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主要介紹東港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該辦法共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港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 地區:東港市
  • 對象:農村
  • 時間:2013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規範委託代理服務和監管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丹東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丹政辦發〔2013〕1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港行政區域內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三資”的委託代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東港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三資辦”)設在市農經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管理信息統計、網路監管、組織培訓、監督檢查等項工作。
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也要相應成立“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管站,負責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由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第四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委託代理制。即在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委託鄉(鎮、街)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代管。代理工作依據相關工作流程規範運行。
第五條 各鄉鎮依託經管站,建立代理中心。代理中心應配備必要辦公設備,可單獨設立辦公場所,也可設在鄉鎮便民中心。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財務核算、變更登記、微機錄入、信息上傳、網路維護等項工作。
第六條 代理中心主任由經管站站長兼任,兼職人員開支渠道不變;人員不足可外聘,開支和辦公經費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經費中提取;經費提取標準和外聘人員數量,由各鄉鎮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與被代理方協商確定,並簽署協定書,協定書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七條 全市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信息監管系統由市、鄉鎮政府分級管理、分級使用、分級維護,各負其責。代理中心實行按月結賬制度,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數據上傳工作,並要保證網路暢通。每鄉鎮設定聯絡員一名,保持日常聯繫。
代理中心統一使用丹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軟體,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組為主體,進行會計核算,建立 “三資”台賬或登記簿,實行動態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同時備份歸檔。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金由代理中心統一管理和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存代理中心入賬,做到應收盡收。實行賬、款、支票、財務印鑑分管和“雙印鑑”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收支管理及審批等按《丹東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代理中心每季度至少清查核對資金一次,並將清查核實情況及“三資”重要變更事項上報市“三資”辦,每年與各村進行一次全面的帳務核對,雙方要簽字,確認“三資”數據,確保資金安全。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必須到代理中心報賬。屬經營性收入的,應出具相關稅務發票或財政部門監製的收款收據;屬非經營性收入的,應出具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監製的收款收據。嚴禁無據收款、“白條”入賬以及隱瞞、截留、坐支。
第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支出,必須取得註明用途、時間、金額、地點等內容的合法原始憑證。核銷時必須有經手人、財務負責人簽字,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方可到代理中心報賬。
第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專項台賬,及時核算債權債務變動情況,錄入代理中心軟體系統管理。
第十二條 留歸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等收益納入代理服務和監管範圍,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興辦公益事業、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等,不得用於發放村幹部報酬、支付外債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財務預算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式。預算及預算調整檔案一式三份,村存檔一份、公示一份,上交代理中心一份,代理中心依據此件審核辦理相關業務。年終及時進行決算,全年決算年終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後,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村民公布後,報代理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增加或減少應當及時登記,並上報代理中心變更調整台賬。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制定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並簽訂書面契約。承包費、租金或出讓金收取及契約簽訂、檔案管理等應接受代理中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發包應提前向代理中心提出書面報告。代理中心、經管站、鄉鎮“三資”領導小組對發包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無誤後,交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代理中心備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農村集體資源發包期不得超過三年,確因生產周期需要可延長到五年。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由代理中心組織評估:
1.實行參股、聯營、合資、合作經營的;
2. 有拍賣、轉讓、交易等產權變更情況的;
3. 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
第十八條 需要進行評估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向全體成員公布,並報代理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實行公開招投標時,應有代理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參與。
第二十條 各村都要組建村務監督委員會,承擔農村集體“三資”監管職能。各鄉鎮應統一刻制村務監督委員會專用章,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保管。
第二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1.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需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後方可入賬。
2.全程監督村級集體投資項目和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招投標活動,保證集體資產資源得到保值增值和有效合理利用。
3.配合鄉鎮開展村級財務審計。
4.其成員要履行農民負擔義務監督員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會賬目或“三資”管理有異議的,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查閱、審核或直接向代理中心提出。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健全和完善財務公開制度,接受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監督。年初公布財務預算方案,每季(月)公布各項財務收入、支出、資金結餘情況,年末公布財務決算、“三資”經營、債權債務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公開資料應當一式三份,一份用於公開,一份由村委會存檔,一份由代理中心存檔,代理中心同時存檔公開欄照片電子文檔。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設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經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公室依法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常規審計,對農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三資”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資產和資源的運營、村幹部離任經濟責任等進行專項審計,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管站按月開展帳前審計工作,並按規定開展專項審計、收支審計、離任和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業務,代理中心應對審計結果及時備案。
必要時,經市政府同意,可委託市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代理中未按規定設定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填報各種財務報表的,無據收款、白條入賬、坐收坐支,以及未及時上報和公開集體“三資”變化情況等,由市農經局或鄉鎮政府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等問責。
第二十六條 對工作中敷衍塞責,失職瀆職,使集體“三資”遭受損失,引發群體性事件等不良後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集體“三資”代理服務和網上監管等有關規定,使集體“三資”受到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東港市農村經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東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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