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農業廳於2018年2月1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農業廳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11日
  •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2日
  • 有效期限:2021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改〔2018〕1號
各市財政局、農業局(農委),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與投資促進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農業局(農委):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及《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7〕4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廳
2018年2月11日

辦法正文

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7〕40 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省級試點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17〕7號)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共同管理。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
省財政廳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省農業廳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的編制,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指導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市、縣級財政、農業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相關規定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工作任務按期完成、資金使用安全合規、資金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農業部門主要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提出資金和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中央和省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為補助性資金,按照行政村個數、農村人口數、工作績效,綜合考慮東、中、西部財力差異,分配各地與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
第五條 省農業廳根據國家和省關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及工作部署,科學編制中期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工作任務、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年度部門預算申請同步報送省財政廳。
第六條 省農業廳提前做好資金分配的準備工作,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一併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資金。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提前下達部分資金。
中央財政當年安排我省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由省農業廳於收到中央財政資金後15日內,提出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一併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
第七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要加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分解下達,確保資金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農業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為約束性任務資金,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縣、鄉、村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相關支出,包括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督導推進、資產評估、法律諮詢、證書契約制發、資料印刷、檔案管理、績效評價等方面。
第十條 各級農業部門應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農業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信息公開機制,切實保障好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業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等工作中,如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或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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