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臨湘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的一份暫行辦法,做到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湘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 要求: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
  • 檔案號:中辦發〔2006〕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保值增值,有力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規範與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07〕6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指村集體原始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集體資產處置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各有關單位幫扶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建築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果園、牲畜、農田水利設施、硬化道路、教體文衛設施、村辦企業、對外投資及其他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於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旱地、荒地、荒山、林地、茶園、果園、水面、河道、灘涂、宅基地、礦產等自然資源。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成立以主管農業的副市長為組長,市人大農工委、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市紀委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農村經營管理局為成員單位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經管局),市農村經營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由市農村經營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相應成立由鄉鎮長任組長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並成立以鄉鎮人大、紀委、司法等相關負責人組成的“三資”代理服務監督委員會,對“三資”代理服務進行監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具體負責本鄉(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將原設立的“村賬鄉鎮代管中心”更名為“XX鄉(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將原來的資金代理服務職責拓展為資金、資產、資源代理服務。其性質為非經營性的服務組織。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主任原則上由鄉(鎮)經管站站長擔任。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業務接受市農經、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培訓、指導和監督。
鄉(鎮)政府要保證“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正常工作經費,確保本鄉(鎮)“三資”代理服務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實行村級委託代理服務制。即由各村出具委託書,將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給鄉(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進行代理服務。“三資”代理服務必須堅持村民自願和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包括分配權)、審批權、收益權、債權債務關係不變的基本原則進行。不準擅自平調、挪用、代扣代繳、變賣轉讓、租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
第八條 村級村民監督委員會要設立民主理財小組,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的監督工作。
鄉鎮代理服務中心設定專職會計1名,負責監督和管理各村賬目的記載、公開、入檔。設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1名,負責監督和辦理各村現金收支業務。各村設報賬員1名,負責本村財務收支業務和向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送財務會計資料,管理本村財務檔案。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必須按照財政部制訂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為各村設定賬薄、會計科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要求,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承包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益、資產處置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各種專項補助資金、“一事一議”收入、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占用的補償和收益等,均應當及時繳入本村在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銀行賬戶。嚴禁村集體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禁止隱瞞、截留、坐支、挪用。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金周轉遇到困難,需要向單位或個人臨時借貸資金時,必須事先履行“四議兩公開”(“四議”即:黨支部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兩公開”即: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下同)程式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將借貸的資金全額存入本村在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銀行賬戶,然後按規定程式使用。禁止先使用後入賬。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任何屬於集體的資金款項收入時,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並加蓋本鄉(鎮)農村“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和會計人員印鑑,開出金額應與實際金額一致。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規範的收據。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國家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來的專項資金,必須建立專戶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調專項資金,改變資金使用用途。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每月和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對銀行存款賬目和庫存現金。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審批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辦理財務支出事項時,必須取得真實、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齊全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在原始憑證上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最少要有一名證明人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報賬員在規定時間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記賬。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切購置貨物都必須取得有效發票。禁止使用虛假票據和自製原始憑證。
(三)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當對原始憑證認真審核。審核通過的,由“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接收記賬;未經審核通過的,“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不得記賬。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單項支出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村級財務主管審批,500—2000元由村級財務主管審批後,報村主任或支部書記簽字同意,2000—5000元由村、支“兩委”集體研究決定,5000—10000元由村、支“兩委”會同村務監督委員會商定,1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編制: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年初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式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並按照預算方案進行實施。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嚴禁制訂赤字預算。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方案應當包括收入和支出預算,收益分配預算,幹部報酬預算,應付福利費預算,固定資產購建和大宗物資採購預算,資產(資源)處置預算,資金籌措及投向預算等項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客觀原因需要調整預算方案時,應當按照原程式進行審議通過。未經“四議兩公開”程式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不得實施。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財務收支預算方案應當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年終及時進行財務收支決算,決算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崗位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明確資金管理崗位職責,根據規定製定庫存現金限額,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現金不得坐收坐支。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現金日記賬和現金出納登記簿,做到日清月結,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核算。
(三)實行委託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當按村設立獨立的資金賬目,準確、清晰記載資金收付情況。禁止隨意互相拆借、平調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
(四)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採取安全措施,大額現金及時送存開戶銀行,防止資金丟失和被盜。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三資”代理服務服務中心的資金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和管理現金。禁止超限額存放現金。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核定現金結算範圍和標準,超過現金結算範圍和標準的,一律採用銀行轉賬結算方式。非特殊情況禁止大額使用現金結算。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應當建立《現金出納登記薄》,做到賬款、賬實、賬據、賬賬、賬表相符,並且日清月結。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集體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明晰資產產權,建立資產台帳。通過建立資產台賬,如實登記和反映集體賬內外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其變動情況。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加強資產管理,按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清查: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備保管員,明確保管員的職責,保管員應當對集體所有的庫存材料、物資、產品、固定資產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保質負責。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賬核心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以重置完全價格登記入賬;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屬於人為原因的,依法適當賠償,並及時做出賬務處理。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賬核心算的庫存物資、材料和產品應當每半年清查、盤點一次。對盤盈的產品、物資、材料,應當及時登記入賬;對盤虧的產品、物資、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應的處理。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納入賬核心算的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費用列支的普通財產應當專門登記,每季度清查、盤點一次。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查結束後對有賬無物的各類資產和呆死賬,應當註明原因,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式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進行核銷。
第十七條 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為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下列資產登記簿:
(一)《固定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固定資產的類別、名稱、單價、單位、規格、數量、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存放地點和責任保管人。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固定資產還應當登記承包或租賃單位(個人)的年承包費或租賃金的金額、期限及兌現情況。
(二)《產品物資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產品物資材料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金額及存放地點,特別要登記清楚領用、交還和責任保管人。
(三)《債權債務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時間、經濟事項的內容、約定還款期限等。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行資產評估:
