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33號
【發布日期】1987-03-19
【生效日期】1987-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3月19日吉政發〔1987〕3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研事業費的管理,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年度科研事業費撥款額度的增長,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
第三條從一九八七年度起,省、市、地、州、縣科研事業費,劃轉同級科委統一歸口管理,各部門科研事業費年度計畫,由各主管部門報同級科委審核後下達,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由各部門匯總報同級科委審核後,由科委統一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科研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不變,仍歸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我省科研事業費劃歸地方科委歸口管理的範圍為各部門事業費開支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事業費。原來由財政撥款,不在科學研究費中開支的獨立科學研究單位的經費,原則上也應劃轉;原來在科學研究費中開支的同一部門所屬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經費一併劃轉;各部門劃轉單位的歷年滾存預算包乾結餘經費,也一併劃轉;不在科學研究費內開支的企業、高等院校、醫院所屬研究機構的經費暫不劃轉。
暫不劃歸科委管理的獨立科學研究單位的經費,保持原撥款渠道不變。
第五條地方科研事業費劃歸科委統一管理的部分,以一九八六年預算數和屬於經常性專項補助經費為基數。
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其他專項撥款仍由各部門安排,保持原渠道不變。
第六條地方獨立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新建、撤銷、合併以及人員編制的增加或減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科委會同同級編委、財政部門審批後,由同級財政增撥或核減科研事業費。這些科研單位調入的人員,如年齡距離退休時間在三年以內,且又無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不撥人員經費。
劃轉後科研單位的資金遇有特殊困難,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科委審核,由科委與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根據財力可能酌情給予補助。
第七條各類地方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凡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一律實行技術契約制,撥給其的科研事業費在“七五”期間要逐年減少,直至基本或完全停撥。
(二)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科研單位和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科研單位及農業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仍由國家撥給,並按任務包乾使用。這些單位在完成包乾任務外取得的合理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百分之二十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其餘留給本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三)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可以分別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四)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三分之一留給同級科委,三分之二留給主管部門(用作科委和部門的兩級技術開發基金),各級財政部門不予沖抵計畫應撥的經費。
第八條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研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仍應照撥。各單位離、退休金總額由主管部門提出,送同級科委按年核定。
第九條科研單位接受委託承擔的科技任務,其費用由委託方支付。
第十條科技三項費用、省新技術發展基金和自然科學基金的撥款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