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安徽省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璧縣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 特點:侵占、 截留、 挪用、 私分
  • 出處:安徽省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 實質:加強財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內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稱為:村集體)的財務管理。村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條 村集體應當堅持民主管理、 財務公開的原則,加強財務管理。
第四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 截留、 挪用、 私分。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鄉鎮財政所、農村經濟工作站(以下簡稱為:農經站)負責審核監督。
第二章 財務計畫
第六條 村集體應當根據收支平衡原則,提前編制年度財務計畫。財務計畫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資本)管理、生產經營、公益性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條 財務計畫須經村集體成員(以下簡稱: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通過。
會計年度結束後,村集體應當在次年的2月底前將上年的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向成員會議或著成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的村級專項資金、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投資收益、土地補償收入、捐贈款、上級撥款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村集體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支出管理。其支出主要包括:村組幹部報酬、辦公經費等管理費用,五保戶供養,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集體管理費用支出實行限額管理。具體限額標準,由村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有關規定,堅持量入為出、適當節餘的原則擬定,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但報刊費用不得超過省政府規定的限額,同時村級實行零招待。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集體管理費用支出限額標準的制定予以指導。
第十條 村集體應認真編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當正確處理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堅持以豐補歉、適當積累、壯大村集體經濟實力。分配前應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做好承包契約的結算和兌現。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方可執行。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條 村集體必須嚴格管理各項資產。村集體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
第十二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帳款分離管理,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三條 村集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設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及時準確地登記核算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定期清產核資,做到帳實相符。
村集體應當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固定資產折舊按季或按年提取。
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投資入股等,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十四條 村集體資產用於投資的,應當編制投資方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管理土地、村集體所有的林木等資源性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防止流失,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省和縣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章 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必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7人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小組成員。
第二十九條 村民主理財小組履行下列職能:
(一) 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制度和財務計畫;
(二) 審查各項財務收支,否定不合理的開支;
(三) 監督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
(四) 監督財務公開工作;
(五) 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問題。
第三十條 民主理財小組要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村集體財務的各項收支,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審查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或組長)印章後,方可入帳。
第三十一條 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定期舉行民主理財活動,並作完整的活動記錄。民主理財活動每月(季)定期集中活動一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要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畫、各項收入和支出、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繳費用以及民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村集體成員關心的財務收支熱點問題,要專項公開。
第三十三條 財務公開應做到年初公布財務計畫,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年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公開帳目要及時、真實、完整,每次財務公開的內容都要存檔備案。
第三十四條 財務公開方式要以民眾看得懂、聽得明為原則。以填寫財務公開欄張榜公布的形式為主,輔以會議、廣播、明白卡等多種公開形式。
第三十五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集體財務公開的監督檢查,將村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納入政府的目標管理。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鄉鎮財政所和農經站負責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主要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其他專項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營活動是否真實、合理、合法,會計核算是否規範、完整、準確、及時。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主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與合理性,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以及任期內的經濟考核指標、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等。
各地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開展村集體負債審計、集體資本金和資產收益審計以及其他專項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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