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2002年5月1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2〕23號印發《陝西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9條,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2〕23號
  • 印發時間:2002年5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2年6月15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政發〔2002〕2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6日

管理辦法

陝西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 障農村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在村級範圍內向村民籌集 資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為。農民依法納稅除外。
第三條 向村民籌資籌勞實行一事一議、民主決策、事前預算和上限控制 的原則。
第四條 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年籌集資金按本村總人口計算,人均不得超 過15元;每個勞動力每年承擔勞務的數量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
籌資籌勞超過前款規定限額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主要用於本村範圍內農田基本建設、村級道 路修建、植樹造林、村辦學校校舍維修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村民委員會可以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
第六條 需要向農民籌資籌勞的項目、數額等事項,由村民委員會事前提出 ,並作預算向村民公布,徵求意見後,再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過半數的村民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 之二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經鄉、鎮農村經營 管理站審核 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籌資籌勞方案,應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 擔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經批准的籌資籌勞預算,由村民委員會分攤落實到戶,向村民公布, 並填入《農民負擔監督卡》。收取籌集資金時,除應在《農民負擔監督卡》中登記外,還應向村民出具符 合規定的收據。
第九條 不承包土地的務工經商的村民,承擔的籌資籌勞應按照本村村民平 均承擔的水平確定。
第十條 收入水平在本村村民人均純收入平均線以下的軍烈屬、傷殘退伍軍人或其他特 別困難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對其籌資籌勞任務可予減免。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孕婦、分娩未滿一個月的婦女、喪失勞 動能力的殘疾人和在監服刑人員不承擔籌勞義務。
第十二條 向村民籌集勞務應以出工為主。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可由本人 僱請他人代勞,也可按當地用工工資標準向村民委員會交納以資代勞款。
禁止強制農民以資代勞。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不得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也不得擅 自改變籌資籌勞項目和用途。 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村民公布籌資籌勞的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村級範圍內向農民籌資籌勞籌集的資金,屬於本村村民集體所有 ,應納入村級財務管理,單獨核算,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五條 村民應自覺履行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籌資籌勞項目和標準;無 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的,村民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限期履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要求農民出勞,但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 緊急任務確需要農民出勞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農民籌資籌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 級以上人民 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限期將收取的資金退還村民,已用工的,要按當地 用工標準向村民支付相應報酬。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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