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方法規,1987-04-25,發布1987-04-25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1987-04-25
- 生效:1987-04-25
- 所屬:地方性
- 來源:陝西省人民政府檔案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87]49號
【發布日期】1987-04-25
【生效日期】1987-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陝政發[1987]49號
【發布日期】1987-04-25
【生效日期】1987-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檔案
(陝政發〔1987〕49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經費的巨觀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學技術撥款,推動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搞好科學研究的縱深配置,保證我省科學技術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從第七個五年計畫開始,省財政廳按照科技經費撥款的增長高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的原則,安排省財政支出的科技三項費用(中間試驗費、新產品試製費、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和科研事業費的預算撥款額度。
第三條省級銀行要積極爭取設立科技貸款,每年在信貸計畫中安排一定額度的科技貸款指標,以支持本省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編制的省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計畫(以下簡稱省科技計畫)的經費,安排到地市屬單位的,由省科委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省屬單位由省財政廳劃撥省科委按計畫直接下達。經費下達前,須報主管省長批准。年度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由省科委報送省財政廳,並接受審計監督。具體辦法如下:
(一)重點科技項目,可逐步進行試點招標。凡適合招標的項目,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向全省招標。
(二)一般科技項目(包括“星火計畫”項目),仍採取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辦法進行審定。其經費應在核定的項目經費預算開支範圍內,按項目進度和實際用款情況分期撥款。
(三)省科技計畫項目一律實行技術契約制。用於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全部有償、部分有償或無償使用。凡經濟效益好、具備償還能力的項目,應當在契約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的金額。企業單位應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事業單位套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
(四)省科技計畫項目有償使用的經費,由省科委委託銀行監督使用,並負責按照契約規定回收應該償還的資金。回收的資金,由省科委作為省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於發展科技事業,省財政不予沖抵按計畫應撥的經費。
(五)省科技計畫項目的經費除三項費用外,還應以貸款、單位或個人自籌等辦法解決。
(一)重點科技項目,可逐步進行試點招標。凡適合招標的項目,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向全省招標。
(二)一般科技項目(包括“星火計畫”項目),仍採取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辦法進行審定。其經費應在核定的項目經費預算開支範圍內,按項目進度和實際用款情況分期撥款。
(三)省科技計畫項目一律實行技術契約制。用於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全部有償、部分有償或無償使用。凡經濟效益好、具備償還能力的項目,應當在契約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的金額。企業單位應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事業單位套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
(四)省科技計畫項目有償使用的經費,由省科委委託銀行監督使用,並負責按照契約規定回收應該償還的資金。回收的資金,由省科委作為省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於發展科技事業,省財政不予沖抵按計畫應撥的經費。
(五)省科技計畫項目的經費除三項費用外,還應以貸款、單位或個人自籌等辦法解決。
第五條省級各部門由財政撥款的科研事業費,以一九八六年初核定給科研單位的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再加上一九八六年因工資改革按規定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為基數,連同增長的額度,自一九八七年起,由省財政廳全部撥交省科委統一管理。
第六條省屬科研單位編制的增加或減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科委審核後,報省編委審批。
第七條科研事業費撥交省科委統一管理後,科研單位的隸屬關係不變,過去撥給科研單位經費的其它渠道不應中斷。
第八條省屬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主管部門報省科委審核後下達,並抄報省財政廳。各科研單位應按規定向省科委報送科研事業費的財務報表。省科委應向省財政廳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九條省屬各類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省上撥給的科研事業費在“七五”期間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
(二)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從事情報、測試、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三十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留給本單位,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農業科學研究的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五十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其使用辦法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五)基礎研究項目所需經費,可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申請資助。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省上撥給的科研事業費在“七五”期間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
(二)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從事情報、測試、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三十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留給本單位,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農業科學研究的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五十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其使用辦法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五)基礎研究項目所需經費,可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申請資助。
第十條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由省科委統一安排,用作省科技發展基金、科技委託信貸資金或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也可用於改善科研單位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研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應予照撥。
第十二條各類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仍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規定的渠道解決。
第十三條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承擔的橫向委託科研任務,其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科技撥款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五日