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和執行縣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規定;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決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昌縣財政局
- 地點:建昌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範圍:財政
- 職務: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
內設機構職能,財政局職能,
內設機構職能
(一)人秘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協調辦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全縣財政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全縣財政系統依法行政和開展普法教育;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後勤服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出境政審等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制定全縣財政幹部中長期和年度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對全縣財政幹部的崗位專業知識培訓;負責財政幹部職業道德教育;落實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負責縣級財政調研和課題研究工作;協助局機關支部做好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預算國庫股
負責編制全縣預算、縣本級預算草案、組織全縣預算的執行,編制全縣財政決算,縣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預算法》和國家預算管理體制、管理制度。
擬定全縣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管理地方稅收政策;組織罰沒收入和其它非稅收入的管理;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全縣及本級決算情況;匯總審定縣本級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和定額;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審查、批覆縣級部門預算,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匯總年度地方稅決算,指導地方預算管理;擬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財政政策;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的有關聯絡工作;省、市、縣審計局審計縣財政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鄉鎮預算管理信息網路體系的建設,指導鄉鎮財政所的建設工作等。
貫徹落實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財政資金調度;分析全縣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縣本級部門決算,會同有關股室編制縣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縣財政的銀行開戶;擬定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研究國債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本級預算外資金專戶;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本地區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輔導檢查等具體工作。
擬定全縣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管理地方稅收政策;組織罰沒收入和其它非稅收入的管理;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全縣及本級決算情況;匯總審定縣本級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和定額;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審查、批覆縣級部門預算,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匯總年度地方稅決算,指導地方預算管理;擬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財政政策;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的有關聯絡工作;省、市、縣審計局審計縣財政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鄉鎮預算管理信息網路體系的建設,指導鄉鎮財政所的建設工作等。
貫徹落實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財政資金調度;分析全縣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縣本級部門決算,會同有關股室編制縣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縣財政的銀行開戶;擬定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研究國債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本級預算外資金專戶;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本地區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輔導檢查等具體工作。
(三)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
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行政、政法、旅遊、民族宗教等專項資金、武警業務費和出國經費;擬訂行政政法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行政部門財政支出政策、開支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管理;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監管分管的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四)教科文股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財政支出政策、開支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計畫生育及體彩公益金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監管分管的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五)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農村綜合改革的方針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負責農村綜合改革有關項目和數據的調查研究和測算;負責農村綜合改革的宣傳和有關的培訓工作;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管理;負責全縣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負責全縣村級公益性債務清理化解工作;加強對農村綜合改革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六)企業財務股
承擔工業和信息產業、安全生產、商業、糧食、供銷、外經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服務、供銷、外經貿等相關專項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收取縣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技改、節能、信息、安全生產及科技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工業經濟運行分析;監管分管的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七)經濟建設股
承擔發展與改革、交通、環保、建設、國土、物價、地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和建築經濟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建設、國債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編制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擬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金融方面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債務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擬訂擔保業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對擔保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監管分管的部門預算單位及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
(八)農業財務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統籌安排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監管;監管分管的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九)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藥品食品監督、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全縣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策體系的建立;管理縣社會保障和就業、民政、醫療衛生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擬訂全縣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管分管的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
擬訂全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評估核准和備案的審批工作。
(十一)會計事務股
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市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負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宣傳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二)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監督下級財政預算收支情況;監督局內各業務科室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
