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為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紮實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書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 出版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遼政辦發〔2010〕16號,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第三章 籌資籌勞的程式,第四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第五章 附 則,

遼政辦發〔2010〕1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
第四條 省農委負責全省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

第五條 籌資籌勞適用於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橋樑修建、植樹造林、村容村貌整治、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持的與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範圍。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得納入籌資籌勞範圍:
(一)大中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電網改造、學校建設和維護、五保戶供養、民兵訓練等明確規定應由財政支出和不應由農民承擔的項目。
(二)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
(三)水電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有確定收費對象和標準的費用。
(四)需長年實施並應由農戶自己完成的田間地頭溝渠、房前屋後衛生維護等項目。
(五)不符合籌資籌勞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第八條 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
第九條 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歲至55周歲、女性18周歲至50周歲的勞動力。
第十條 五保戶、現役軍人、軍烈屬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1年的婦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村民不承擔籌勞任務。
第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一)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
(二)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第三章 籌資籌勞的程式

第十二條 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等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三條 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建議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項目實施方案可由村委會結合實際自行制定,也可根據國家和政府扶持項目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制定。
第十四條 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應當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第十五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本村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委員會在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前,應當做好思想發動和動員組織工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民主議事。在議事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見,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所做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所作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戶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第十八條 籌資籌勞方案通過後,村民委員會要將籌資籌勞項目、數額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等有關情況,填入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申報表》,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十九條 籌資籌勞原則上實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籌資不得超過本縣(市、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1%,每年每個勞動力籌勞的數量最高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當時勞動工日的工價標準。各縣(市、區)籌資、籌勞及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的具體上限標準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統計部門研究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於每年3月底前公布,並報省農委備案。上限標準可一年一定,也可以幾年不變。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民負擔監督手冊》上登記,由村民委員會發到農戶。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要向出資出勞人出具由市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籌資籌勞專用收據。
印製籌資籌勞專用收據所需費用由市級財政部門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籌資要嚴格用於一事一議項目建設。村民籌資(包括自願以資代勞資金)、村組織籌資(包括自有和各種贊助)必須全部落實到位,並交鄉鎮村會計委託代理辦公室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籌勞要嚴格用於一事一議項目建設所需勞務。村民籌勞以出勞為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不得以籌勞名義變相集資。村民因外出務工、經商等原因不能出勞的,可委託他人代勞,也可自願以資代勞。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項目預算不能留資金缺口,禁止村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或拖欠工程款搞項目建設,堅決制止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新的債務。
第二十六條 村民理財小組對籌資籌勞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籌資籌勞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並開展專項審計。鄉鎮人民政府對勞務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專項審計;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籌資使用情況每年全面審計一次;省、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點審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在村級一事一議籌勞範圍外需要村民出勞的,要給予勞動者報酬。
第二十九條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籌資籌勞,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未經批准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糾正,已收取的資金必須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勞務,必須按當地以資代勞工值標準給予報酬。對強迫村民籌資籌勞情節嚴重的,移交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籌資籌勞的領導,要圍繞農村和農民的需要,設立投資項目,做到上下結合,資金互補;對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資金有困難的,可通過縮小建設項目範圍或延長建設期等方式分重點地區、逐年完成建設;國家投入不足,村民無力解決的項目,暫緩安排。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建立以獎代補等制度引導鼓勵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
第三十二條 村民必須按《農民負擔監督手冊》登記的數額,及時繳納資金和出勞。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以村民小組或者以自然村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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