(一)對外投資、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時;
(二)對外出售、出讓時;
(三)因經營需要與企業或個人參股、聯營、合作、合夥時;
(四)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撤銷、合併或者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時。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評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評估由鄉(鎮)資產、資源交易中心按程式組織實施。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進行評估前應當充分徵求村民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開。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要入檔保管。
第二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資產時,應當制定具體方案;方案內容應當包括:
(1)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
(2)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價格和條件,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價格應當依據評估價格確定;
(3)資產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的形式。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方案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向鄉(鎮)資產、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法按程式進行。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資產應當簽訂要素完整齊全的書面契約,並報鄉(鎮)資產、資源交易中心備案。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履行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契約,確保承包金、租賃費、出讓金等及時足額入賬。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資產承包、租賃、入股、出讓、出售風險預案,加強資產監管,一旦出現風險,及時採取資產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參與經營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承包、租賃、投資、入股和合作經營的,應當加強契約履行的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向全體村民公開。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經營目標、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辦法,並向全體村民公開。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參與經營活動的承包費、租賃金、投資收益、入股收益、合作經營收入、統一經營收入等,都應當及時納入賬核心算。禁止坐支、挪用、隱瞞和侵占。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大額工程項目,按照有關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採購大額物資或設備,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採購計畫。內容包括採購物資、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採購價格、採購方式、資金來源和用途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採購大額物資或設備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同時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採購大額物資或設備應當組成採購小組進行集體採購。採購小組成員由村幹部、財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組成。
(四)物資或設備採購需要入庫的,由保管員驗收入庫;直接使用的,由使用單位或個人簽收。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採購大額物資或設備要簽訂採購契約,約定採購時間、質量要求和售後服務等。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採購結果應當及時向村民公開。
第五章 資源管理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和由國家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的國有資源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建立《資源登記簿》。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座落、面積、經營狀況等。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以村為單位建立相應的《資源台賬》。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承包、租賃、入股、拍賣等形式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入股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用途以及承包費、租賃金、入股、拍賣收益和承包、租賃、入股、拍賣的期限和起止時間等。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入股、拍賣,應當按下列規定程式進行公開協商和公開招投標: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非家庭承包方式統一承包集體資源的,應當制定承包方案。內容包括承包項目的名稱、類別、地址、面積、用途、承包費、租賃金和承包範圍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拍賣方案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式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然後報鄉(鎮)資產資源交易中心。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拍賣集體資源,應當以公開協商或公開競標(競價)的方式確定承包費、租賃金、投資收益、拍賣金和中標人。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投標單位中標後,應當及時公布中標結果。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入股、拍賣工作結束後,應當將發包方案、中標結果等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集體資源時,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當按下列規定加強契約管理: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集體資源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書應當使用統一文本,統一編號,內容明確,要素齊全,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清楚。契約簽訂後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歸檔保管。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集體資源的收入和收益,應當全額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帳核心算,並及時向全體村民公開。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出讓、入股、拍賣集體資源的契約及有關資料應及時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收益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除全體村民共同受益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外)應當有償使用。國家和有關部門依法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收益屬於集體所有,應當全額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帳核心算,只能用於發展生產和公益事業開支。禁止將土地收益用於幹部報酬、解決村幹部福利以及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收益使用,應當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式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並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應當依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監督,並接受上級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的審計。其監督和審計的主要方式有:內部牽制、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清查審計等。
(一)內部牽制: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應當堅持不相容職務職責分離原則,審批、審核、記賬、出納員、保管員不得相互兼任,做到管賬不管錢物,管錢物不管賬。支票印鑑分別保管,收付業務不得由一人辦理。
(二)民主理財:由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村“三資”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本村資產、資源的購建、出售、發包和處置的全過程。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或提議否決)不合理開支和不合理的招投標。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主理財小組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資源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流失,確保其保值、增值。
(三)財務公開:各村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民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式是: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提供公開資料和具體方案,民主理財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交村民委員會通過財務公開欄及時公布。公開的時間定為在下季首月的上旬完成。民眾要求強烈及國家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要及時公開。民眾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村民主理財小組投訴,民主理財小組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詢問或向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投訴。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在10日內予以解釋和答覆,對於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予採納。
(四)清查審計:各村民委員會要每年組織一次有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的“三資”清查。清查的主要內容為:各項計畫完成情況,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集體資產購建與處置情況,資源發包、承包情況,強農惠農資金補貼發放情況,專項資金管理情況等,清查結果要向村民公開。
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和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村“三資”管理情況進行清查和審計監督。清查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資金、財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承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收益(利潤)的分配情況;承包費等集體專項資金的預算、提取和使用情況;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籌勞情況;上級各項補助、補償、社會捐贈情況;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等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民眾反映強烈的其他財務事項等。清查審計單位應充分聽取當地民眾意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出具清查審計報告,作出清查審計結論,並將結果向村民公布。
對清查審計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當在審計結論和決定中明確,分別按規定上繳國家或退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及時督促整改,避免村集體經濟遭受損失。
第二十九條 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對下列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
(一)原始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
(二)財務收支審批程式;
(三)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會計事項,“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會計不得登記入賬,應當退回給村報賬員,由村報賬員退回給當事人。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違反法律與本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並實行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私分、損壞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
(二)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集體資產、資源的;
(三)擅自出借集體資金、資產的;
(四)不經民主決策程式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式進行村集體建設工程招投標或物資採購徇私枉法的;
(五)村集體收入不入賬、“三資”不登記、私設“小金庫”或揮霍浪費集體資金的;
(六)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不認真解決,導致群體性上訪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其它需要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凡我市以前出台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農村經營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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