(十三)政府採購控購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和採購代理機構審核;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進行控購;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核定工作。
(十四)金融管理辦公室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等;擬定我縣金融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訂改善我縣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承接與上級金融辦、各類金融機構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我縣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整頓和規範我縣金融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協調落實縣委、縣政府打擊非法集資各項工作部署,維護金融穩定;研究促進全縣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研究制定全縣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債務管理辦公室
落實政府信用貸款資金監督管理制度,具體負責政府信用貸款項目的貸前評審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政府性債務情況的信息採集、風險預測、額度控制、還款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會同縣金融辦、發展和改革局等其他相關部門對涉債的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初審;負責監督項目實施單位的資金使用和債務償還;負責對上一年度政府性債務進行總結評價,提交下一年度的債務計畫;負責起草縣本級政府債務計畫、項目、額度及年度償債方案;負責對政府債務實行“借、用、還”一體化管理;對全縣領導幹部離任所行成的債務進行確認。
(十六)礦產品統管辦公室
負責全縣礦山企業礦產品外運的管理;負責協調國、地稅的稅收管理;負責公安局稅偵大隊對礦山企業礦產品稅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環保局徵收礦山企業的排污費;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徵收礦山企業養老保險金;協助地稅局搞好稅收調研,為合理制定礦山企業納稅定額提供第一手資料。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宣傳貫徹中央、省、市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及申報工作;對立項項目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具體職能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我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措施。
(2)制定我縣農業綜合開發的總體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上報、下達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計畫。
(3)統一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款、借款、有償資金回收、債務核算及決算。
(4)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考察、篩選、初審、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和申報,負責國家批准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竣工驗收及完善固定資產的移交手續。
(5)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受益農戶的培訓工作。
(6)負責支持、扶持、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重點龍頭項目,協助龍頭企業進行項目申報。
(7)負責我縣農業綜合開發的宣傳和調研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總體思路和管理機制。
(8)承辦縣政府及財政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我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措施。
(2)制定我縣農業綜合開發的總體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上報、下達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計畫。
(3)統一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款、借款、有償資金回收、債務核算及決算。
(4)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考察、篩選、初審、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和申報,負責國家批准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竣工驗收及完善固定資產的移交手續。
(5)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受益農戶的培訓工作。
(6)負責支持、扶持、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重點龍頭項目,協助龍頭企業進行項目申報。
(7)負責我縣農業綜合開發的宣傳和調研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總體思路和管理機制。
(8)承辦縣政府及財政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八)行政事業經費結算中心
管理縣直各部門經費收支業務,對縣直各預算單位的經費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核算和監督。負責全縣各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編報預算執行的監督和管理;決算和日常報表的編制和報送;負責縣直各預算單位經費及預算外資金收支的核算和監督。
(十九)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
負責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類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查工作。具體職能是認真研究和貫徹落實有關財政性資金工程項目審查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辦法,行使對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權;負責對財政性投資工程的預決算進行審查;負責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維修項目的預決算進行審查;參與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標底的測算工作,保證工程項目標底的合理性;參與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現場跟蹤檢查;參與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結算工作。
(二十)財源建設辦公室
編制實施縣區財源建設規劃,參與有關縣、鄉財政及財源建設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執行鄉財縣管的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對全縣鄉鎮財務進行核算和監督。具體負責鄉鎮財政管理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鄉鎮財政所日常業務指導和檢查工作;負責鄉財縣管的指導和檢查工作。
(二十一)非稅管理辦公室
非稅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能是對非稅收入徵收與管理。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制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具體的職能是:按非稅收入管理範圍進行收費項目管理、直接徵收管理、委託徵收管理、非稅收稽查管理、非稅收入票據管理、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和非稅收入撥付管理。
財政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與鄉(鎮)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制度辦法;監督國家、省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落實情況。
(三)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和全縣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根據全縣財政預算安排,會同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擬訂稅收收入計畫;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
(五)參與擬訂全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組織制定全縣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具體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黨派團體經費支出,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城市建設、交通水利、農村農業、水利林業等項目支出預算及資金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負責辦理和監督全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拔款;組織執行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擬訂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指導鄉(鎮)財政管理工作。
(六)負責制定全縣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監督考核集中採購機構並管理採購代理機構。
(七)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國家、省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和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
(八)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財政性投資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債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擬訂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參與涉外債務談判。
(十)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全縣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財政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事項進行查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一)管理和監督全縣礦產品各項稅費征繳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