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為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冀政辦〔201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籌資籌勞的程式、籌資籌勞的管理、違規責任、附則6章26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07〕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書名: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 出版時間:2007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第三章 籌資籌勞的程式,第四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第五章 違規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政辦〔2011〕2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07〕8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預算、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民主決策。
第四條 由村民籌資籌勞用於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各級政府可以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

第六條 籌資籌勞適用以下範圍:
(一)村內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點之間的道路;
(二)村內小型水利,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橋涵、機電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三)村內人畜飲用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設施的購建、主管道的鋪設;
(四)需要村民籌資的電力設施,包括村內街道照明設施的修建;
(五)村內公共環衛設施,包括村內垃圾存放點、公共廁所、果皮箱等的購建;
(六)公共綠化,包括村內主街道兩側、公共綠地、公園綠地、公共閒散空地和村莊周圍綠化;
(七)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其他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
第七條 對大中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鄉級及以上道路建設項目,教育、人口計生、優撫等社會公益項目,農村電網改造後的戶外線路及設備管護與維修項目,村幹部報酬、辦公經費等村務管理項目,上級部門立項要求基層政府配套的項目,村以上範圍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村民房前屋後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等項目,超過省政府規定籌資籌勞限額標準、舉債興辦的村內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村集體積累或社會捐助興辦的村級集體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往年建設的項目,跨村建設的項目等不列入籌資籌勞範圍。
第八條 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必要時可按照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適當縮小為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
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的對象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力(18周歲至60周歲男性和18周歲至55周歲女性)。
第九條 五保戶、低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和分娩未滿1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第十條 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第三章 籌資籌勞的程式

第十一條 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籌資籌勞事項可以由村民委員會、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公告,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包括籌資籌勞事項、投資預算、籌資籌勞額度、分攤辦法及減免措施預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
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預案,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
村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一式三份報鄉(鎮)政府初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鄉(鎮)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督促村民委員會認真整改,重新履行上報程式。
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答覆,方案由縣、鄉(鎮)、村各留一份存檔;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四條 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鄉(鎮)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統籌施工的辦法實施。

第四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十五條 籌資籌勞實行上限控制。需要籌資籌勞的年度,所籌資金每人不得高於30元;所籌勞務每個勞動力不得超過10個工日。
對人口在750人以下的規模較小的村,可以按規定程式以及籌資限額一次籌集兩年的資金,經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實行,第二年不準再籌。
對資金需求量較大的項目,經全體村民表決同意後,可以實行一次議事,按籌資限額一次籌集兩年的資金,並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行,且第二年不準再籌。
第十六條 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村民委員會應當張榜公布,並在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分發到各農戶。
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登記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收取資金和安排出勞,並向出資人、出勞人開具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籌資籌勞專用收據。
第十七條 村民應當執行經民主程式討論通過並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籌資籌勞方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教育無效的,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或者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籌集的資金歸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納入村級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籌集的勞務,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在農閒期間使用,並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
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資代勞。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為每個工日20元。
第十九條 籌資籌勞應當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對籌資籌勞的籌集、管理使用及預決算情況進行審核,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所籌集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本級扶持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使用財政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依據財政部、農業部制定的審核管理辦法制定。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出資出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政府及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或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可以聯名提出罷免要求。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給予出勞人相應的報酬;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平調、截留、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以及各級政府籌資籌勞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0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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