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盤活用好和規範監管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打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礎,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實施方案和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4〕41號)精神,現就萬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時間:2014年
一、總體要求,二、對象和範圍,三、重點任務,四、時間和步驟,五、產權界定,六、工作要求,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部署,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合法權益,充分運用2012年全區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成果,再用半年時間,全面摸清農村集體“三資”底數、明晰權屬、完善制度,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堅實基礎,促進農村集體“三資”的規範管理和有效經營,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依法清理。清產核資工作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實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資產的形成過程,從有利於資產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地推進清產核資有關工作。三是堅持民主公開。要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積極參與、主動配合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本次清產核資結果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張榜公示,廣泛徵求意見,並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確認。四是堅持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清產核資工作要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區級相關部門和鎮鄉、涉農街道(以下簡稱鎮鄉)政府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要制定有關政策,加強協調指導,妥善處置權屬問題。

二、對象和範圍

(一)清產核資對象。本次清產核資對象主要包括全區鎮鄉、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合辦且控股的企業或者組織等。
(二)清產核資範圍。本次清產核資時間節點為2013年12月31日。
本次清產核資範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全部資金、資產、資源(包括未納入財務核算的資金、資產,以及未明確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主要包括內容詳見附屬檔案)。2012年已經清理的,再次覆核確認;對有變動的,重新清理審核確認。
1.資金。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含地票交易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部分)、有價證券以及各種應收、應付款項等。
2.資產。主要包括:一是辦公設備、交通工具、農業機械、建築物等。二是鄉村道路、橋樑、農村水利工程及農田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三是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公共服務中心、養老、教育、文化、衛生等設施。四是集體投資或興辦經營實體應享有的資產份額。五是接受捐贈或無償撥入的財物。六是商標、商譽、專利權等無形資產。
3.資源。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宅基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鎮鄉企業用地等建設用地,荒山、荒灘、荒溝、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經明確到戶的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底數。在宣傳動員的基礎上,組織進村入戶調查核實,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三資”類別、數量、來源、去向和管理等情況。
(二)明晰權屬。依據《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農經發〔1998〕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實確認資產、資源產權歸屬,辦理或完善有關產權手續。對有權屬爭議的、難以界定的資產、資源,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
(三)確認價值。已納入財務核算的“三資”,嚴格按照財務資料確認其價值。對未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性資產,要依據有關規定,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認可的方式,合理評估其價值。其他資產、資源,是否進行價值評估確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自主決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清產核資資料整理歸檔,建立健全管理台賬,妥善管理。進一步強化財務核算,完善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和規範等。

四、時間和步驟

本次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用半年時間完成。
(一)啟動階段(2014年8月~9月)。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要求,建立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明確責任分工,調配工作人員,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導等各項措施。各鎮鄉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動員,搞好業務培訓,紮實做好本次清產核資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清理階段(2014年10月~12月)。按照本次清產核資的對象和範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充分運用2012年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成果,規範、有序組織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全面進行清理。每個村成立由駐村幹部、村兩委和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會計(含報賬員)、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民眾推薦的村民代表參加的清理核實小組,以2012年清理結果為基礎,以原始發票、契約協定、權屬證書、檔案資料等合法、合理資料為依據,對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三資”進行全面清產核資,並形成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對2012年已經清理,且權屬清楚、價值明確的,可按照程式組織覆核確認;對有變動的,重新清理審核確認,對已經確權到戶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沒有變動的,可以確權頒證成果確認。
2.張榜公示。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本次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期間,要安排人員全面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接待農民民眾的諮詢和反映,並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及時組織核查並妥善處置。
3.依法確認。公示結束後,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本次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應經參加成員會議全體參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後確認。
4.嚴格審核。各鎮鄉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清產核資工作及結果進行認真審核,特別是對土地被徵用較多、“三資”總量較大、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切實做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現狀清楚、分類科學、產權明晰、程式規範、結果準確。
5.建檔建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以審核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為依據,準確登記,建立健全台賬。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及時組織整理歸檔,妥善管理。按照“三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資源管理以及民主管理、委託代理、電算化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和規範,著力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
(三)總結階段(2015年1月~2015年2月)。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清理結束後,進行全面總結上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鎮鄉街道組織全面檢查驗收,做好核實、審核匯總和工作總結,將審核匯總的相關清產核資結果報送相關部門審核後,於2015年2月10日前將部門審核後的清產核資結果和工作總結報送區委、區政府,並抄送區農委。

