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而在2008年制定並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財防[2008]11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通知發布,章程,
通知發布
財政部 國防科工委通知
財政部 國防科工委關於印發《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防[2008]11號
附屬檔案: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防科工委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保證科研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是指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並與國防科技工業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科研經費,包括中央財政撥款和項目研製單位配套自籌兩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研經費及有關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五條 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級負責,分工管理。科研經費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管理層次和任務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職責,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各項科研任務取得實效。
(二)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科研經費應當用於支持由國家確定,提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水平、促進自主創新、加快軍民結合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任務,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執行預算。
(四)項目核算,專款專用。科研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並實施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應按級次建立項目管理資料庫。管理內容包括項目研究內容概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研究人員、研製周期、項目總投資及其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等情況。
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並實行滾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審批、下達年度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二)撥付中央財政承擔的項目科研經費;
(三)審批科研經費決算;
(四)檢查、監督、指導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國防科工委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項科研經費的安排意見;
(二)提出科研經費中中央財政撥款的建議;
(三)檢查、監督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組織科研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科研經費預算;
(二)督促所屬單位科研項目配套自籌資金到位;
(三)檢查、監督所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四)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項目研製單位對本單位的科研經費管理,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
(二)確保配套自籌資金與中央財政撥款同比例到位;
(三)對實行總承包的科研項目,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契約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
(四)嚴格核定科研項目成本開支範圍,進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章 科研項目經費的計價範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構成包括項目成本、項目收益。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本,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開展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設計費、專用費、材料費、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資及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事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第十三條 設計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因直接從事科研活動需要而發生的計算費、論證費、分析費等。
第十四條 專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買、自製或租賃專用儀器設備、專用工藝裝備、樣品樣機、專用軟體和採取零星技術措施等發生的費用。
購買、自製或租賃專用工藝裝備發生的費用,是指為項目研製進行工藝組織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產品設計定型前的工藝裝備費直接列入項目成本,科研產品試生產階段的工藝裝備費在項目成本和生產成本中各負擔50%。
採取零星技術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為完成研製任務必須對現有設施條件進行零星技術改造或零星土建而發生的單項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費用。
第十五條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必須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外購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篩選等費用,以及專用新材料和專用電子元器件的研製、試驗費。
第十六條 外協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由於研製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項目以外單位的檢測、加工、設計、試驗費用。
第十七條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科研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項目使用的科研設備儀器原值的5%和廠房建築物原值的2%之和計算,並按照項目所占的全年工時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規定計提。
第十九條 工資及勞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經費中支付的工資性支出,包括項目參與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職工福利費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支付給項目參與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沒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單位根據直接從事該項目研製的“人員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計畫工資費標準”計列工資費和勞務費。
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事業單位,可以對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參與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按人數和相關標準計列勞務費,但不得列支工資費。
工資費和勞務費均按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數量、工作量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而發生的國內外差旅費。差旅費的開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評審以及項目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購置費、計量費、標準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取證申請費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費。
第二十三條 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國內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國外專家諮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800美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00~8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400美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國內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國外專家諮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00~300美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50~100美元)/人次執行。
第二十四條 管理費是指科研項目應分攤的研製單位的管理費用,包括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科研及辦公用房建築物修繕費、專用設備儀器維修費、科技培訓費、保險費、審計費、業務招待費等。
管理費按不超過項目成本總額的8%計列,並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掌握和使用。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從科研項目經費中計提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不可預見費是指對技術複雜、研製周期長、難度大的科研項目,在核定經費時針對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預見因素而預先考慮的預備費用。
不可預見費根據科研項目的大小、研製周期的長短和技術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確定適當比例,一般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費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條 項目收益是指從項目經費中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後的餘額,按除不可預見費以外的項目成本總和扣除外購成品附屬檔案費、樣品樣機費、專用設備儀器費後的5%計列。
對研製周期兩年以上的項目,按年度進行項目經費考核。通過考核的項目,可預提不超過該年度項目經費總額3%的項目收益;未通過考核的項目,不得預提項目收益。項目完成且經財務驗收後,按規定統一結算項目總收益。
第二十七條 重大科研項目,經財政部和國防科工委商定後,可計列系統協調費。
第二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
(一)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含撥款)中開支的費用,以及基本建設或專項貸款利息;
(二)按規定應在自有資金中開支的各項費用;
(三)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四)研製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對外投資以及在規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
(五)未經財政部、國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預算和撥款
第二十九條 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科研經費性質和科研經費管理渠道編報科研經費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 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包括項目研製時間、承擔單位、總經費預算及其資金來源、年度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批覆後,方可列編年度預算。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按照國防科工委有關科研項目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科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按照下列程式編制:
(一)項目研製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年度項目經費支出建議,上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
(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匯總後,按部門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建議(“一上”),並抄送國防科工委。
(三)國防科工委審查和綜合平衡後,按財政部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安排意見。財政部綜合平衡後向國防科工委下達下一年度各項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
(四)國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內,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契約執行情況,提出分研製單位、分項目經費安排意見送財政部。
(五)財政部審核後向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下達分研製單位、分項目經費預算控制指標(“一下”)。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據此編制本部門(單位)預算報財政部審批(“二上”),並抄送國防科工委。
(六)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批准中央預算(草案)後30日內,將部門預算批覆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二下”)。
(七)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自財政部批覆年度項目預算後15日內,將項目預算批覆到研製單位。
第三十二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科研項目,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和年度投資計畫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科研項目的經費來源中,由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依法應當實施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決 算
第三十五條 科研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科研經費決算分為年度決算和項目決算。
第三十六條 科研經費的年度決算按財政部部門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年度部門決算時,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科研項目,應說明科研經費的使用、結餘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的年度決算進行審核,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中央決算後20日內,將部門決算批覆有關部門(單位)。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財政部批覆本部門年度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年度決算。
第三十八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決算,報告研製計畫和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項目決算管理的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或檢查。評估或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制度,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撥和收受回扣。同時加強對所屬項目研製單位的監管,督促項目研製單位合理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第四十一條 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使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國防科工委或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軍工科研事業財務制度,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和驗收,並做出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未對科研經費進行單獨核算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的;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的;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項目結餘經費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科研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十七條 科研項目應當建立承諾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項目研製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項目經費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國防科工委應當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等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誠信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不及時編報科研經費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以外,視情況予以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科研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責任以外,暫停審批其科研項目申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項目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包括教育部、信息產業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有關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研製單位是指承擔研製任務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試驗單位、研究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
第五十條 通過補助、貼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項目的財政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