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 批號:〔2011〕37號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1年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3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完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投入機制,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凡村內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必須採取一事一議方式。
第四條 由村民籌資籌勞用於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第五條 省農業廳負責全省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
第六條 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
(一)村內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二)村內道路修建及維護;
(三)村內綠化、植樹造林;
(四)村內安全飲水工程;
(五)村容村貌整治、環境衛生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六)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村內土地治理項目;
(七)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其他集體生產生活公益事業項目。
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持的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涉及的村分別議事通過後,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第七條 屬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主要是指乾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鄉鎮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設,學校建設與維護,村組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優撫,民兵訓練,社會治安,動植物病蟲害疫情防治等。
第八條 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第九條 籌資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18周歲至60周歲男性和18周歲至55周歲女性)。對勞動力不得既籌資又籌勞。
第十條 五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和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70歲以上老年人不承擔籌資任務。
第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1.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
2.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第三章 籌資籌勞的程式
第十二條 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三條 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公告。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發動和組織動員工作,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包括籌資籌勞事項、投資預算、籌資籌勞額度、分攤辦法及減免措施等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
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第十五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的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
村民會議所作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所作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戶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一式三份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督促村民委員會認真整改,重新履行上報程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答覆,方案由縣、鄉鎮、村各留一份存檔;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 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統籌施工的辦法實施。
第四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十八條 籌資籌勞標準實行上限控制。
籌資標準:東部地區的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5元;中部地區的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0元;西部地區的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5元。
籌勞標準:所籌勞務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超過10個工日。
開展一事一議項目一年內不得超過一次,所需籌資籌勞原則上按年度籌集。對投資較大的項目,可以按規定的籌資限額籌集2年的資金,但須經全體村民同意,並報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且第二年不準再籌。
第十九條 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村民委員會應當張榜公布,並在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
村民委員會將農民負擔監督卡分發到農戶,並張榜公布籌資籌勞的事項、標準、數額。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登記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收取資金和安排出勞,並向出資人、出勞人開具由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製的《山東省村民籌資籌勞專用收據》。
第二十條 村民應當執行經民主程式討論通過並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籌資籌勞方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籌集的資金歸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納入村級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籌集的勞務,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在農閒期間使用,並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結餘資金應繼續用於村內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 屬於籌勞的項目,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資代勞。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東、中、西地區分別執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第二十三條 籌資籌勞應當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籌資籌勞的籌集、管理使用及預決算情況進行審核,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一事一議項目建設應執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投標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所籌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對申請使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的事項,應與中央和省規定的獎補項目相一致,執行《山東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照相應職責,要將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建議書、會議記錄、村民簽字表、籌資籌勞方案、籌資籌勞審批表、籌資籌勞專用收據存根、獎補資金申請表、招投標書、施工契約、項目決算書、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原始資料匯總歸檔,建立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檔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不得因一事一議產生新的村級負債;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出資出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給予出勞人相應的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平調、截留、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籌資籌勞獎補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根據受益主體與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可適當縮小議事範圍。以村民小組或者以自然村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此前有關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