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全縣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以下簡稱“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確保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建設質量,提高工程效益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招標投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參與招投標活動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包括村內戶外路建設項目、美麗鄉村建設項目以及上級出台的其他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第四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作為競爭條件,擇優選定中標人。
第二章 職責
第二章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為全縣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縣財政局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綜改辦)負責全縣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項目單位為招標人,按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招標活動。
第六條 縣綜改辦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全縣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負責審核標段劃分、預算、圖紙;
3.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5.負責對招標備案登記管理;
6.審核招標人簽發的中標通知書;
7.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成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
中介組織,具體職責是:
1.編制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
2.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和答疑;
3.組織開標、評標會議;
4.編制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5.負責招標投標檔案的收集、整理和裝訂成卷;
6.提供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諮詢服務。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實施細則關於招標人的規定。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
代理。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開展招標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年度建設項目計畫已經縣政府批覆。
2.施工圖紙設計檔案已經完成,並審核完畢。
3.工程項目已履行村民議事程式;完成村內道路路基改造、排水工程及必要的拆遷工程,並滿足路面工程施工的標準;籌資籌勞等相關手續已完成。
4.資金已經到位30%以上。
5.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6.有組織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7.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8.具備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管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招標人不具備第九條5、6、7款條件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該擇優選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
1.招標人組建招標機構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
2.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編制招標檔案;
3.縣綜改辦負責審查招標檔案;
4.縣綜改辦進行備案,進入招標程式;
5.發布招標公告;
6.進行資格預審;
7.發售招標檔案;
8.現場踏勘;
9.投標預備會;
10.編制、遞交投標檔案;
11.組建評標委員會;
12.開標;
13.評標;
14.中標;
15.簽訂契約。
第十二條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單項工程項目、打捆工程項目和物資採購項目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必須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施工單位和供貨單位。
第十三條 招標的形式可採取單項工程、同類工程(物資設備)、單個項目或單個行政區域整體工程,併合理劃分標段的形式進行招標。標段劃分應按照有利於項目管理的原則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因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點多面廣、零散分散,標段務必按鄉鎮或鄰近幾個工程打捆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五條 招標信息發布應在規定的招標公告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自行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報縣綜改辦備案後,方可向具有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發售。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修改或補充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修改或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人編制的預算,僅作為分析報價是否合理和防止哄抬標價等情況的參考。
第十九條 造價諮詢單位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預算,並對招標人委託編制的預算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制、審核、批准、保密等手續和完整的資料檔案,所提供預算必須準確,結論意見必須恰當嚴密,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工程造價編制情況,編制結束後密封並加蓋公章交給委託單位。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是指回響招標、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參加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對於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具有建築工程三級、公路工程總承包三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公路養護工程三級、市政工程三級或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各項目區的投標。但單標段工程投資超過500萬元的,施工企業需具有同類二級或二級以上資質。
投標人必須對遞交的資質預審檔案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回響。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招標人提交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檔案和正式的補充、更正檔案。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並妥善保存投標檔案,開標時統一送達開標地點。
1.投標函;
2.投標人概況;
3.投標報價、報價細目及與報價有關的技術檔案;
4.招標檔案中要求的其他內容。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檔案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1.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
2.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投標人中標後,不得將中標項目轉包給他人;
5.按照現行定額、工程招標條件及企業的實際情況,認真編制投標工程施工圖預算;
6.不接受招標人發包工程時提出的不合理條件,拒絕招標人肢解發包工程。
第五章 開標和評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並主持,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縣綜改辦及有關部門進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五條 投標檔案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六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
廢標處理:
1.無投標人公章,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受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樣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限定1-2人),以及在專家庫抽取的相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人應在開標前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評標辦法應在招標檔案中公開載明,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比較。在評標時不得隨意更改或補充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在同一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必須相同。
第二十九條 評標方法的選擇: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大部分為村內戶外路、文化廣場等,結構簡單,施工難度不大,應採用合理最低價評標辦法評標。
第三十條 評標原則及評標紀律
(一)評標原則及工作要求
1.評標原則:評標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
原則。
2.評標工作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上述原則履行職責,不得帶有任何主觀意願和偏見,高效率、高質量地做好評標工作,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認真閱讀招標檔案,正確把握招標項目特點和需求;
(2)全面分析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檔案;
(3)嚴格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程式評價投標檔案;
(4)按法律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人或依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完成評標報告。
1.對評標內容、評標過程要嚴格保密,不得向投標人或與該工程無關的其他人員泄露;
2.評標期間和評標結束後的一切資料,包括評標意見、評標結論和對投標檔案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意見等一律不得外傳和泄露;
3.所有資料(包括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表格以及各種文字記錄等)在評標結束後應分別整理、存檔備查,任何人不得複製保留;
4.評標專家選用應採取迴避原則(包括與招標人有關人員和與投標人有關人員應迴避評標),每個評標工作人員只是受聘完成評標工作,不代表所在任何單位或部門;
5.在評標期間,評標人員不得使用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繫,更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與投標人進行聯繫,需詢問、澄清問題由評標委員會統一負責。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開標後當日完成評標工作,做出格式化的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投標人投標檔案符合性審查情況,各投標人報價得分情況,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標,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按本實施細則重新招標。
第六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與定標
第三十三條 確定中標人的原則: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中標人的投標價格應不低於其成本價。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限定在1-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提出確切理由不能履行契約的,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八條 中標的項目班子成員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須經招標人同意,並報縣綜改辦批准。每個項目經理可以同時承擔臨近的兩個單項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十五日內,向縣綜改辦報送裝訂成卷的招標檔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人存在隱瞞招標真實情況、串通某一投標人排斥其他投標人、索賄受賄、泄露有關評標情況、任意終止招標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按法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存在提供虛假投標材料、串通投標、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或排斥其他投標人、向招標人行賄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投標人三年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禮金或其他好處、向投標人透露有關評標情況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並通報所在單位。違反黨紀政紀,將受到相應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將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