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關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意見》(國農辦〔2017〕1號)和《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魯財農發〔2017〕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竣工驗收是指對國家和地方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進行驗收並作出綜合評價的活動。主要以核實項目計畫完成情況為核心,以核查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為主線,以查驗工程數量、質量為重點,公正客觀評價項目建設水平,進一步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確保竣工項目充分發揮效益。
第三條 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嚴格標準、規範程式,嚴肅紀律、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監管工作,制定驗收辦法,明確驗收工作職責和規程,核查市縣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及其工作質量。
市級農發機構負責本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監管工作,制定具體驗收辦法和規程,組織對全市土地治理項目和創新試點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核查縣級產業化發展竣工項目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及其工作質量。
縣級農發機構負責產業化發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土地治理竣工項目實施過程中隱蔽工程和單項工程的驗收,並保留其影像資料,形成自驗報告,做好市級驗收的準備工作。
市縣農發機構應確保竣工項目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章 驗收內容及依據
第五條 驗收範圍包括當年按批覆計畫建設工期竣工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發展項目和創新試點項目等。
第六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是否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按照項目計畫全面完成各項建設任務。建設內容調整是否按規定程式、規定時間報批。
(二)實施方案落實和項目建設質量情況。完成的項目建設內容與實施方案是否基本一致;各項工程建設標準、建設質量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先進實用。推廣的各項農業技術和農民的技術培訓是否達到目標要求。
(三)工程和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情況。竣工項目工程和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產權移交以及管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竣工項目工程決算編審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項目工程決算報告,是否經當地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了資金決算審計報告。
(五)資金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投資計畫完成情況,資金是否足額到位,撥付和使用是否符合縣級報賬制、會計核算等農業綜合開發有關資金管理的規定。
(六)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法人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七)項目效益完成情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情況,重點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揮優勢農產品的示範作用,帶動農戶增收情況。
(八)檔案資料情況。計畫指標檔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工程資料等是否真實、齊全、完整,是否按規定歸檔。
第七條 驗收的依據:
(一)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制度辦法;
(二)國家和省相關項目建設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省市下達的年度項目計畫、計畫調整(備案)檔案、經審定的土地治理項目實施方案、產業化發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章 驗收方法及程式
第八條 驗收方法:
(一)聽取匯報,查閱項目檔案、財會賬冊、工程資料及其它相關資料;
(二)實地隨機查驗項目工程、測試運行、走訪農戶、召開座談會等;
(三)堅持資金與項目核查相結合、自查與審計等部門核查相結合,綜合運用對照分析的方法;
(四)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並發揮第三方(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根據驗收情況分析匯總形成驗收結論,向項目單位反饋意見,按時提交驗收報告。
第九條 驗收時限。產業化發展項目實施單位應於項目建設完工後一個月內,向縣級農發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並按照規定要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做好驗收的準備工作。縣級農發機構在接到項目驗收申請一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土地治理項目和創新試點項目應於項目立項次年7月31日前建設完成,8月底前縣農發機構向市農發機構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報告,並按照規定要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做好驗收的準備工作。市農發機構應於接到縣級農發機構申請兩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條 市縣農發機構根據竣工項目驗收內容,制定驗收方案,明確驗收辦法和要求,安排驗收人員。驗收組長由農發機構指定,成員由農發機構工作人員及專家(含中介機構人員)等組成。落實驗收工作責任,驗收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觀。驗收人員與被驗收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驗收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驗收組組長負責按照規範程式組織驗收工作,將驗收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驗收組成員,對驗收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並對驗收結果的真實性負責。驗收組應將主要驗收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或摘錄,編制驗收工作底稿,由被驗收單位簽字確認。驗收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驗收組結束現場驗收時,應就驗收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等向當地反饋。
第十二條 驗收組應督促被驗收單位認真梳理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時做好整改工作,注重從源頭上消除問題產生的隱患,做到嚴格驗收與認真整改相結合。
第十三條 驗收組應在現場驗收工作結束一周后提交驗收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開展驗收工作情況,項目計畫完成和建設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項目驗收評分表,驗收意見等。
第十四條 竣工項目驗收得分低於80分為不合格;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合格;90分以上為優秀。市縣農發機構對驗收組提交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核,並通報驗收情況,對驗收合格以上的項目應及時辦理交付使用和移交管護手續,並按規定支付尾款;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提出整改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復驗時間。
第十五條 開發縣應在8月31日前向市級農發機構提交產業化發展項目驗收報告。市級農發機構應匯總各縣產業化發展項目驗收報告和土地治理項目驗收報告,於10月31日前報省農發辦。
第十六條 省農發辦負責對市、縣驗收工作進行考核,隨機對市、縣組織的竣工項目驗收工作情況進行核查,並對市、縣驗收工作質量作出評價。市級農發機構在開展土地治理項目驗收工作的同時,應對全部開發縣隨機抽取部分產業化發展項目,對其項目驗收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省市農發機構將驗收結果作為農業綜合開發績效考評的重要因素,納入綜合因素法分配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驗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行為的,各有關農發機構除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外,還應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和地方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驗收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各市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農發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農發機構在開展竣工項目驗收時,可按照國家和省農發辦下發的績效評價辦法要求,同步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暫行辦法》(魯財農發〔2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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