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1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6-1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1-27
【生效日期】1986-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科研事業費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6年11月27日皖政〔1986〕100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地、市、縣各部門的下列科研事業費,從一九八七年度起,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交同級科委統一管理:
(一)從各部門事業費中開支的科學研究費和科學事業費(包括科協的事業費);
(二)原由財政撥款,不在科學研究費中開支的獨立科學研究單位的經費;
(三)原在科學研究費中開支的同一部門所屬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經費。
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事業費和不在科研事業費內開支的企業、高等院校、醫院所屬研究單位的經費不劃轉。
第三條科研事業費劃轉數額為:
(一)一九八六年度調整預算數;
(二)因改革試點減撥的經費;
(三)經常性的專項經費;
(四)逐年增加的經費。
科研事業費財政撥款的增長率,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率,其高出部分為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率的5%以上。
第四條科研事業費劃歸各級科委管理後,各專業科研院所的事業費年度計畫,由科委審核下達,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
各級科委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科研事業費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科研單位的科研經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政府撥給的科研事業費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
(二)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研究經費應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科學基金,政府只撥給一定數額的事業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用設施費用。
(三)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和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技術服務工作的單位及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其科研事業費近期內仍由政府撥給,實行包乾。這些單位在完成政府規定的任務以外取得的合理收入,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事業費25%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25%的,超過部分,一半用於沖減下一年度的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單位。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科技發展基金不得少於50%。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第六條省直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50%由省科委統一管理,作為科技發展基金,50%留給主管部門,作為部門的科技發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市、縣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的管理,由地、市、縣自行決定。
第七條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開支的不予減撥,完全停撥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仍繼續撥給。
第八條各類科研單位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科研事業費劃歸科委管理後,各主管部門對所屬科研單位的其他經費,應照常撥給。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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