五、產權界定

本次清產核資中,權屬界定是一項複雜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的原則,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三者的利益。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合理進行權屬界定,對於特殊情況,依照以下原則界定。
(一)土地。對因界線交叉、村社撤分和合併等,引起權屬爭議的地方,應嚴格按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及時到國土部門完善確權登記工作。對暫不能達成一致的,協調雙方劃定爭議宗,暫不予以確權登記。
(二)林地。對已流轉但還未確權的集體山林,應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依法依規確定林權。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應因地制宜採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規確定林權;對不存在林權爭議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沒有確權的應及時確定林權。
(三)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因集體經濟組織暫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設手續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區級相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分類妥善處理。
(四)水利設施。對權屬關係已明確並經區政府頒發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證的水利設施,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對權屬關係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結合實際,確定相應的權屬關係。
(五)鎮鄉企業。根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鎮鄉企業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確定鎮鄉企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產權。
(六)村衛生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業務用房,或利用學校等農村集體閒置房產設定的村衛生室,房屋產權和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出資單獨修建(含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資修建)、產權已經明確的衛生室,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產權未予明確的衛生室,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屬據實確認。
(七)村便民服務中心。按照《農村村級社會公共服務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渝委辦發〔2006〕21號)的要求,新建村便民服務中心(包括農村社區養老服務站、五保家園、農村幸福院等養老設施),產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八)文化資產。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以及圖書外借點,無獨立房屋產權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據產權明確和登記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對政府出資單獨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其管理的圖書、音像資料、共享工程計算機等文化設備,其所有權屬於鎮鄉綜合文化站,由村級使用。農村綜合廣播信息系統列入區政府資產,實行區、鎮鄉、村三級共用。
(九)教育資產。對於農村教育閒置資產,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分管區領導為總召集人,區財政局、區經濟信息委、區教委、區交委、區農委、區民政局、區國土資源局、區文廣新局、區衛生局、區水利局、區信訪辦、區林業局、區政府法制辦、區房管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區級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研究處理重大事項。區農委負責本次清產核資日常統籌協調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負責本次“三資”清理的業務指導和培訓,重點培訓資產確認及權屬界定等。各鎮鄉也要成立以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深入宣傳培訓。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欄等各種媒體平台,採用基層幹部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要求,讓廣大幹部民眾充分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區級部門和鎮鄉要加強層層培訓,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有關政策、方法、程式等,培訓到每一位工作人員,切實保障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依法、及時、準確開展。
(三)強化督查指導。區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聯席會議要組織成員單位加強對本次清產核資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各鎮鄉也要加強督查指導,及時組織和幫助指導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有序推進、圓滿完成。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方,要及時通報,進行督辦。對落實信訪穩定責任制工作不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穩定因素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屬檔案:部分行業清產核資重點內容
附屬檔案:
部分行業清產核資重點內容
行業
主要內容
資產類型
國土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票和增減掛鈎收益價款。
資金
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包括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經營的荒山、荒灘、荒溝、荒丘等)。
資源
房管
農村集體房屋。
資產
交通
農村公路中的鄉道和村道。
資產
水利
主要為農村水利工程及農田水利設施,包括小(二)型水庫、小型水閘、小型堤防、小水電站、水土保持工程、山坪塘、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節水灌溉工程、小型灌溉排水泵站、小型渠道、窖池、機電井、其他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小微型水利工程。
資產
教育
農村閒置校地和校舍。
資產
林業
1.集體林業經濟組織的資產。
資產
2.林地。主要包括:一是農村承包林和機動林地;二是因林權爭議未確權,但歷史以來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林地。
資源
民政
村級公共服務中心或村便民服務中心(包括農村社區養老服務站、五保家園、農村幸福院等養老設施)。
資產
衛生
村衛生室,包括村衛生室房屋產權和建設用地所有權。
資產
文化
1.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
資產
2.農家書屋。
資產
經信委
鎮鄉企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產權。
資產
農業
1.已入賬的資金、資產和未入賬的經營收益。
資金
資產
2.未入賬的經營性資產。
資產
3.農村承包耕地及機動地等。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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