國家農發辦聯合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在評審確認的基礎上,下達部門項目備案通知(明確擬立項扶持項目數量、資金規模和相關要求),並與中央農口部門聯合下發編報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已確定扶持項目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省級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審定。
第二十五條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經逐級編報,由省級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聯合行文上報中央農口部門。中央農口部門對項目實施計畫審核、匯總後,與國家農發辦聯合批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計畫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涉及財政資金一百萬元以上及項目變更和終止的,由中央農口部門批准,報國家農發辦備案;不滿一百萬元的,由省級農口部門與農發機構批准,報中央農口部門和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部門項目應按有關規定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條中央農口部門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九條已竣工的部門項目由中央農口部門組織驗收或委託省級農口部門、農發機構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土地治理類項目竣工驗收後,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口部門和地方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日常檢查監督,對於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同時,應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和其他機構開展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認真整改。
第三十二條國家農發辦每年對竣工的部門項目進行綜合檢查。中央農口部門應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確定綜合檢查項目的數量和名單,並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的方式進行檢查,作出綜合評價。
第三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綜合檢查情況及審計情況予以通報,對查出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相應扣減相關省農口部門和農發機構中央財政資金指標,並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虛報項目套取資金、擠占挪用資金,以及未及時、足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問題,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中央農口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部門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1日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05]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