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17
  • 實施時間:2012.12.30
第二章 籌資籌勞範圍、對象、標準和程式,第三章 籌資籌勞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二章 籌資籌勞範圍、對象、標準和程式

第九條 籌資籌勞的範圍包括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建養村屯道路、農村環境和土地整治項目以及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第十條 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持興建的由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可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第十一條 由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彌補企業虧損以及村務管理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納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第十二條 籌資的對象為戶籍所在村註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的對象為戶籍所在村註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男性勞動力年齡是18周歲至55周歲,女性勞動力年齡是18周歲至50周歲。
第十三條 五保戶、現役軍人免除籌資籌勞義務;退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免除籌勞義務。
第十四條 對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義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資;對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村民申請減免籌資籌勞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減免,並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籌資籌勞原則上不得超過省政府規定的限額。籌資籌勞的具體分攤辦法應尊重村民意願,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籌勞應當按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勞動量。
村民自願多出勞的,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但不得超過籌勞上限的20%。
第十七條 籌資籌勞項目屬全體村民受益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屬屯組受益的,由屯組十分之一以上的農戶提出;屬部分村民受益的,由受益戶十分之一以上的農戶提出。
第十八條 全體村民受益的項目,應當由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會議,並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
屯組受益的項目,應當由本屯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本屯組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會議,並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
部分村民受益的項目,由每個受益戶出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經到會人員全體同意。
第十九條 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表決通過的以資代勞、籌資籌勞減免等情況的方案,應當在本村(組)內進行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7天。
第二十條 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提出,按照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核算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第三章 籌資籌勞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籌資籌勞項目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起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二條 依法收取籌資款和安排勞務,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省農民負擔監督卡上進行登記,並向出資、出勞者出具籌資收據和出工證明。
第二十三條 籌勞一般應當安排在農閒期間,出工不得用於村級公務和跨村使用。
不需村民投工或者村民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
第二十四條 籌勞應當以出勞為主,不得強制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以資代勞。
第二十五條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農民勞均日純收入水平。具體標準,每年年初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
以資代勞人數超過受益勞動力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禁止全部以資代勞。
以資代勞資金應當在使用勞務前交納,由村民委員會代為收取。
以資代勞資金必須全部用於支付代勞者的勞動報酬,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民出資、出勞情況及時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對村民出資、出勞及使用情況的全程監督。
第二十七條 籌資籌勞資金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支出實行報賬核銷制。
籌勞實行工票管理和預、決算制度,由村民委員會登記造冊後,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共同對籌資籌勞項目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驗收的項目,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通過籌資籌勞興辦公益事業所形成的資產,歸議事主體共同所有。
第三十條 政府對由村民籌資籌勞興辦的村內集體生產、生活性公益事業,可採取項目補助、籌補結合、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對籌資籌勞財政獎補扶持的項目,具體規程、獎補比例、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農村審計機構應當依法對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籌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強行籌資或者強行以資代勞的,責令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對強制出勞的,責令其按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付給村民相應的報酬;違紀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交村民會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違紀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交村民會議處理:
(一)弄虛作假、違反議事程式、擅自立項的;
(二)籌資籌勞超出上限或者審批標準的;
(三)以檢查、評比、考核、達標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資出勞的;
(四)超出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和勞務的;
(五)平調、截留、挪用所籌資金、以資代勞金或者改變籌資用途的;
(六)所籌資金和勞務不在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不出具收據和工票,不張榜公布的。
第三十五條 村民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籌資籌勞義務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改正,也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需要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籌資籌勞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標準文本。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國有農場及農場職工興辦籌資籌勞公益事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1995年3月省政府發布的《吉林省農民承擔勞務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2002年省政府發布的《吉林省村級範圍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02]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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