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意在為加強全市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為,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適用地為重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地區:重慶市
具體內容,其他事項,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以下簡稱中型灌區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為,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由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或者市級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中型灌區項目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 中型灌區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的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等。
政府驗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驗收,分為市級驗收和國家驗收。
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
第四條 中型灌區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法人驗收的質量結論應及時報項目所在區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核備(定),未經核備(定)的不應進行下一環節的驗收。
第五條 中型灌區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為:
(一)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範性檔案;
(三)經批准的工程實施計畫、初步設計及相應的工程變更等檔案;
(四)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五)法人驗收還應以施工契約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 政府驗收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成立的工作組負責。驗收委員會(工作組)人數應為單數,可設主任委員(組長)1名。
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鑑定書上籤字。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鑑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第七條 驗收結論應當經2/3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若1/2以上的委員(組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 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照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 驗收資料製備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完成並提交。項目法人應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範性檢查。驗收資料分為應提供的資料和需備查的資料。有關單位應保證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驗收資料清單見附屬檔案1。
第十條 重慶市中型灌區項目的驗收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項目驗收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重慶市水利局主管全市範圍內中型灌區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級以上審批或投資的中型灌區項目的驗收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市級以上監督管理以外的中型灌區項目的驗收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市級以上負責項目的驗收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級以上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委託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批准組建項目法人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為市水利局。
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組建項目法人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為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參加驗收活動與驗收成果性檔案備案等。
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驗收工作是否及時;
(二)驗收條件是否具備;
(三)驗收人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四)驗收程式是否規範;
(五)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六)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第十五條 當發現工程驗收不符合有關規定時,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時要求驗收主持單位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並同時告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六條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收到的驗收備案檔案進行檢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備案檔案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十七條 法人驗收過程中發現的技術性問題原則上應按契約約定進行處理。契約約定不明確的,按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定處理。當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暫無規定時,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協調解決。
第三章 法人驗收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契約工程時,應當組織法人驗收。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後,應及時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項目法人應組織參加驗收單位進一步研究,並將研究意見報質量監督機構。當雙方對質量結論仍然有分歧意見時,應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法人驗收鑑定書,傳送參加驗收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法人驗收鑑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法人驗收鑑定書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監督機構各一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
第二十二條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契約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後,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法人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並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法人驗收鑑定書一併歸檔。
第二十四條 單元工程驗收
(一)工序及單元工程質量應由施工單位按《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檢驗工序及單元工程質量,作好施工記錄,在自評合格後,報監理單位覆核。監理單位根據施工單位自評資料核定單元(工序)工程質量等級。項目法人應對施工單位自評和監理單位覆核過程進行督促檢查。
(二)施工單位應按《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及有關技術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中間產品質量進行全面檢驗;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後,應按有關契約條款進行交貨檢驗和驗收;施工單位在安裝前應檢查產品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檔案;無出廠合格證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中。
(三)施工單位應及時將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單元(工序)工程質量檢驗結果報監理單位覆核,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並按雙月將施工質量情況報送監理單位,由監理單位匯總分析後報項目法人。
(四)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及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經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報監理機構覆核後,由項目法人(或委託監理)、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共同檢查核定其質量等級並填寫簽證表,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第二十五條 分部工程驗收
(一)分部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主持。工作組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參加。項目所在質量監督機構可派代表列席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會議。
(二)分部工程工作組成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參加分部工程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2 名。
(三)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單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單元工程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准的處理意見;
3.契約約定的其他條件。
(四)分部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或契約約定標準的要求;
2.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分部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聽取施工單位工程建設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的匯報;
2.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及相關檔案資料;
4.討論並通過分部工程驗收鑑定書。
(六)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後10 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後20 個工作日內,將核備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
第二十六條 單位工程驗收
(一)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設計、施工及運行管理等單位組成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組,按照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的各外觀項目的質量標準,對檢查、抽檢項目全面檢查後,結合外觀質量的驗收抽檢數據,現場進行工程外觀質量檢驗評定,填寫外觀質量評定表,並將評定結論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參加外觀質量評定組的人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評定組人數不應少於5人。
(二)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工作組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三)項目法人組織單位工程驗收時,應提前通知質量監督機構。主要建築物單位工程驗收應通知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構,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構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列席驗收會議,質量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四)單位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2名。
(五)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並驗收合格;
2.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並有處理意見;
3.契約約定的其他條件。
(六)單位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內容完成;
2.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
4.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七)單位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聽取工程參建單位匯報工程建設有關情況;
2.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有關檔案及相關檔案資料;
4.討論並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鑑定書。
(八)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應進行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也可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主持。
(九)項目法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反饋項目法人。
第二十七條 契約工程完工驗收
