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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推進海峽西岸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出資出勞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民眾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限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
第五條 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村莊整治中的公共建設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屬於明確規定由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只有少數人獲得利益的項目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第六條 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用於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的建設項目,由受益村共同協商,上級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力、統一施工的原則,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可納入籌資籌勞範圍。
對政府給予補貼支持用於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的建設項目,村民委員會或共同直接受益的相鄰村按照上款原則,可納入籌資籌勞範圍。
第七條 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
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指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
第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到會村民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給予減免:
(一)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
(二)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第九條 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農村低保戶不承擔籌資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第三章 籌資籌勞的程式
第十條 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應當向村民公告,廣泛聽取意見,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會議所作籌資籌勞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農戶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第十三條 籌資籌勞方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章 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十四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行上限控制。一年內每人籌資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原則上按年度籌資,確有需要,也可以幾年累計籌資(不得超過三年)。一年內每個勞動力籌勞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對於由部分自然村或村民小組進行籌資籌勞的資金和勞務,計入年度村內籌資籌勞總額,不得超過上限控制標準。村民自願捐資不納入一事一議管理範圍。
第十五條 對經按程式審核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數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設區市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出資人或者出勞人開具籌資籌勞專用憑證。
第十六條 村民應當執行經民主程式討論通過並經有權機關審核的籌資籌勞方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進行說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村民一事一議所籌集的資金屬於村集體資金,由村民委員會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做到一事一決算。籌資結餘部分,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結轉到下年度興辦村內公益事業,也可以退返給原籌資人。
村務監督小組負責對籌資籌勞情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後,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農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把籌資籌勞標準和使用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籌集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一年(項)一審,並將審計結果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條 屬於籌勞的項目,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以資代勞。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的實際情況提出,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政府批准後,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由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政府可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同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對使用財政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事項,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農業廳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應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違反規定的用工,按照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付給村民相應的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