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落實“民生優先、民眾第一、基層重要”的執政理念,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暫行辦法
  • 文號:哈行辦發〔2012〕18號
  • 發布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2〕18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哈密地區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第一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內容

哈密地區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落實“民生優先、民眾第一、基層重要”的執政理念,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哈密地區本級財政設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獎勵額度。地區財政按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額的20%給予獎補。
第二章 範圍、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財政獎補範圍是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的“村內戶外”公益事業建設,具體包括:村內街道硬化、村內小型水利及曬場、村內人畜飲用水工程及牧道、藥浴池、疫病防疫設施、需要村民籌資的電力設施、村內公共環衛設施、村內公共綠化、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村內其它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
第五條 財政獎補的對象是按程式申報審批並通過考核驗收的村級(含國有農林牧場的類似於村級組織的基層連隊)公益事業一事一議建設項目。
第六條 財政獎補的條件:
(一)當年建設並驗收合格的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建設項目;
(二)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決策、農牧民自願建設的項目;
(三)進行項目化管理的項目,即對議事、籌資籌勞、項目建設、財政獎補等實施項目化管理;
(四)分輕重緩急的項目,村民生產生活需求最迫切的、重大的項目優先獎補。
第三章 工作機構和工作程式
第七條 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是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領導機構。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分民主議事、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項目考核驗收、設施管護七個步驟。
(一)民主議事
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提出建設方案,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當年的建設項目,形成會議決議,並填寫《哈密地區××縣(市)××鄉(鎮)××村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議事會議記錄》(附屬檔案1)和《哈密地區××縣(市)××鄉(鎮)××村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議事會議人員名冊》(附屬檔案2)。
(二)項目申報
1.項目工程規劃設計。對一般性的工程建設項目,可由鄉(鎮)委派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對具有較高專業技術要求的涵洞、橋樑、水利設施、文化活動場室等建設項目,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出具規劃設計方案,並聘請工程監理。項目規劃書及圖紙,應當準確客觀反映項目建設情況,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2.村級申報。村民委員會填報《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申報審批表》(附屬檔案3),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
3.鄉(鎮)匯總申報。各鄉(鎮)人民政府於每年2月底以前將本轄區內各行政村本年度計畫實施的項目進行匯總,統一申報。
(三)項目審核
各鄉(鎮)上報的項目,先由縣級農經部門對籌資籌勞方案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作出綜合評價,提出項目初步安排意見,報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
(四)項目審批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按照財政獎補資金的規模,實行縣級、地區級和自治區級三級分別審核(具體分級審核項目另行制定)。地區和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分別負責地區級和縣級項目的審批。
(五)項目實施
經審批的項目,由村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1.項目公示。對審核確定審批的財政獎補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填寫《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公示表》(附屬檔案4),負責在村委會進行公示。
2.籌資籌勞。經各級審批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填寫《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籌資捐資籌勞登記表》(附屬檔案5)。
有社會捐贈贊助資金的,填寫《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社會捐贈登記表》(附屬檔案6)。對集體投入資金要出具資金來源證明,由村委會蓋章,並由村民小組和理財小組負責人簽字。
3.招投標管理。除組織農戶建設的項目外,其他需要工程發包、且投資額大的項目,必須按程式公開招標,按工程質量標準進行監理。招標及施工契約必須真實有效,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六)項目考核驗收
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的考核驗收工作,地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進行全面核查。
1.決算公示。項目完工後,項目實施主體要進行工程決算,填報《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完工情況表》(附屬檔案7),並將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向全體村民進行張榜公示(附屬檔案8)。
2.申請驗收。公示結束後,項目實施主體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向鄉(鎮)提出驗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站所進行初驗,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填寫《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驗收報告表》(附屬檔案9)、《哈密地區××縣(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建設圖片》(附屬檔案10),上報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其對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3.縣(市)驗收。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鄉(鎮)上報的驗收報告表,會同縣(市)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考核驗收。縣(市)考核驗收面達100%。
4.地區核查。地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對縣(市)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進行考核驗收,並對實施完工的項目進行實地抽查,抽查面不低於80%。抽查結果報自治區農村綜合改辦公室。
(七)設施管護
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辦理資產入帳手續。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形成的資產,由村委會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各鄉(鎮)財政所負責開設“一事一議獎補項目資金”專戶。各級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以資代勞資金、捐助資金、村集體投入的自有資金和其他等各類資金,全部納入專戶管理。
第十條 獎補資金實行預撥。為加快財政獎補項目的建設進度,財政獎補資金採取按季度預撥到縣(市)的辦法,建設項目與財政獎補並行,年終進行清算。
第十一條 實行鄉(鎮)財政所報賬制。村委會按工程進度向鄉(鎮)財政所提出申請,鄉(鎮)財政所審核後按照相關規定報賬撥款。
第十二條 報賬程式。
(一)對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財政獎補項目,在村民籌資、村集體投入、社會捐贈資金到賬,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由村委會向鄉(鎮)財政所提出申請報賬。
(二)對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財政獎補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預撥一部分啟動資金,以後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報賬撥款,並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報賬撥付。
(三)對村民自建的項目,由村“兩委”提交報賬申請書、項目建設進度表、項目資金收支原始憑證(每張原始憑證和表格均需經辦人、村“兩委”成員簽字)、受益村民花名冊(每個村民均需簽字蓋章),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項目質量監督小組、村“兩委”、鄉(鎮)農經站審核簽章後,鄉(鎮)財政所負責按程式予以審核後報賬。
(四)對公開招標承包的項目,由項目施工單位按契約和用款計畫提出用款申請,附施工契約和經監理人員、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資料,經村民理財小組、項目質量監督小組、村“兩委”、鄉(鎮)農經站審核簽章後,鄉(鎮)財政所負責審核後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結餘資金管理。每會計年度結束,根據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鄉(鎮)財政所應與村“兩委”或承包施工單位辦結竣工項目清算手續,經審核、對賬後,報縣(市)財政部門,由縣(市)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辦理清算手續。
將專戶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該村一事一議公益事業的建設,涉及項目及資金方案必須報縣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制。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實施辦法、辦事程式和服務承諾等進行公示,由村民代表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和治理。
已建成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項目,鄉鎮財政所要將籌資籌勞的數量、項目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情況作為村務公開內容,及時向村民公布。
第十五條 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村民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對籌資籌勞、項目建設、驗收及獎補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
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獎補項目及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對違規操作、截留挪用、騙取村民籌資和獎補資金的行為,責令糾正,追回資金,並按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實行跟蹤問效機制。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嚴把立項、項目實施、資金撥付等各環節關口。縣(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利用縣(市)、鄉(鎮)聯網平台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即時提出建議和整改措施。
項目驗收結束後,通過邀請專家、民眾評議等方式,對項目建設質量、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廣大民眾的反響、資金使用效益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區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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