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護農村集體產權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2015〕3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管理辦法(試行) 
  • 文號:武政規〔2016〕8號 
  • 有效期:5年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護農村集體產權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2015〕3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條例》的規定,堅持民主決策、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准登記成立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經營權的生產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經營項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源,以發包、出租、出讓、處置等方式,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或者使用。
農村集體資金採購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五條 市、區分別建立由監察、組織、民政、財政、國土規劃、水務、農業(農村經管)、審計、工商、住房保障房管、園林和林業等部門組成的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市、區農業(農村經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的監督管理和工作指導。
各街道(鄉鎮)農村經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的監管和服務,負責對街道(鄉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服務中心進行監管指導。
第六條 按照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對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交易服務費。
第二章 交易和採購範圍
第七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
(一)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四荒”地(系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林地、草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二)通過公共積累、投資投勞所興辦的集體企業資產或者權益,以及通過兼併、分立、有償轉讓等方式形成的股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購置的各種工具、機器和設備等;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控股、參股、聯營、合資、合作的企業以及從事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資產中,按照契約、協定、章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資產或者權益;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資產;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用於農、林、牧、副、漁業生產投入而形成的資產或者權益;
(七)國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對農村集體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捐贈的財物及其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減免稅形成屬於集體所有的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設立的專項資金,徵用集體土地各項補償費中屬於集體所得部分,生產經營者上繳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員上交的集體提留、鄉鎮統籌費及勞動義務工(不含國家使用的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形成的資產;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所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境外投資所形成的資產、股權及其權益;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下列使用農村集體資金進行採購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採購:
(一)工程類: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維修工程、裝飾裝修等建設項目,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護、園林綠化、環境治理等項目;
(二)貨物類:農業生產設施、農業生產工具、車輛、辦公用品和設備等項目;
(三)服務類:印刷、會務服務、專業諮詢、財務審計、教育培訓、信息系統開發維護、物業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設計、工程造價等。
第三章 交易和採購平台
第九條 本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包括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區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街道(鄉鎮)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站等機構,是為本市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作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的平台,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鑑證等服務,並提供政策諮詢、項目包裝、價款結算、業務培訓、價格指導、資產評估、投融資、招投標等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條 進入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行為,須統一使用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的交易管理系統軟體,以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高效運行、實時監管。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項目,交易和採購主體可自願選擇到各級交易平台辦理。
第四章 交易和採購程式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應當按照《武漢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交易方式可採取協定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農村集體資金採購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採購方式可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
第十三條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對進場完成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和農村集體資金採購行為出具憑證,該憑證作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賬務管理和撥付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管和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行為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平調、破壞,以及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十五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影響,導致交易活動和採購行為無法正常開展,經處理仍未能解決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和委託方有權作出中止交易(採購)、終止交易(採購)、延期交易(採購)的決定,同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及時公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過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依照仲裁協定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違紀的,移交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的標的額、面積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和採購的;
(二) 採取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等不正當手段,實現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的;
(三) 不按照規定通過民主表決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審查,徇私舞弊發包、出租、出讓等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進行集體資金採購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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