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00年3月2日頒發,即時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 頒發:2000年3月2日
  • 生效:2000年3月2日
  • 編號:中發[2000]7號
通知內容,發布時間,

通知內容

中發[20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探索建立規範的農村稅費制度、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的有效辦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關係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農民的關係,注意保障農民利益,在農村實行休養生息的政策。特別是改革開放後,通過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調整農產品價格和購銷政策,改善農村分配關係,採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措施,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保持和發展了農村好的形勢。
但是,現行的農村稅費制度和徵收辦法還不盡合理,農民負擔重、收取稅費不規範的問題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門不顧國家三令五申,隨意向農民伸手,面向農民的各種收費、集資、罰款和攤派項目多,數額大;有些地方虛報農民收入,超標準提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強迫農民以資代勞;有些地方違反國家規定,按田畝或人頭平攤徵收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有些部門要求基層進行的各種名目的達標升級活動屢禁不止,所需資金最後攤派到農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層幹部採取非法手段強行向農民收錢收物,釀成惡性案件和群體性事件。這些問題,嚴重侵害了農民的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傷害了農民對黨和政府的感情,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對於這些問題,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農產品供給出現了階段性、結構性和地區性過剩,農產品賣難,價格下跌,對農民收入影響很大。由於整個國民經濟正處在結構調整時期,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的難度增大,農民從二、三產業得到的收入也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增加農民收入,關鍵是要適應農業發展新階段的要求,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開闢農民增收的新途徑和新領域,但這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因此,為了保護農村生產力,實現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必須注意對農民多給予、少索取,整個國民收入分配要在較長的時間內向農民傾斜,並且要突出地抓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讓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只有減輕農民負擔,才有利於農民增收,使農民有能力和積極性進一步增加投入、發展生產,才能真正提高農村購買力,擴大農村需求,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推進農村稅費改革,事關9億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規範農村分配製度,遏制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問題的一項重大措施。積極穩妥地搞好這項改革,用規範的分配方式控制農民負擔,體現農民應盡的義務,既可以把基層幹部從收糧收款中解脫出來,改善黨群、幹群關係,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又有利於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促進農村基層政府轉變職能,精簡機構。各級黨委、政府務必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進行農村稅費改革的重大意義。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農村分配關係的一次重大調整,必須周密部署,統籌安排。我國地域廣袤,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農村稅費改革不僅要有全國統一的政策,而且要允許各地結合本地情況,實行分散決策。同時,這項改革是在過去問題積累多年、積累較深,在當前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又很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精簡鄉鎮機構和壓縮人員、調整支出結構等許多問題,解決起來有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農村稅費改革一定要有組織、有步驟地推進,通過試點積累經驗,完善政策,為全面實施改革創造條件。
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推進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規範農村稅費制度,從根本上治理對農民的各種亂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進一步鞏固農村基層政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長期穩定。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從輕確定農民負擔水平,並保持長期穩定。堅決取消對農民的各種亂收費,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民的承受能力,從輕確定負擔水平,給農民以更多實惠。新的農民負擔水平一經正式確定,要保持長期穩定。
(二)妥善處理改革力度與各方面承受能力的關係。在保證農民負擔有明顯減輕的前提下,注意兼顧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和基層組織能夠正常運轉。
(三)實行科學規範的分配製度和簡便易行的徵收方式。採取以農業稅收為主的方式,把農民負擔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實行符合農民意願、能夠為農民所接受的稅收徵收辦法,便於基層操作和民眾監督。
(四)統籌安排,抓好改革試點的配套工作。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要與精簡鄉鎮機構、完善縣鄉財政體制和健全農民負擔監督機制結合進行。試點地區要轉變政府職能,精簡機構,壓縮人員,量入為出,調整支出結構,減少政府開支。
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
(一)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鄉統籌費後,原由鄉統籌費開支的鄉村兩級九年制義務教育、計畫生育、優撫和民兵訓練支出,由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修建鄉村道路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村級道路建設資金由村民大會民主協商解決,鄉級道路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安排。農村衛生醫療事業逐步實行有償服務,政府適當補助。取消在農村進行教育集資。中國小危房改造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所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涉及農民的集資項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稅。
(三)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為了減輕農民的勞務負擔,防止強行以資代勞,農村稅費改革後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村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村級道路、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民主討論決定。村內用工實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無償動用農村勞動力。試點地區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具體步驟由當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調整農業稅政策。農業稅按照農作物的常年產量和規定的稅率依法徵收。常年產量以1998年前5年農作物的平均產量確定,並保持長期穩定。調整農業稅稅率,將原農業稅附加併入新的農業稅。新的農業稅實行差別稅率,最高不超過7%。試點省份的具體適用稅率和農業稅徵收總額,由國務院確定;省級以下試點地區的具體適用稅率和農業稅徵收總額,由省級和省級以下政府按照比現行農民稅費負擔明顯減輕的原則逐級核定。貧困地區的農業稅稅率要從低確定。農民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計稅土地為第二輪承包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的,計稅土地為實際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計稅土地發生增減變化,農業稅應當及時進行調整。現行農業稅減免政策基本維持不變。
