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為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以下簡稱“農發水保項目”)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土保持項目特點,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s in the state's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5.08.16
發布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項審批,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計畫管理,第四章 組織實施,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六章 檢查驗收與檔案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實施日期:2005.08.16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保[2005]35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准、水利部組織實施的農發水保項目。

第三條

農發水保項目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國土為基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農發水保項目以《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規劃》等國家和流域(區域)水土保持規劃為指導,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的原則,集中投資,規模治理。

第五條

農發水保項目參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並實行中央、流域、省、地(市)、縣分級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同級財政部門(農發辦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辦,下同)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農發水保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項審批

第六條

農發水保項目按項目區申請立項,項目區選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區應在《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規劃》及流域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重點治理區內,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按流域或區域集中連片,規模治理。每個項目區水土流失治理面積一般不少於70平方公里;
(三)當地政府重視,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領導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機構健全,技術力量強;
(五)有資金配套能力,項目區民眾積極性高,投勞有保障。

第七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規劃》,編制本省(區、市)項目建設規劃。
農發水保項目根據規劃分期實施,每個項目實施期為三年。

第八條

農發水保項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以項目區為單元,由省級水利水保部門組織編制。初步設計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小流域(或單壩)為單元,由縣級水利水保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報告根據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關技術規範編制,並須由具有相應規劃設計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投資概(估)算,按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算定額》執行。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初審後,與省級財政部門聯合報送水利部,經水利部審批後立項。未按要求聯合申報或越級申報的項目,不予立項。
水利部在立項審批前,組織流域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其評估意見作為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中央財政年度投資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與審批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評估建立責任制。評估人員應對項目區選擇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術可行性等做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資計畫的依據。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須按照《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實民眾投勞承諾。凡是投勞不符合有關規定、投勞不落實的項目,不予審批立項。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部按照超過國家農發辦當年下達的投資控制指標10-20%的比例,根據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對各省項目實施的綜合考核情況,會同流域機構提出下年度備選項目。在國家農發辦下達下一年度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總指標20個工作日內,在保證續建項目的基礎上,從備選項目中擇優選項,向國家農發辦申報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同時附報項目評估審定情況。
第十五條 農發水保項目計畫自下而上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批覆情況,以及國家農發辦下達的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編報、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下達後2個月內,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機構,同時附送項目初步設計批覆檔案、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檔案。
第十六條 水利部會同流域機構對省級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進行審查,匯總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於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下達3個月內報國家農發辦批覆。
水利部根據國家農發辦批覆的匯總計畫,批覆項目分省計畫,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經水利部批覆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建設任務和投資計畫逐級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並抄送省財政部門和水利部。
第十八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為:編制本轄區農發水保項目總體規劃;制定農發水保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開展項目前期準備、設計審批和實施工作,負責項目的技術審查、年度實施計畫申報、竣工項目驗收,以及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效益等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加強對計畫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質量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農發水保項目的責任主體為縣級水利水保部門,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總責。
第二十一條 以中央財政投資為主的種苗、淤地壩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連片的機修梯田等單項工程,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應推行招標投標制。承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施工能力。嚴禁轉包和分包。
民眾施工的工程,應加強施工組織、勞力安排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農發水保項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監理單位必須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質,由項目責任主體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選定。
監理單位依據契約,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根據《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落實民眾投勞。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根據《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管理暫行規定》(水保[2004]642號)的要求,實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驗後公示,並作為監督檢查與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不得擅自變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且屬布局、投資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調整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不涉及總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項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應開展效益監測工作。監測工作須由有相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單位承擔,監測成果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因地制宜地推廣新技術,引進新品種,加強技術培訓,建立技術支撐體系,提高工程建設的質量與效益。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後,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晰產權、辦理產權登記,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發水保項目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的投資機制和“集中投入、獎優罰劣”的原則。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三十條 項目資金多渠道籌集,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農村集體和農民民眾自籌資金等。
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有關檔案執行。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原則上為:省級不低於80%,地(市)和縣20%以下,地(市)、縣分級配套比例由省(區、市)自定。國家級扶貧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原則上取消縣級配套,由此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級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經批准的項目計畫足額落實財政配套資金,並將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 預算。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落實的,將根據情況調減下年度的中央財政資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財政資金主要用於坡地及溝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間道路;攔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械施工補助及技工工資;營造水土保持林草、 經濟林所需的種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護、封禁治理、苗圃建設;科技推廣、技術培訓、效益監測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 用於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等費用,嚴格執行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其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費、工程建設監理費、科技推廣費、幼林管護費分別按財政資金總額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農發水保項目實行財政資金使用報賬制度,並按照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財政資金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按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資金使用的追蹤檢查,定期對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第六章 檢查驗收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發水保項目驗收包括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或下一期農發水保項目中央財政投資的依據。
年度驗收工作由省(或委託地級)水利水保部門會同省(或地級)財政部門組織,在縣級水利水保部門自驗的基礎上進行。自驗要對各項治理開發措施的數量、質量,逐項、逐地塊進行全面的驗收,對單項工程做出總體評價,並提出年度自驗報告。年度驗收按項目對各項措施進行抽樣驗收,抽樣比例不得少於20%,淤地壩、坡面水系、集中連片的機修梯田等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做出評價,提出驗收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在項目實施三年期滿後,由水利部組織竣工驗收,地方財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
(二)各項建設內容的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標準;
(三)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規章制度;
(四)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五)檔案資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護責任是否落實。
竣工驗收結束,應提出驗收總結報告並對分省分項目做出評價。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的項目由項目所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一)項目竣工自驗報告和省級水利水保部門年度驗收報告;
(二)監理報告;
(三)項目的現狀圖、設計圖、竣工圖以及相應的數據表;
(四)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五)工程管理、管護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第四十條 水利部在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並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項目,組織開展驗收項目考評,並按考評標準做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四十一條 流域機構受水利部委託對農發水保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和抽查驗收,並將檢查、抽驗情況報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 項目檔案應有專人管理,按文書、財務、工程三大類,根據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保管,保持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條 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掌握到縣級,縣級掌握到鄉級,鄉級掌握到村,基礎資料到戶。
第四十四條 省水利水保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含計畫完成情況統計表),抄送流域機構,並附年度驗收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本省(區、市)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水利部會同國家農發辦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水保[2002]5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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