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是為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
  • 目的: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關於轉發省農業廳關於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1〕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農業廳《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農業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農業廳)
為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籌資籌勞管理原則
1.本辦法所稱的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2.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
3.凡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籌資籌勞的範圍和對象
5.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村莊整治中的公共建設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屬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持的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範圍。
6.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必要時,可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適當縮小為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籌資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對象為籌資對象中的勞動力(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
五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農村低保戶不承擔籌資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1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籌資籌勞的標準、減免和獎補
8.籌資籌勞實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籌資不得超過20元。每個勞動力每年籌勞不得超過5個工日。
9.屬於籌勞的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組織村民出工出勞,不得變相籌資,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本人自願以資代勞的,須有充分的理由並由村民本人或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審批。以資代勞的工價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並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10.根據農村集體生產生活公益事業發展需要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村民承受能力,需要調整籌資籌勞標準以及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公布實施。
11.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給予減免籌資或籌勞。對減免申請,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審議籌資籌勞事項時一併審議決定,或者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民委員會按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決定並向村民公示。
12.對農民通過籌資籌勞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各級人民政府採取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具體比例和額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同時,鼓勵、提倡社會各界捐助、集體經濟投入等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籌資籌勞的程式
13.需要確定進行籌資籌勞的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籌資籌勞事項,應當在會前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籌資籌勞事項,村民代表應當在會前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14.召開村民會議審議籌資籌勞事項的,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農戶的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籌資籌勞事項的,應當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
會議議事過程要充分發揚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見,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籌資籌勞事項,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並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15.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共同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16.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審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和限額標準的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或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方案提出糾正意見。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答覆;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籌資籌勞的管理
17.對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並張榜公布。
18.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審核公布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數額,收取資金和安排出勞,同時向出資人或者出勞人開具籌資籌勞憑證。
19.村民應當執行經民主程式審議通過並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籌資籌勞方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20.籌集的資金歸所議事項受益人口共同所有,納入村級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籌資籌勞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自覺接受村民和村民理財小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所籌集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21.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是否符合籌資籌勞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22.對預算投入較大、建設周期長的籌資籌勞項目,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整體規劃,分年度籌資籌勞,分步組織實施。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跨年度籌資籌勞的,須經全體村民同意,逐級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監督與罰則
2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24.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25.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情節嚴重的,應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26.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第25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27.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當地當時工價標準付給村民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25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其他規定
28.因防洪、搶險、抗災等緊急任務需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的,按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29.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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