徵收牧業稅的地區,取消屠宰稅、鄉統籌費等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後,牧業稅的負擔按照略低於新的農業稅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省級政府制定。
對不承包耕地的漁民的稅費政策調整,由試點地區省級政府參照上述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制定具體辦法。
(五)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按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重複交叉徵收的原則,對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繼續徵收農業特產稅。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可以由試點地區省級政府決定只徵收農業稅或只徵收農業特產稅;也可以決定在農業特產品集中產區只徵收農業特產稅,在其他地區只徵收農業稅。對部分在生產、收購兩個環節徵稅的農業特產品,要積極創造條件,合併在生產或收購一個環節徵收。農業特產稅稅率按照略高於農業稅稅率的原則進行適當調整。
(六)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村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辦公經費,除原由集體經營收入開支的仍繼續保留外,凡由農民上繳村提留開支的,採用新的農業稅附加方式統一收取。農業稅附加比例最高不超過農業稅正稅的20%,具體附加比例由省級和省級以下政府逐級核定。用農業稅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屬於集體資金,實行鄉管村用,由鄉鎮經營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村內興辦其他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對村內一事一議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實行上限控制。
原由鄉村集體經營收入負擔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農村稅費改革後可以採取適當方式繼續實行以工補農。對不承包土地並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農村居民,可以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經過村民大會民主討論確定,在原鄉統籌費和新的農業稅附加的負擔水平內向其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村內集體公益事業。
農業稅及其附加是徵收實物還是徵收代金,由試點地區省級政府自行確定,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農業稅及其附加統一由財政或稅務徵收機關負責徵收,也可以由糧食部門在收購糧食、結算糧款時代扣代繳。
四、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配套措施
(一)規範農村收費管理。試點地區要對現行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今後,地方和部門無權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項目。堅決取消涉及農民的各種攤派和達標升級活動。對農村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整頓,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對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要制定專門管理辦法。
(二)精簡鄉鎮機構和壓縮人員。農村稅費改革後,縣、鄉政府因收入減少影響的開支,主要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精簡機構、壓縮財政供養人員、調整支出結構等途徑解決。要按照政企分開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鄉鎮機構,嚴格核定人員編制,提倡黨政幹部交叉任職。適當合併現有鄉村學校,對教師隊伍進行必要的整頓和壓縮。
(三)改革和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明確劃分縣、鄉政府事權和財權。新增的農業稅收入原則上留給鄉鎮財政,省、市財政要加大對財政困難和貧困地區縣、鄉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層政府履行職能所需支出。
(四)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機制。要向社會公布取消專門面向農民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涉及農民的集資項目。對涉及農民的收費,要公布項目和收取標準,接受農民和社會監督。取消各種不利於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幹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加強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社會輿論監督。制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處罰辦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五)抓緊制定改革的配套檔案。有關部門和地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檔案,保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試點期間,要抓緊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準備工作。
五、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
搞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意義重大。各級黨委、政府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複雜性,充分估計試點過程中的工作難度,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起全面責任。試點地區的政府要專門成立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抽調得力人員,專管這項工作。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和農民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改革試點方案,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帶頭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農村稅費改革的精神,積極支持和配合搞好試點工作。要適應改革要求,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關政策,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的方針,可辦可不辦的事情不辦,能緩辦的事情緩辦,決不能用犧牲農民利益的辦法求得事業發展。
中央確定在安徽省以省為單位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少數縣(市)試點,具體試點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決定和負責,試點方案報中央備案。全國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摸清情況,積累經驗,逐步推開。暫未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地方,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稅費政策和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規定,進一步穩定並降低農民的現有負擔水平。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要認真審核試點省份的改革試點方案,加強對各地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指導,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村稅費改革的宣傳和幹部培訓工作。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要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民進行深入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使這項改革得到社會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農民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對幹部進行培訓,使他們準確地掌握中央的政策,嚴格依法辦事,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發布時間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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