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規範我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立農村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機制,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要求,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文號:豫政 〔2010〕36號
  • 頒布區域:河南省
  • 頒布時間: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豫政 〔2010〕36號,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第三章 籌資籌勞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六章 附則,

豫政 〔2010〕3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開展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事關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事關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業農村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提高認識,嚴格執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不斷探索建立新形勢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有效機制,及時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規範工作程式,細化各項措施,密切監控,加強監管,防止藉機搞強迫命令、搭車收費,堅決制止亂收費、亂集資等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堅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立農村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機制,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要求,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的原則,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的程式要求進行。
第四條 省農業廳負責全省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

第五條 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一)村內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二)村內道路修建及維護;(三)村內安全飲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四)村內植樹造林;(五)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村內土地整理項目;(六)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其他公益事業項目;(七)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持的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屬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村務管理、興辦企業及經營虧損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第六條 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第七條 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男性18至60周歲、女性18至55周歲的勞動力。
第八條 五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
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1年的婦女以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村民不承擔籌勞任務。
第九條 對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以及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勞任務的村民,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可以給予減免。

第三章 籌資籌勞程式

第十條 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應當按照村黨支部會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程式討論通過。
(一)村黨支部會提議。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黨支部會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形成初步意見和方案。提議要符合籌資籌勞的範圍,符合民眾意願。
(二)村“兩委”會商議。對村黨支部會的初步意見和方案,組織“兩委”班子成員充分討論,形成商議意見。
(三)黨員大會審議。將村“兩委”會商議意見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審議。
(四)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在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15日前,村“兩委”應張榜公布經黨員大會審議通過並修改完善的籌資籌勞方案,廣泛徵求村民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方案,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思想發動和組織工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民主議事。在議事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見,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村民會議表決時,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人員的2/3以上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1戶1票進行,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農戶的2/3以上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第十一條 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應在村級活動場所和各村民小組村務公示欄公示,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少於7天。
第十二條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第十三條 經公示後村民無異議的籌資籌勞方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限額標準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按月匯總審核情況,並於次月5日前逐級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籌資籌勞標準實行上限控制。1年內每人籌資不超過20元,1年內每個勞動力籌勞不超過5個。對由部分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籌集的資金和勞務,計入本年度本建制村籌資籌勞限額,合計不得超過上限控制標準。
資金和勞務原則上按年度籌集。對資金需求量較大的項目,可以按規定的籌資限額籌集2年的資金,但須經全體村民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且第二年不準再籌。
第十五條 對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
村民委員會應將農民負擔監督卡分發到農戶,並張榜公布籌資籌勞的事項、標準、數額。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登記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收取資金和安排勞務。同時,應當向出資或者出勞人開具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籌資籌勞專用收據。
第十六條 村民應當執行經民主程式討論通過並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籌資籌勞方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第十七 條籌集的資金和勞務由經村民推薦的民眾代表和村民委員會共同負責管理使用。籌集的資金應單獨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做到一事一決算。籌資結餘部分應退給出資人。
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及結果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八條 籌集的資金和勞務歸本村村民集體所有,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於發放村幹部工資、支付村級招待費或者其他公務開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上解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籌資籌勞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並對所籌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條 屬於籌勞的項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因特殊情況自願以資代勞的,必須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方可以資代勞,防止將籌勞變為變相籌資。
對籌資確有困難的,允許以工折資。
以資代勞(以工折資)工價標準全省統一按每個工日20元確定。今後如需變更,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提出,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由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政府可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先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對使用財政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事項,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省財政廳、農業廳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應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強制村民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付給村民相應的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可適當縮小議事範圍。以自然村或者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議事的,應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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