(一)契約工程完工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工作組由項目法人以及與契約工程有關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二)契約工程完成後,應進行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當契約工程僅包含一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時,宜將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驗收與契約工程完工驗收一併進行,但應同時滿足相應的驗收條件。
(三)契約工程完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契約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已按契約約定完成;
2.工程已按規定進行了有關驗收;
3.工程質量缺陷已按要求進行處理;
4.工程完工結算已完成;
5.施工現場已經進行清理;
6.需移交項目法人的檔案資料已按要求整理完畢;
7. 契約約定的其他條件。
(四)契約工程完工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契約範圍內工程項目和工作完成情況;
2.檢查施工現場清理情況;
3.檢查已投入使用工程運行情況;
4.檢查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5.鑑定工程施工質量;
6.檢查工程完工結算情況;
7.檢查歷次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
8.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9.確定契約工程完工日期;
10.討論並通過契約工程完工驗收鑑定書。
第四章 政府驗收
第二十八條 政府驗收分為市級驗收和國家驗收兩個階段。
市級驗收通過後,由市水利局向水利部農發辦申請國家驗收。國家驗收的程式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級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並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後6個月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市級驗收的,經市級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市級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市級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一定運行條件是指泵站工程經過一個抽水期;其他工程經過一個灌溉期。
第三十條 市級驗收應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後,應報送市級驗收主持單位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項目法人應對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後,方可進行市級驗收。
第三十二條 工程具備市級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提出市級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機關審查後報市級驗收主持單位。市級驗收主持單位應自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市級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設計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准;
(三)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各單位工程觀測資料分析結果均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契約約定的標準要求;
(四)歷次檢查、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五)建設資金已全部到位;
(六)竣工財務決算已通過竣工審計,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已整改並提交了整改報告;
(七)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及以上標準;
(八)市級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
若工程有少量建設內容未完成,但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且能符合有關規定,項目法人已對尾工做出安排的,經市級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進行市級驗收。
第三十四條 申請市級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竣工驗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以等單位的代表參加。項目法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自查前,應提前10 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督機構,同時向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報告。質量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自查工作會議。竣工驗收自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檢查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
(二)檢查工程建設情況,評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
(三)檢查歷次驗收的遺留問題和工程初期運行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確定工程尾工內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
(五)對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六)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自查工作報告。
項目法人應在完成竣工驗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將自查的工程項目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第三十五條 在市級驗收前,項目法人可根據需要委託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的驗收前質量抽樣檢查。項目法人應與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簽訂工程質量檢測契約。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本工程中列支,質量不合格工程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項目法人負責提出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的項目、內容和數量,經質量監督機構審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工程進行質量檢測,按契約要求及時提出質量檢測報告並對檢測結論負責。項目法人應自收到檢測報告10 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報質量監督機構。對抽樣檢測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在影響工程安全運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前,不得進行市級驗收。
第三十六條 市級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市級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
第三十七條 竣工技術預驗收應由市級驗收主持單位組織的專家組負責。技術預驗收專家組成員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2/3以上成員應來自工程非參建單位。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參加技術預驗收,負責回答專家組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竣工技術預驗收專家組可下設專業工作組,並在各專業工作組檢查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應作為竣工驗收鑑定書的附屬檔案。
第三十九條 竣工技術預驗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完成;
(二)檢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
(三)檢查歷次驗收的遺留問題和工程初期運行中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對工程重大技術問題做出評價;
(五)檢查工程尾工安排情況;
(六)鑑定工程施工質量;
(七)檢查工程投資、財務情況;
(八)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 竣工技術預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並查閱有關工程建設資料;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工作報告;
(三)聽取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報告和工程質量抽樣檢測報告(若有);
(四)專業工作組討論並形成各專業工作組意見;  (五)討論並通過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
(六)討論並形成竣工驗收鑑定書初稿。
第四十一條 竣工驗收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竣工驗收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1 名,可設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代表擔任。竣工驗收委員會由市級和區縣相關部門、質量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等單位應派代表參加竣工驗收,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並作為被驗收單位代表在驗收鑑定書上籤字。
第四十三條 竣工驗收會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和程式:
(一)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及查閱有關工程建設資料;
(二)召開大會:
1.宣布驗收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2.觀看工程建設聲像資料(若有);
3.聽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以及驗收委員會確定的其它工作報告;
4.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5.驗收委員會委員和被驗收單位代表在竣工驗收鑑定書上籤字。
第四十四條 項目質量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的,竣工驗收的質量結論意見為合格。
第五章 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工程交接
(一)通過契約工程完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應在30 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負責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過程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並有雙方交接負責人簽字。
(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契約或驗收鑑定書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及其檔案資料的交接工作。
(三)工程辦理具體交接手續的同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遞交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通過契約工程完工驗收開始計算,但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在施工單位遞交了工程質量保修書、完成施工場地清理以及提交有關竣工資料後,項目法人應在30 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頒發契約工程完工證書。
第四十六條 工程移交
(一)工程通過投入使用驗收後,項目法人宜及時將工程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管理,並與其簽訂工程提前啟用協定。
(二) 在竣工驗收鑑定書印發後60 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完成工程移交手續。
(三)工程移交應包括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應按照初步設計等有關批准檔案進行逐項清點,並辦理移交手續。
(四)辦理工程移交,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四十七條 驗收遺留問題及尾工處理
(一) 有關驗收成果性檔案應對驗收遺留問題有明確的記載。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不得作為驗收遺留問題處理。
(二) 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的處理由項目法人負責。項目法人應按照竣工驗收鑑定書、契約約定等要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完成處理工作。
(三)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完成後,有關單位應組織驗收,並形成驗收成果性檔案。項目法人應參加驗收並負責將驗收成果性檔案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四)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由項目法人負責處理的驗收遺留問題,項目法人已撤銷的,應由組建或批准組建項目法人的單位或其指定的單位處理完成。
第四十八條 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30 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向施工單位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但保修責任範圍內的質量缺陷未處理完成的應除外。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五十條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市級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鑑定書,對責任單位按照《重慶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予以公布;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一條 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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