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辦法

中山市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辦法是中山市發布於2002年9月11日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中山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2002-09-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山市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辦法

第一條為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規範村級籌資興辦公益事業行為,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村級集體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農業部《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籌資是指村民委員會為興辦公益事業在本村範圍內向村民籌集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遵照“一事一議”規定,按照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決策、使用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籌集資金套用於本村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和修建村級公(道)路等村內集體公益事業。
下列事項所需資金應當按照規定途徑解決,不得以興辦公益事業名義向村民籌集:
(一)鎮區村義務教育、中國小危房改造、校舍建設、改造薄弱學校和清償舊債務;
(二)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衛生醫療、鎮區內道路建設;
(三)村(組)幹部報酬、村辦公費、五保戶供養、特殊困難戶救濟;
(四)宗教、宗族等場所、設施建設。
第五條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按照本村人口收取,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0元。
第六條實施農村股份合作制的村,能夠由集體股收益出資的,應不向村民籌集資金。
第七條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張榜公布徵求村民意見後,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二)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三)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村民委員會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籌資事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依法產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四)村民委員會可以將當年若干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事項一併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對籌資事項逐項表決。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籌資決定,要做好會議記錄和備案。
(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籌資決定,村民委員會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鎮政府、區辦事處備案。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村民委員會報送的籌資決定及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村民委員會立即糾正。
第八條對家庭收入在本村平均線以下的農村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或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五保戶、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以及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村民,應當減免其籌資任務。
第九條對不承包土地並從事非農生產活動的村民(指沒有繳納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的村民),可以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經村民會議討論,向其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興辦村內集體公益事業。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開具廣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籌資憑證。沒有合法的憑證,村民有權拒絕出資。
第十一條村級興辦公益事業向村民所籌資金(以下稱村民出資),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賬,專人管理,並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村民出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出資使用情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在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籌資事項時,應報告上一年度村民出資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除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緊急任務確需村民出勞,並經市政府批准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要求村民出勞。
第十三條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的指導、監督、審計。對違反“一事一議”規定籌資的,應當責令村民委員會立即糾正。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強制村民籌資的,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鎮政府、區辦事處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退還已籌資金。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達標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員會出資。
村民或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上述籌資要求。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非法籌資的,村民或村民委員會可以向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鎮政府、區辦事處舉報。
接到舉報的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鎮政府、區辦事處應當予以登記、調查處理,並自接到舉報之日起20日內書面答覆舉報人。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事項。
第十八條村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的,村民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經教育後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貪污、挪用所籌資金,應當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二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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